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协议中常见仲裁前要求.[1] 遵守这些程序要求, 纳入多层争议解决条款, 通常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先决条件.[2]
这些要求的根本目的是确保争议各方在诉诸昂贵的法律程序之前做出真诚的努力,友好地解决问题. 通过强制执行这一初步步骤, 愿望是促成更友好的解决方案.
最常见的仲裁前程序要求是谈判, 调解或咨询. 度假村 争议委员会 许多建筑合同也要求.
例如, 为了在启动仲裁之前要求根据国际商会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国际商会建议采取以下规定, 可以直接插入商业合同中: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各方应首先将争议提交ICC调解规则规定的程序. 如果尚未按照上述规则解决争议,则在 45 提交调解请求后的几天内或当事方可能书面同意的其他期限内, 此后,应由根据上述仲裁规则任命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员根据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最终解决该争端。.
虽然遵守仲裁前要求通常是谨慎的做法, 在实践中, 当事人往往不这样做. 法院在确定仲裁前要求是否具有强制性时采取了不同的方法.
仲裁前要求: 是否强制?
关于仲裁前要求的主要问题源于对定义这些要求的条款的解释. 许多法律的理解是,如果没有使用明确的语言, 程序性要求可被理解为仅仅是愿望性的、不具有约束力的.
定义仲裁前要求的条款的措辞是质疑强制遵守的基础. 不出所料,法院认为此类条款中使用的词语至关重要. “应”一词的使用比其他措辞更容易被理解为具有约束力, 例如“可以”或“可以”.[3]
此外, 包括预期仲裁前要求的时间表将增加其被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可能性, 正如国际刑事法院案件中所审理的那样 9812.[4] 因此, 起草合同时, 各方应注意不要让该条款有待解释, 使用一般短语,例如“真诚协商” 没有强制性的时间限制.[5]
如果当事人同意调解作为仲裁前的要求, 他们应该指定预期的机构或调解员. 通过这样做, 该规定更有可能被视为强制性的, 如果发生争议,这也将有助于选择调解员.
仲裁前要求的特征
在仲裁前要求的描述方面, 法院发布了不同的裁决, 发现仲裁前要求要么是“管辖权”性质的问题, “可受理性”问题, 或“程序性”问题. 这使得不遵守仲裁前要求的影响变得不确定.[6]
英国法律对此事的立场似乎已定: 是否遵守仲裁前程序与可否受理有关. 英国高等法院最近的判决表明了这一立场, 如 西北航空局 & 阿诺尔 v NVF & 先祖 [2021] EWHC 2666 (通讯). 其他司法管辖区, 然而, 对此事持有不同意见.
而不管, 在决定仲裁前要求是否具有强制性时,可能会考虑当事人的意图. 如果当事人的意图明显表明在条件满足之前不会设立任何权力机构, 要求可能被视为“管辖权”.[7] 除此以外, 它们更有可能被视为“可受理性”问题.
仲裁前要求的强制性性质的不确定性会影响不遵守的后果, 这可能会导致制裁, 中止诉讼程序, 或驳回索赔.[8] 如果仲裁前要求被认为具有管辖权性质, 然而, 不遵守仲裁前要求也可能使最终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受到质疑.
结论
仲裁前要求的强制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条款的准确措辞, 当事人的意图, 以及相关司法管辖区. 因此, 各方必须明确起草, 充分意识到他们所选择的措辞的含义. 在这样做, 他们不仅确保协议的有效性,而且还为任何潜在的争议解决制定了明确的路径.
[1] d. 卡龙, 小号. 席尔, 一个. 科恩·萨德, Ë. 特里安塔菲卢, 在国际仲裁中践行美德, 章节 14, G. 天生, 中号. 谢凯奇, 仲裁前的程序要求“一片惨淡的沼泽”, (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5), p. 227.
[2] G. 天生, 国际商事仲裁 (3rd ed。, 2021), 章节 5, p. 916.
[3] d. 希门尼斯·菲格雷斯, 国际商会仲裁中的多层争议解决条款 (2003), p. 3.
[4] d. 卡龙, 小号. 席尔, 一个. 科恩·萨德, Ë. 特里安塔菲卢, 在国际仲裁中践行美德, 章节 14, G. 天生, 中号. 谢凯奇, 仲裁前的程序要求“一片惨淡的沼泽”, (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5), p. 238.
[5] G. 天生, 国际商事仲裁 (3rd ed。, 2021), 章节 5, p. 919
[6] d. 卡龙, 小号. 席尔, 一个. 科恩·萨德, Ë. 特里安塔菲卢, 在国际仲裁中践行美德, 章节 14, G. 天生, 中号. 谢凯奇, 仲裁前的程序要求“一片惨淡的沼泽”, (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5), p. 243.
[7] d. 卡龙, 小号. 席尔, 一个. 科恩·萨德, Ë. 特里安塔菲卢, 在国际仲裁中践行美德, 章节 14, G. 天生, 中号. 谢凯奇, 仲裁前的程序要求“一片惨淡的沼泽”, (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5), p. 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