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纽约公约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958 (纽约公约) 是提高国际商事仲裁效率的关键工具. 的 纽约公约 要求所有缔约方, 过度 160 州 2016, 一方面承认并执行国际仲裁协议, 另一方面是国际仲裁裁决, 受到非常有限的警告.
国际仲裁协议推定效力的基本要求载于第 2(1) 的 纽约公约 该条规定,当标的物能够通过仲裁解决时,要求缔约国承认书面协议以仲裁过去或将来的争端。. 进一步, 按照条款 2(3), 当事双方已提供该仲裁协议时, 国家法院必须将当事方移交仲裁,不得审理争议.
文章 3 的 纽约公约 通过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强制执行,规定了外国仲裁裁决的推定终结性, 受条款中包含的非常有限的例外的约束 5 的 纽约公约 (例如. 管辖权过高, 侵犯基本程序权利和公共政策).
实际上, 如果裁决是在某一缔约方寻求执行的司法管辖区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颁发的,则该裁决为“外国”, 当两个司法管辖区均为该缔约国的缔约国时,将强制执行 纽约公约.
因此, 的 纽约公约 不影响国内法院撤销或撤销在同一司法管辖区作出的裁决的权力, 因为它不算是外国奖项, 但是国内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