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08, 诺斯科特钻井平台管理有限公司 (“诺斯考特”), 索赔人, 在伦敦国际刑事法院成功地提出了仲裁请求, 反对埃萨尔油田服务有限公司 (“ Essar”), 被诉人. 仲裁员 (菲利普·奥顿爵士) held that the Respondent had breached an operation management agreement relating to an offshore drilling platform and thus was liable to pay over USD 12 赔偿给索赔人一百万.
因此, 索赔人要求向被投诉人追回其费用, 包括诉讼资金费用 (由...提供 伍德斯福德诉讼基金) 它不得不招致索赔.
国际仲裁中的第三方资金定义为 “任何提供资金的个人或实体, 或其他物质支持, 提起诉讼或抗辩,并且在以下方面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 或有义务补偿一方, 仲裁裁决.“[1]
在上述情况下, 第三方资金包括预付款647,086.49英镑,其中以较高的金额为准 300% 赔偿金中的预付款, 要么 35% 损害赔偿.[2]
在仲裁程序中, 仲裁员允许将获得第三方资金的成本作为成本收回. 被上诉人对该决定提出上诉,认为仲裁庭缺乏确定第三方资助成本分配的管辖权.
高等法院, 即HHJ Waksman Q.C., 驳回被告的上诉并维持, 第一次在英国, 这些费用可在本条下追偿 59(1)(C) 仲裁法 1996 和文章 31(1) ICC规则, 理由是“法律及其他费用”中的“ 59(1)(C) 的 1996 该法案包括第三方资助费用.[3]
该裁定体现了成本命令由仲裁员酌情决定的想法。, 并且仲裁员在此决策中的自主权不应受到法院的质疑.
It also is encouraging news for claimants who are interested in using third-party funding to pursue their claims.
- AurélieAscoli, Aceris Law SARL
[1] 请参阅IBA关于利益冲突的准则, 通用标准说明 6, 为. (b), p. 14, 15.
[2] 4 新广场,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 高等法院的上诉允许在仲裁程序中追回第三方资助费用, 15 九月 2016 (https://4newsquare.com/news/article.aspx?id = 305).
[3] 埃萨尔油田服务有限公司v诺斯科特钻井平台管理有限公司 (2016) QBD (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