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反对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所规定的仲裁裁决的理由通常很难解释. 纽约公约, 管辖着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 150 国家, 施加强制性规则,使《纽约公约》缔约国有义务承认和执行《公约》第三条中的外国仲裁, 表明 “[Ë]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
因此,没有仲裁裁决的上诉. 尽管如此,仍有八点理由拒绝根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在《公约》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可以找到. 这些理由总结如下.
1. 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第五条(1)(一种) 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拒绝承认 “[Ť]第二条所指协定的当事方是, 根据适用于他们的法律, 在一些丧失能力的情况下, 或上述协议根据当事方所遵守的法律无效,或, 没有任何指示, 根据授予奖项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
例子: 仲裁协议是伪造的, 仲裁协议的签署人之一缺乏签署裁决的能力.
2. 仲裁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规行为.
根据第五条(1)(b) 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会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Ť]援引该裁决的当事方未得到有关仲裁员的任命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以其他方式无法提出其案件… .”
第五条(1)(d) 还规定,在 “[Ť]仲裁机构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方的约定不符, 要么, 未能达成协议, 不符合进行仲裁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
例子: 当事人未收到仲裁通知. 仲裁期间不公平地排除了证据, 或由于听证或陈述的时间安排不当而不允许一方陈述自己的案件. 仲裁庭的组成不当, 或仲裁中未使用双方约定的程序.
3. 仲裁庭裁定超出其管辖范围.
根据第五条(1)(C) 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会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Ť]他的裁决所处理的差异未在提交仲裁的条款范围内或不在其范围内, 或包含对提交仲裁范围之外的事项的决定, 规定, 是否可以将有关提交仲裁的决定与未提交的决定分开, 裁决中包含对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的部分可能会得到承认和执行… .”
例子: 仲裁庭裁定当事方未提出要求的问题, 或授予了缔约方未要求的救济.
4. 仲裁庭有偏见.
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被读入第五条。(1)(b), V(1)(d) 和V(2)(b) 纽约公约》.
例子: 双方没有平等待遇. 仲裁庭显然是局部的. 仲裁庭缺乏缔约方之一的独立性.
5. 仲裁裁决不是 “捆绑”.
第五条可能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1)(Ë) 什么时候 “[Ť]他的裁决尚未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或已被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搁置或中止, 或根据, 该奖项被授予。”
例子: 由于仲裁裁决可以在某些国家的法院上诉, 仲裁裁决在这样的国家可能不具有约束力. 临时裁决也可能没有约束力.
6. 争端的主题是不可仲裁的.
第五条可能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2)(一种) 什么时候 “[Ť]分歧的客体不能根据该国的法律通过仲裁解决… .”
例子: 尽管这取决于仲裁法, 在某些国家/地区破产问题, 竞争法或消费者主张不可仲裁, 意味着仲裁员无权对其进行裁决.
7. 仲裁裁决违反了国家的公共政策.
第五条可能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2)(b) 什么时候 “[Ť]承认或执行该奖项将违反该国的公共政策.“
例子: 根据公共政策,可以拒绝承认有关为恐怖活动付款的合同的裁决.
8. 该裁决在仲裁地被废止.
第六条也可能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2)(b) “[一世]f已向第五条所述主管当局提出撤销或中止裁决的申请(1)(Ë)… .“
例子: 外国法院取消具有仲裁席位的仲裁裁决, 但该党寻求在另一个国家承认和执行该奖项. 在实践中并不总是遵循此规则: 法国的法院判决, 比利时, 奥地利和美国都认为,即使该仲裁裁决已被撤销,该裁决也可能会被外国法院认可.
除了这些挑战, 仲裁裁决不能被拒绝承认和执行, 通常,与外国法院的判决相比,执行仲裁裁决要容易得多.
– IAA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