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一项决定中, 电压 [2022] 香港会计师公会 729, 香港上诉法院认为,仲裁的先决条件是可否受理的问题, 而不是管辖权. 因此, 它拒绝以缺乏管辖权为由撤销部分仲裁裁决. 多层仲裁条款, 包含仲裁的先决条件, 例如强制冷静期, 调解或友好谈判, 在实践中经常使用. 的 电压 裁决提供了令人欢迎的明确性,即通常会维持香港仲裁庭的管辖权, 即使存在关于遵守仲裁先决条件的问题. 这一决定也完全符合 英国法院最近就升级条款采用的方法 在 塞拉利昂 [2021] EWHC 286.
背景
有问题的合同: 在十二月 2011, C公司与D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进行开发, 建造和部署卫星, 受香港法律管辖.
仲裁条款: 合作协议包含一个多层次的争议解决条款,其中规定双方“应” 第一次尝试通过谈判真诚地解决任何争议. The clause then provided that either Party “可以”, 书面通知对方, 将此类争议提交给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 缔约方的决议. 最终, 如果争议无法在内部解决 60 一方书面要求谈判的天数, 它“应” 提交仲裁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按照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当时有效.
争议: 在十二月 2018, D公司CEO致函C公司董事, 声称C公司否认违反合作协议, 随后是友好的解决方案建议. C公司回信, 只是声明此事应该提交给C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而不是对董事. D没有进一步的通信, 双方均未将争议提交 CEO 解决.
仲裁: 在四月份 2019, D 开始仲裁. C公司受到挑战, 在其他人中, 组成仲裁庭的管辖权, 以争议未提交 CEO 解决为由, 因此, 那些政党,那些派对’ 商定的仲裁先决条件是, 根据 C, 未完成.
部分裁决维持管辖权: 在四月份 2020, 在部分奖项中, 仲裁庭维持其管辖权, 认为向 CEO 提起的争议是“可选的“,并且唯一的强制性前提条件是 60 一方当事人的书面谈判请求必须经过天数, 这已经由D通过其12月的信件实现. 仲裁庭遂就C的违约行为判给D损害赔偿金。.
香港原讼法庭维持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 随后, C 在向香港法院提出的申请中寻求撤销审裁处的部分裁决, 因为没有管辖权. 搁置申请被带到第 81 的 香港仲裁条例, 这反映了文章 34 的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并详尽列出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 在一个精心起草的决定中, 电压 [2021]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 1474, 香港原讼法庭裁定,C 的反对意见是“一个去索赔的可受理性”, 而不是仲裁庭的管辖权 (为. 53). 因此, 驳回C公司撤销仲裁庭部分裁决的申请. 在作出决定时, 香港原讼法庭检讨在学术著作中如何处理管辖权与可否受理的区别 (最好. 30-36), 包括米尔斯, 博恩和保尔森, 以及在新加坡的法院判决中 (另一个 示范法 管辖权, 像香港), 英国和美国 (最好. 37-42).
上诉: 在八月 2021, C公司遂对下级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许可获得批准, 因为该决定提出了一个对香港仲裁法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
上诉法院判决
在另一个合理的决定中, 香港上诉法院恰当地认为,仲裁的先决条件是否满足“是一个本质上适合由仲裁庭裁决的问题, 并且最好由仲裁庭决定,以实现当事方的推定意图,以实现快速, 由他们选择的仲裁员根据他们的中立性和专业知识对他们的争议进行有效和私人的裁决” (电压 [2022] 香港会计师公会 729, 为. 63).
C公司声称, 除其他外, 那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made no distinction between “可受理性”和“管辖权”, 所以香港不应该承认这种区别 (电压 [2022] 香港会计师公会 729, 为. 26).
上诉法院不相信这一论点: 它认为英国有大量的判例法, 新加坡, 澳大利亚, 美国和香港 (电压 [2022] 香港会计师公会 729, 最好. 29-41), 以及学术写作 (为. 42), 它支持为了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受制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之间的区别 再来一次 由法院根据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以及不遵守仲裁前程序条件的观点, 例如要求进行事先谈判, 转到索赔的可受理性, 而不是法庭的管辖权 (为. 43).
C公司还声称其挑战是, 在任何情况下, 具有管辖权的 (电压 [2022] 香港会计师公会 729, 最好. 26 和 52).
上诉法院也不相信这一论点。: 它认为它是一个”过度简化“来说明,在提及仲裁时,受制于某些条件先例, 仲裁庭关于该先决条件是否得到满足的决定必须为管辖权决定, 或一个可以接受法院审查的 (电压 [2022] 香港会计师公会 729, 为. 57). 法院巧妙地指出,这里的正确问题是当事人是否有意将先决条件的满足问题由仲裁庭决定 (为. 57).
要回答这个问题, 香港法院随后提到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英国判决 菲奥娜信托 [2010] EWHC 3199, 其中霍夫曼勋爵认为有一个 假定 当事人, 作为理性的商人, 很可能打算由同一法庭裁决由他们的关系引起的任何争议. 该推定仍可反驳, 但前提是仲裁条款的语言明确表明某些问题旨在排除在仲裁员的管辖范围之外 (电压 [2022] 香港会计师公会 729, 为. 62).
相应地, 香港法院认为, 在它之前的情况下, 仲裁条款应按照本推定解释, 即, 一切都很重要, 包括是否满足仲裁先决条件的争议, 应由仲裁庭自行最终解决 (电压 [2022] 香港会计师公会 729, 为. 63).
在以上的基础上, 香港法院驳回了C的所有论点,并同意原讼法庭的意见,即部分裁决不受法院复核.
实际意义
的实际意义 电压 香港上诉法庭的决定意义重大.
通过裁定仲裁的先决条件是可受理性问题, 而不是管辖权, 在香港进行的仲裁中,抗辩方现在将很难以不满足仲裁的先决条件为由挑战仲裁庭的管辖权. 换句话说, 香港仲裁庭对仲裁的先决条件是否得到满足拥有最终决定权, 并且该决定将不受 再来一次 国家法院审查.
尽管如此, 该决定不应被解释为削弱仲裁先决条件的重要性. 各方应继续确保在提起仲裁之前满足任何商定的先决条件. 如果不满足这些先决条件, 仲裁庭有权酌情实施制裁, 例如对不合规方不利的成本订单. 仲裁先决条件不满足的情况如何处理也应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可以中止仲裁程序,直到满足先决条件, 但它可能会采取更激进的方法,并认为这些说法为时过早, 这意味着当事人将不得不启动新的仲裁, 一旦满足前提条件, 确保浪费时间和成本.
从全球的角度来看, 该决定也被认为是来自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仲裁先决条件问题的管辖权, 对可受理性或管辖权辩论给出明确的答案.
这一决定也重申了香港支持仲裁的立场,并提高了仲裁的整体效率, 作为一站式解决方案, 排除在国家法院提出的昂贵且耗时的管辖权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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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电压 香港上诉法院的裁决为经常提起诉讼的可受理性或管辖权辩论提供了可喜的确定性和明确性,并且越来越多地认识到不遵守仲裁的先决条件是可受理性的问题, 保留仲裁庭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