在过去十年中,涉及两个或多个当事方的仲裁数量不断增加. 所谓复杂的多方仲裁在国际仲裁中提出了许多实际问题, 涉及但不限于谁是仲裁协议的当事方, 仲裁协议“延期”的可能性, 第三方的合并, 程序的合并以及其他重大实践和法律问题. 仲裁规则已迅速适应这些变化. 不过, 一些问题仍未解决.
的 1998 LCIA规则已经包括加入第三方参加诉讼的可能性. 该规则在 2014 LCIA规则. 下条 22(八) 法庭有权, 在当事方的申请下或主动提出, 允许一个或多个人作为仲裁当事方加入,前提是该人和申请人方书面同意 (即使在仲裁中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
然而, 全新的规定已包含在 2014 LCIA规则允许合并平行程序. 下条 22(九) 和 (X), 仲裁庭可下令, 在LCIA法院批准之前, 在一个或多个仲裁中合并仲裁 (一世) 所有有关方面均书面同意; 要么 (ii) 没有为其他仲裁成立仲裁庭 (除非由相同的仲裁员组成) 并且仲裁是在相同或兼容的仲裁协议下进行的(s) 同一争议方之间. 在LCIA法院可以确定的条件下允许这样做, 在给予当事方合理的机会陈述其观点之后, 根据LCIA规则并在同一争议方之间根据同一仲裁协议开始的两个或多个仲裁应合并. LCIA规则即使在未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允许这样做 (文章 22(X) 并且在法庭组成之前, 未经LCIA法院批准.
关于合并的类似规定也可以在第 10 的 2012 国际商会规则, 然而, 与其他规则相比, LCIA规则中的合并规定比HKIAC规则更为谨慎, 即使当事双方不相同时也可以合并. 这些变化的确切影响和含义, 在某些州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时可能会造成问题, 在实践中仍然有待观察.
的 2014 LCIA规则, 包含这些规定, 在下面可用.
- 妮娜·扬科维奇(Nina Jankovic), Aceris Law SARL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