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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暂行办法

11/07/2021 通过 国际仲裁

临时措施可以成为保护当事人仲裁权利的有效手段. 虽然没有被广泛接受的定义, 临时措施是, 笼统, 以保障当事人权利为目的的救济或救济.

在国际仲裁中, 体制规则通常对授予临时措施的标准和原则保持沉默. 尽管如此, 仲裁员通常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来裁决这些标准. 在这样做, 仲裁员可参考国家法律, 例如, 仲裁地的法律, 或裁决的执行法. 仲裁规则和仲裁判例法也可为仲裁员提供指导 (例如, 一些国际商会关于临时措施的编辑决定是公开的).国际仲裁暂行办法

临时措施的特点

虽然国际仲裁中临时措施的特点可能因适用的法律和程序规则而异, 有一些基本功能, 下面列出了:

第一, 临时措施要求存在争议. 换一种说法, 临时措施申请的前提是存在争议,并预计最终裁决.

第二, 寻求的补救措施必须是临时的或暂时的. 这意味着所寻求的措施只需要一段时间, 通常直到做出最终裁决. 应该注意, 然而, 临时措施可能采取不同的形式. 例如, 文章 35(4) 的 荷兰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奈) 规定可以以命令或裁决的形式对临时措施作出决定, 这可能会有所作为,因为裁决更有可能在国内法院强制执行:

文章 35 – 一般临时救济

4. 关于临时救济的决定可以由仲裁庭以命令的形式或以仲裁裁决的形式作出, 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适用的. 应一方要求, 仲裁庭, 听过另一方或多方, 可以将仲裁庭的命令转换为仲裁裁决, 它应在其中说明请求.

第三, 临时措施不得超过最终救济或寻求的法律保护, 因为临时救济从属于最终救济. 同样的道理, 如果最终裁决本身满足了当事方的利益,则不需要采取临时措施.

第四, 在当事人的权利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应授予临时措施,直至, 至少, 颁发最终奖项. 这种风险被理解为“紧迫性”, 这通常被视为授予临时救济的先决条件.

第五, 保护的临时性质决定了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可以审查和/或修改临时措施.

国际仲裁临时措施的要求

通常, 批准临时措施, 必须有强烈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除了这两个要求, 国家立法和仲裁规则很少详细描述准予仲裁临时措施的要求.

文章 17 其中一个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然而, 采用不同的方法. 它规定寻求临时措施的一方必须使仲裁庭确信存在以下条件:

  • 不可弥补的伤害;
  • 超过对其他方可能造成的伤害; 和
  • 一个合理的成功前景.

授予临时措施的条件

制度规则通常不包含授予临时措施的详细标准. 通常, 仲裁规则将授予仲裁员(s) 授予临时措施的广泛酌处权, 如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 要么 ”在适当的情况下”. 确实, 宽泛的语言表明可以在各种情况下准予临时措施. 另外, 宽泛的语言允许仲裁员(s) 对“必要性”, 这通常与“紧迫性”.

在实践中, 法庭通常需要证明 (1) 严重或无法弥补的伤害 (虽然有些当局只要求显示严重的伤害, 不要求伤害是“不可挽回的”); (2) 紧迫性; 和 (3) 不预先判断案情. 一些法庭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建立 (4) 一种 表面相 案情实质.

需要注意的是, 在决定是否授予临时措施时, 法庭将牢记所寻求措施的性质. 例如, 要求保存的申请 现状 或者合同的具体履行通常需要严重损害的有力证据, 紧迫性和 表面相 案件. 另一方面, 旨在保全证据的临时措施, 例如, 不太可能受制于相同的标准.

国际仲裁中临时措施的类别

在国际仲裁中可以使用各种各样的临时措施. 与国家法律不同, 仲裁规则没有规定可以授予的临时措施的类型. 通常, 仲裁机构将指“任何” 临时措施, 给予仲裁员(s) 决定适当救济的广泛自由裁量权.

由于仲裁的自愿性质, 可能对某些类型的措施施加限制, 然而. 在这方面, 仲裁员不会批准超出其管辖范围的措施 (例如., 在最终裁决发布后,仲裁庭不太可能授予临时措施).

以下是国际仲裁中常见的临时措施清单:

  • 保存证据的措施: 当有证据表明存在风险时,通常会寻求此类措施, 一方希望依赖哪一方, 会受到伤害, 毁坏或丢失. 这种措施的目的是保护和促进仲裁程序.
  • 禁令: 禁令是限制一方开始或继续威胁另一方合法权利的行动或迫使一方采取行动的命令. 仲裁员可以授予多种形式的禁令, 例如将货物转移到另一个地方, 保持货物销售, 设立托管账户, 等等.
  • 支付安全: 此类措施旨在预付款项以保证最终裁决的执行. 这种措施需要证明申请人有合理的机会在案情中胜诉,并且, 如果最终裁决对其有利, 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该裁决将无法执行.
  • 临时付款: 临时付款旨在恢复, 在最终颁奖之前, 其存在没有受到严重质疑的权利. 事实上, 临时付款不是临时措施 本身 因为仲裁庭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需要考虑请求方是否有权获得一定数额的款项. 从而, 临时付款是一种临时补救措施, 最终裁决可能会被撤销或修改.

国家法院下令支持仲裁的临时措施

仲裁员不是唯一有权授予与仲裁程序有关的临时措施的机构. 国家法院同时拥有就仲裁争议授予临时措施的权力. 在某些情况下, 国家法院是临时救济的唯一现实选择, 由于国家法院拥有超越仲裁庭的权力,而且仲裁庭在临时措施存在之前不能下令.

直到仲裁庭组成, 显然不可能从中获得临时措施. 尽管一些仲裁机构努力提供仲裁前机制,[1] 一些机构没有为临时措施提供这样的场所. 另外, 当临时措施涉及第三方时, 仲裁员实际上无法提供有效的救济, 因为他们对第三方缺乏管辖权. 所以,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需要紧急救济的当事人通常会寻求国家法院的协助.

大多数国家立法都规定了这种同时存在的权力, 没有相反的协议. 的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是一个有代表性的例子: 第 17J 条规定国内法院与仲裁庭具有相同的权力来发布临时措施:

文章 17 Ĵ. 法院命令的临时措施

法院有权就仲裁程序发布临时措施, 无论他们的位置是否在该国领土内, 就像在法庭诉讼中一样. 法院应结合国际仲裁的具体特点,按照自身程序行使该权力。.

同样的道理, 的 瑞士国际私法法 认识, 尽管不太明确, 国家法院在支持仲裁庭方面的协助,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艺术. 185

如果需要州法院的任何进一步协助, 仲裁庭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在一些国家, 允许国家法院发布临时措施的情况有限. 部分 44 的 1996 英国仲裁法 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或仲裁庭无法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允许英国法院下令临时救济 (例如., 取证, 证据保全, 在其他人中). 如果请求不是“紧急”, 法院仅可在仲裁庭许可或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授予临时措施.

关于制度规则, 文章 28(2) 的 202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规定当事方可在案件转交仲裁庭之前或“向任何有管辖权的国家法院申请临时措施”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在此之后”.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一步规定,任何向司法当局提出临时措施的申请“不应被视为违反或放弃仲裁协议,也不影响保留给仲裁庭的相关权力” (文章 28(2)).

的 2020 LCIA仲裁规则, 反过来, 表明允许在国家法院申请临时或保全措施“在仲裁庭成立之前”和“仲裁庭成立后, 在特殊情况下并经仲裁庭授权, 直到最终获奖” (文章 25.3).

大多数仲裁法规定,在国内法院申请临时或临时补救措施并不等同于放弃一方当事人的仲裁权. 同样地, 大多数制度规则规定,在国内法院申请临时措施并不一定放弃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享有的权利, 尽管当事方如果愿意,通常可以自由地排除法院对临时措施的命令.

  • 伊莎贝拉(Isabela Monnerat)Mendes, Aceris Law LLC

[1] 参见例如, 的 2012 ICC 仲裁前裁判规则

提起下: 国际商会仲裁, 临时措施, LCIA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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