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中可分离性的推定意味着国际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与合同其余部分分开并独立分析的. 在某些情况下,只有仲裁协议本身才有效,而其余的合同则无效, 或相反亦然.
所有发达司法管辖区都认可这一假设. 这种广泛认可的原因是,尽管对基本合同的有效性存在疑问,但仍希望通过坚持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来促进有效的争议解决系统. 由于协议的有效性经常在争议中受到质疑, 仲裁本身不会因发现基础合同无效而受到损害.
瑞士是最早实行可分离性推定的司法管辖区之一, 在开始时 20日 世纪. 瑞士法院认为仲裁协议本质上是程序性的, 而不是实质, 并依靠这种资格来维持推定, 今天在文章中找到 178 瑞士国际私法法.
在德国, 可分离性的概念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被认可并接受。 20日 世纪. 然而,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取决于当事方的意图. 只有在 1998 德国颁布了《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并将可分离性假设完全纳入.
美国也很早就意识到了这一推定, 在部分 2 联邦仲裁法. 法院在国际和国内案件中均维持了这一推定. 在这方面,有两个主要案例奠定了基调, 即, 罗伯特·劳伦斯有限公司. 德文郡面料公司 (第二巡回决定) 和 普玛涂料公司. v. 洪水 & 康克林制造. 有限公司.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 1967). 在后一种情况下, 最高法院似乎认为,这一推定的例外是当事各方的相反同意. 法院的推理受到德国法院判决的启发.
在法国, 最高法院在2006年维持了可分离性的推定。 绯闻v. 卡拉佩利 在 1963. 然后将其编入文章 1442 新的民事诉讼法典.
在英国, 尽管最初不愿接受可分离性的假设, 英国上诉法院在 1993, 在 港口保证公司. 关西综合国际保险公司, 合同有效性问题对仲裁条款的有效性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