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的当事方是, 原则上, 受其条款约束. 一旦发生纠纷,原告对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程序, 一般的假设是,双方将合作并积极参与诉讼程序. 在实践中, 然而, 另一方可能会发生, 通常是受访者, 只是拒绝参加仲裁程序, 从仲裁开始或以后阶段开始.
有多种原因导致受访者可能决定不参加. 这些包括, 例如, 财务限制, 重组, 法院监督的暂停保护, 清算程序或, 只是, 节省金钱,然后在执行阶段尝试抵制裁决. 不论受访者决定不参加的原因是什么, 剩下的一个实际问题是,如果另一方不参加,会发生什么情况?仲裁员如何确保他们将提供可执行的证据 单方面 奖?
从程序的角度, 大多数仲裁规则规定,在没有被诉人参与的情况下, 尽管如此,仲裁程序仍将继续 单方面 基础。[1]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6(8) 提供, “任何一方拒绝或不参加仲裁或其任何阶段, 即使拒绝或失败,仲裁仍应继续进行.” 类似的规定也在 LCIA规则, 文章 15.8; SIAC规则, 规则 20.9; 贸易法委员会规则, 文章 30; SCC规则, 文章 35.2, 仅举几例.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文章 25, 还明确规定了仲裁庭的权力 单方面 如果被访者未参加,则授予: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如果, 没有充分的理由,
(一种) 索赔人未按照条款传达其索赔说明 23(1), 仲裁庭应终止诉讼;
(b) 被诉人没有按照条款传达其抗辩声明 23(1), 仲裁庭应继续进行程序,而本身不会将这种失误视为承认申诉人的指控;
(C) 任何一方均未出席听证会或未出示文件证据, 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诉讼,并根据其面前的证据作出裁决。.
本节也载有类似的规定 41 的 英国仲裁法 1996 以及其他一些国家仲裁法中, 尤其是那些基于《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法律.
因此,国际仲裁的一项既定原则是,当另一方拒绝参加仲裁并提起仲裁时,仲裁员具有继续仲裁程序的固有权力。 单方面 奖. 正如一位主要的国际商业仲裁评论员所解释的那样, 先生. 加里·伯恩, 仲裁庭具有在没有任何一方的情况下进行诉讼的固有权力, 即使没有得到机构规则或国家法律的明确授权。[2]
重要的是要注意, 然而, 那一个 “默认裁决” 确实意味着对原告有利的裁决, 因为这并不意味着所谓的 “自白小说” 要么 “坦白的表白”, 就像某些国家系统一样. 这仅表示仲裁庭有权进行 单方面 仲裁程序,即使没有另一方参与, 不管结果如何.
仍然存在的实际问题是,在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仲裁程序的情况下,程序规则和仲裁法律均未提供有关如何进行仲裁程序的进一步指导. 为此原因, 特许仲裁员学会发布了 国际仲裁实务指南 政党不参与, 在一方拒绝参加仲裁程序的情况下,提供了一套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最佳做法的有用指南. 这些指南提供了一些实用技巧,可用于在面对未参加诉讼的一方时如何进行诉讼 (文章 1); 它们还列出了索赔人不参加时仲裁员应考虑的因素 (文章 2); 他们还列举了当被调查人不参加时仲裁员应考虑的因素 (文章 3) (在实践中更经常发生) 和, 最后, 他们建议如果一方不参加预定的听证会该怎么办 (文章 4).
由于仲裁员有责任做出有效和可执行的裁决, 如果对方不参加, 在进行诉讼时,仲裁员必须进行特别的尽职调查,以减少裁决被质疑的风险. 首先是确保另一方了解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 这包括确保已将仲裁程序的开始通知了另一方,并已收到仲裁请求/仲裁通知。. 这也适用于仲裁过程中的其他程序步骤. 仲裁员还需要确保对方有充分的机会陈述其案件,并且, 如果决定, 在任何特定时刻开始参与. 在实践中, 确保对方已收到所有通知, 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信件可以很容易地从 “读” 和 “交货” 交换的每封电子邮件的收据, 并提供记录中所有文件和信件的纸质副本, 连同交货证明. 简而言之, 确保及时将仲裁程序的每一步通知对方,并收到记录中提交的每一份文件,这一点很重要,以免在执行阶段面临挑战.
事实上, 一次 单方面 奖项已颁发, 然后将球交给执法法院. 仲裁员有义务做出可执行的裁决,并且, 当然, 应该尽其所能来限制挑战的潜在理由, 而如果, 实际裁决将被执行,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的执法权限, 适用的国家法律和许多其他实际考虑, 例如, 被投诉人是否拥有资产和/或是否可以被地方法院强迫偿还欠款.
[1]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6(8); LCIA规则, 文章 15.8; 贸易法委员会规则, 文章 30, SIAC规则, 规则 20.9; SCC规则, 文章 35.2.
[2] 加里·伯恩, 国际商事仲裁, 卷. 3, (2d ed。,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14), p. 3027.
妮娜·扬科维奇(Nina Jankovic), Aceris Law LL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