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商会仲裁中, 根据其宪法, 仲裁庭必须承担的首要任务是建立 职权范围 (文章 23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并与各方召开案件管理会议 (文章 24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中, 或以下, 必须确定整个仲裁的程序时间表. 该程序时间表旨在提供“进行有效仲裁的基本框架 [清单] 仲裁的所有主要阶段, 包括会议和听证会的日期以及截止日期, 除其他事项外, 提交书面意见, 证据和证人证词.”[1] 如果需要的话, 该程序可以在随后的仲裁程序阶段进行修改.
各方尊重程序时间表很重要, 特别是当, 根据 文章 22(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他们 ”应尽一切努力以迅速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进行仲裁”.
然而, 有时,只有在程序时间表规定的最后期限之后,重要的证据才可能无法按时出示,或者无法被当事人发现或获取。. 因此, 一个问题出现了–在规定的程序期限之后,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交新证据? 在以下段落中, 我们将审查如何在ICC仲裁中解决此问题.
处理ICC仲裁中迟交的证据
《 ICC秘书处指南》指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在程序时间表之外提交其他新证据. 它没有指定, 然而, 这些异常情况是什么构成的:
为了效率, 仲裁庭通常不会在其已确定的时限之外提供其他文件证据, 除特殊情况外.[2]
国际仲裁学说认为,仲裁庭在这方面相当灵活,[3] 但对这种特殊情况的评估应考虑到, 除其他外, 以下标准:
- 的组成部分 正当程序原则, 平等 和程序公正[4]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 22(4) 那个[一世]在所有情况下, 仲裁庭应公平公正地采取行动,并确保每一方都有合理的机会陈述其案件.”因此, 《 ICC秘书处指南》指出,该规定“呼吁公平, 公正和“合理的”机会被听到. 这与某些规则和法律的条款形成鲜明对比,这些规则和法律要求当事方之间保持平等和/或“充分”的听证机会. 提出案件的充分机会可以理解为要求仲裁庭允许当事方的每项程序请求. 平衡各方利益和效率要求,需要给各方合理的机会陈述自己的情况.”[5]
反过来, 加里·伯恩(Gary Born)认为,“平等待遇的概念本质上是不歧视的要求. 仲裁各方必须遵守相同的程序规则,并享有相同的程序权利和机会. 这些要求体现在诸如“公平竞争环境”之类的格言中。,‘武器平等’和‘待遇平等,’全部体现了平等和不歧视的核心原则.”[6]
- 是否 提交方有可能较早提交证据 或者可以 提供迟交的任何正当理由: 法庭应考虑到扩张方是否有或有任何其他机会陈述意见书的内容, 尽管没有那么详细或这么方便, 以及提交内容的排除是否会妨碍非调解方的诉讼或抗辩. 进一步, 法庭在驳回意见书之前应给予充分的警告,并且, 当事人提出迟交的理由, 在决定时应适当权衡这些原因.[7]
此外, 国际仲裁学者指出,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正当程序原则和平等待遇,, 仲裁庭在考虑迟交证据时需要确保 对方有足够的, 数学上不一定相等, 是时候组织防御了:
[w ^]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后提交文件, 仲裁员将不得不延长另一方的期限,并确保另一方有足够的时间为下一阶段的仲裁做准备, 经常是听证会. 各方的平等对待并不一定意味着每一方必须有完全相同的天数来提交其书面陈述和证据. 他们必须能够在大致相似的条件下陈述事实和法律论点.[8]
在ICC案的最终裁决中. 6573, 仲裁庭认为,这种对迟交意见书发表评论的机会必须是有效的,而不仅仅是正式的:
没有理由不能及时提交此类证明. 由于迟交, 被告人-尽管在听证会上获得了正式机会对此声明发表评论,但没有有效的可能性进行核实和, 如果合适的话, 质疑声明的内容.[9]
同样地, 按照ICC案件编号的程序顺序. 12944, 仲裁庭拒绝从迟来的专家意见中删除, 接受受访者的论点,即新证据实际上是反驳的报告, 解决索赔人的专家在报告中首次提出的问题, 并认为索赔人将拥有“有足够的时间来处理内容, 包括任何假设, 在1月底开始的证人听证会之前,所有受质疑的专家文件中都列出了数据或专家意见 2005. 这样的证据也可以解决, 如 [索赔] 认为合适,包括有关其相关性和/或正确性的论点, 在 [索赔]的最终摘要应于 24 十二月 2004.”[10]
应当指出,这一立场与某些国家法院采用的立场是一致的。. 例如, 在迟交证据的情况下, 并符合 不断的法理学,[11]巴黎上诉法院在其日期为的决定中审议了 30 六月 1988 仲裁庭允许一方当事人延迟出示证据,同时又允许另一方当事人对此类新证据发表评论的可能性,并未违反正当程序原则。[12]
祖扎娜·维苏迪洛娃(Zuzana Vysudilova), Aceris Law LLC
[1] Ĵ. 炒, 小号. 格林伯格, F. 马扎, 秘书处《国际商会仲裁指南》 (2012), 最好. 3-924 和 3-927.
[2] Ĵ. 炒, 小号. 格林伯格, F. 马扎, 秘书处《国际商会仲裁指南》 (2012), 为. 3-950.
[3] 中号. 德博森, 法国仲裁法: 内部和国际, 为. 740 被引 在 Ë. 盖拉德, Ĵ. 野蛮人, Fouchard-Gaillard-Goldman谈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章. 仲裁程序, 克鲁维尔 (1999): “在实践中, 鉴于仲裁所需的灵活性, 迟交的证据是可以接受的 (但不可以在结单后, 除非仲裁员认为有可能重新启动诉讼程序).”
[4] Ĵ. 大卫, 中号. 露, 大号. 一个. 槲寄生, 比较国际商事仲裁, 章节 21 –仲裁程序, 克鲁维尔 (2003), 为. 21-64: “在决定是否接受迟交的文件时,法庭应考虑案件的情况, 对平等和公平的需求, 损害另一方的可能性以及有序进行诉讼的要求.”
[5] Ĵ. 炒, 小号. 格林伯格, F. 马扎, 秘书处《国际商会仲裁指南》 (2012), 为. 3-817.
[6] G. 天生, 国际商事仲裁, p. 2173.
[7] ķ. 萨克斯, 章. 普罗斯特斯, '章节 28: 国际仲裁程序的时限”, 在 磷. 肖尼西, 小号. 折腾, 仲裁员的权力和义务, 克鲁维尔 (2017), p. 289.
[8] Ë. 盖拉德, Ĵ. 野蛮人, Fouchard-Gaillard-Goldman谈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章. 仲裁程序, 克鲁维尔 (1999), 为. 1269.
[9] ICC案例最终裁决. 6573, 仲裁审查 (1991), p. 125.
[10] 程序命令的日期 16 十二月 2004 在ICC案中. 12944.
[11] 巴黎上诉法院, 20 更 1983, 仲裁审查 (1984), p. 389, 肥胖. 钍. 伯纳德 : “可是, 如果根据案件的情况而定,另一方有机会对此延迟提交进行裁定, 辩护权得到尊重.”引用 在 小号. 克雷平, 改革开放以来,巴黎上诉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控制 1980 和 1981, 仲裁审查 (1991), p. 570.
[12] 巴黎上诉法院, 30 六月 1988, 仲裁审查 (1991), p. 345: “不违反仲裁员原则的人, 接受书面证据的延迟交付, 但是,允许对他们进行矛盾的辩论, 上诉人没有使用教授留下来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