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ICC仲裁裁决涉及禁止反言的概念以及双方之间的代表协议, 以及联合国禁运后合同是否有效和可执行, 关于根据瑞士法律的合同.
在合同执行期间, 入侵科威特后,联合国下令对伊拉克实施禁运. 索赔人后来提出仲裁,因为根据《代表协议》未支付代理人的佣金.
第一, 仲裁庭审查了其管辖权. 它以索赔人签署了《代表协议》为理由,维持了自己的权限, 该协议没有明确的修改 (结果, 仲裁协议) 根据瑞士法律的要求, 并且仲裁程序已由索赔人的法律顾问正确归档并启动.
第二, 关于案件的实质性问题, 仲裁庭在要求其支付代理人佣金的索赔中与索赔人一道.
仲裁庭认为,在伊拉克禁运期间,中止了当事方签署的向代理人提供代理费的代理协议.
合同没有违反这项禁运, 它发现, 因为它本身规定,解除禁运后合同义务将保持有效和可执行.
仲裁庭还表示,尽管根据瑞士法律不存在禁止反言, 并且索赔人争辩说,由于该协议已部分履行,因此被告不再要求其代表代理协议无效, 被投诉人没有滥用其权利 (根据瑞士法律,最接近禁止反悔的概念) 要求代理协议无效. 正如法庭的推理, 实施禁运的法律框架是国际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因此对当事各方具有约束力, 但《代表协议》没有违反联合国的禁运,因此是有效的.
最后, 仲裁庭审查了与被告被命令支付给索赔人的佣金有关的实际赔偿额. 该协议规定了 11 占合同总价的百分比, 被确定为合理的赔偿, 靠条 42.2 瑞士义务法典, 这提供了:
“无法确定数额的损害赔偿应由法官酌情评估, 考虑到正常情况以及受害方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