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 由VIAC商业仲裁中的部分裁决产生, 涉及奥地利法律规定的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形式要求.
事实如下: 一名德国顾问与S SpA签订了服务合同, 一家意大利公司, 用于销售热交换器. 该合同是首次签订的 2004 然后更新 2007.
然而, 当意大利公司将签署的合同退还给顾问时, 它修改了合同的到期日期 (2010 代替 2012).
缔约方随后于11月开会讨论修改案 2007, 随后,顾问向这家意大利公司发送了电传传真,其中指明了该合同的到期日期 2011, 以及与会议有关的随函. 这家意大利公司已签署信函,但未签署合同. 然后执行合同.
在 2013, 德国顾问向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 (“MORE”) 要求支付未付的佣金. 关于意大利公司的异议, VIAC仲裁庭在一项裁决中维护了其管辖权 2014. 结果是, 这家意大利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撤销管辖权裁决.
奥地利最高法院驳回了废止要求的请求,因为它认为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即使该协议是由于交换未签名的信件而引起的.
正如它解释的, 的 2006 仲裁法改革并未规范仲裁协议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 (并没有采用可分离性原则), 因此奥地利法律的立场仍然是法院必须确定当事方对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的意图. 由于当事方没有选择法律, 座位法则, 或奥地利, 已应用.
结果是, 部分 583 ZPO的申请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提出了较不严格的正式要求. 本条反映了第二条 (2) 的 1958 纽约公约.
鉴于奥地利法律管辖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仲裁庭审查了本节的要求 583 ZPO, 该条款规定,如果在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或信函中或双方之间以任何其他形式的通讯发现仲裁协议有效,.
自从 2006 奥地利的改革, 双方之间未经签署的信件交换足以维持仲裁协议的效力, 奥地利最高法院:
“有些作者仍然对教派持乐观态度。. 583(1) ZPO,在其中使用的通讯方式允许签名, 例如电传传真, 现在已明确提及, 必须遵守正式要求, 这样情况就不会改变 (克卢伯(Kloiber)/哈勒(Haller)在克卢伯(Kloiber)/里奇贝格(Rechberger)/奥伯哈默(Oberhammer)/哈勒, 新仲裁法 [2006] 21).
法院不同意这一观点, 这无视《仲裁改革法》的立法者 2006 在艺术指导下. 7(2) 的 [贸易法委员会] 示范法与教派. 1031(1) 和 (3) 德国ZPO的 (解释性说明 1158 BlgNR 22. GP 9), 哪些规定. 583(1)-(2) ZPO几乎逐字反映. 在解释教派时,这些规定及其在德国的理解方式可能不会被忽略。. 583 ZPO.
在德国学说中, 普遍的看法是,“换信” (包括电话复印) 无需签名 (在施泰因/乔纳斯见Schlosser, ZPO 23 [2014] 教派. 1031 没有. 9; 慕尼黑的慕尼黑 4 [2013] 教派. 1031 没有. 30; 森格, Zivilprozessordnung 6 [2015] 教派. 1031 没有. 5). 艺术的目的. 7(2) 示范法及其在本节中的采用. 1031 德国ZPO是“在这方面实现全球法律统一的愿望”. 用于解释所使用的概念 (除其他外, “换信”), 可以参考艺术中的概念. 纽约公约之二 (从而, 斯坦/乔纳斯的锁匠, ZPO 23 教派. 1031 没有. 7一种).
绝大多数奥地利作家也同意这样的观点,即当事双方之间交换未签署的信件足以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 这种观点的支持者依赖于立法材料,并且依赖于这样一种情况,即通过换文而在结论的替代中缺少“签署” (Aburumieh等, “仲裁协议的正式要求”, ÖJZ 2006/27, 439 [441]; 科勒, “仲裁协议”, 在利勃歇尔/奥伯哈默/雷希贝格, 仲裁法. 3/220; 法斯兴的豪斯曼宁格/ Konecny, ZPO 2 IV / 2否. 61 F).
科勒, 特别是, 令人信服地认为, 基于已经强调的理由, 相反的观点不能忍受历史, 系统和目的论的解释.
鉴于这些考虑, 法院解释宗派. 583(1) ZPO意味着此规定提供了两种替代可能性, 被视为同等职级, 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 即通过“签名文件”或“换信”. 立法者的措词选择也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两者任一'). 如果是“交换字母”,则无需签名, 独立于所使用的介质. 在任何情况下, 这些文件必须归其发行人所有。”
因此,法庭确认了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并拒绝了取消部分裁决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