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国际仲裁的前提是支付费用预付款, 缴纳申请费后. 与国内法院不同, 由公共资助, 需要预先支付费用以支付私人仲裁员的费用. 如果进行仲裁, 还需要提前支付费用,以支付仲裁机构的管理费用.
根据所有主要的机构仲裁规则, 要求当事各方等额支付仲裁保证金. 如果一方拒绝遵守此付款义务, 然而, 通常是被访者, 另一方通常别无选择,只能承担预支费用.
由于这个事实, 不支付费用预付款是一种策略,在国际仲裁中越来越多地被某些当事方滥用, 通常是受访者, 阻止对方追求自己的主张, 特别是当已知一方面临财务困难时.
该策略的目的是让另一方撤回其索赔, 由于费用预付款的增加,另一方需要支付. 尽管这种策略经常适得其反, 因为仲裁庭通常会担心一方不支付费用预付款, 直接违反程序规则, 这并没有阻止这种策略被越来越多地用来扼杀索赔.
本员额的目的是探讨当一方当事人拖欠其应支付的费用预付款中的义务时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 根据主要的机构仲裁规则.
根据ICC规则未支付费用预付款
生效的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自 1 一月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请参阅条款中的预付款以支付仲裁费用 37 和 38.[1]
根据大多数仲裁规则, 段 2 的文章 37 ICC规则中的“法院应将预付款确定为可能足以支付仲裁员费用的支出”和“预付法院根据本条确定的费用 37(2)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平均分担.”
如果一方未能支付其预付款中的份额, 《国际商会规则》规定了几种补救措施.
第一, 另一方可以支付另一方的费用预付款 (文章 37(5) ICC规则). 它通常可以要求在随后的费用裁决中偿还这些款项。.
第二, 与仲裁庭协商后, 秘书长可指示仲裁庭“暂停工作并设定时间限制, 不得少于 15 天, 到期时,相关索赔应视为已撤回.“ 例如, 如果是被告人未能支付其份额, 任何反诉都将撤回,但不能撤消其对申诉人主张的抗辩. 只要方未支付“不应该被阻止, 基于这种撤回, 在以后的另一个程序中不再提出相同的要求” (文章 37(6) ICC规则).
除了《国际刑事法院规则》规定的补救措施外, 秘书处的《国际商会仲裁指南》指出,付款方有权要求仲裁庭作出部分裁决,命令非付款方予以赔偿. 为了证明这种救济, 付款方可以依据合同义务履行付款方根据ICC规则承担的付款. 尽管并非所有国际商会仲裁庭都认为他们有权根据《国际商会规则》命令失败的当事方支付预付款中的份额, 代替非付款方支付的部分费用相当普遍, 当要求时.[2]
即使没有部分成本赔偿, 然而, 根据条款 38(4) ICC规则, “最终裁决应确定仲裁费用,并决定由哪个当事方承担费用,或由当事方承担多少比例.” 仲裁庭通常会考虑一个当事方拒绝支付预付款的事实, 在决定费用时.
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不支付费用预付款的补救措施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在其规则中就预支费用的预付款和未付款向ICC采取了类似的方法, 同时明确规定,代替非付款方的付款方可以要求单独的裁决以补偿付款.[3] 根据 文章 41.4 和 41.5 的 2018 HKIAC国际仲裁管理程序:
41.4 如果要求的押金在以下时间内未全额支付给HKIAC 30 收到请求后的天数,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应通知当事人,以便一方或另一方可以按要求付款. 如果未付款, the arbitral tribunal may order the suspension or termination of the arbitration or continue with the arbitration on such basis and in respect of such claim or counterclaim as the arbitral tribunal considers fit.
41.5 如果一方代表另一方支付了所需的保证金, 仲裁庭可以, at the request of the paying party, make an award for reimbursement of the payment.
根据ICDR规则不支付费用预付款
文章 39 国际争端解决中心的国际仲裁规则 (“ICDR规则”) 还明确规定仲裁庭就未支付的费用预付款另行作出裁决, 同时赋予付款方利息:
根据LCIA规则未支付费用预付款
与ICC规则相反, 根据伦敦国际仲裁法院的仲裁规则 (“LCIA规则”) 费用预付款会不时寄给各当事方.[4]
关于一方不支付费用预付款, 不足为奇的是,《 LCIA规则》中的规定与其他机构规则中的规定几乎相同 (文章 24.6 LCIA规则), 允许另一方代替非付款方付款:
24.6 如果一方因LCIA法院指示的仲裁费用而未能或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LCIA法院可指示另一方或多方进一步支付等值的预付款,以使仲裁得以进行 (受制于任何关于仲裁费用的命令或裁决).
然而, 支付方还明确有权要求命令或裁决,以追回作为债务支付的款项, 连同兴趣, 来自违约方:
24.7 在这种情况下, 进行进一步预付费用的当事方可以请求仲裁庭作出命令或裁定,以追回该金额作为违约方应立即向该当事方支付的债务, 连同任何利益.
关于不支付费用预付款的结论
当一方拒绝支付其预付款中的份额时, 制度规则规定了仲裁庭, 或机构本身, 指示失败的一方支付替代付款, 否则,该程序可能会被中止或索赔/反请求可被视为撤回.
各方应, 然而, 请记住,并非所有机构规则都明确授权仲裁庭签发部分裁决,以命令赔偿另一方拒绝支付的预付款, 尽管这变得越来越普遍.
也, 在短期内, 支付方通常别无选择,只能代表非支付方支付仲裁费用。, 其反诉通常无法继续进行 (即使将其改组为抵销索偿, 如果他们要求仲裁庭考虑其他事项).
虽然非付款方支付的费用通常可以在最终裁决中追回, 在准备仲裁预算时, 双方应牢记,另一方可拒绝支付其预付款中的份额, 为了寻求战术优势.
[2] 看到 例如, 程序序号 10 在ICC案中. 12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