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是 城乡发展公司, 南非., 专业从事水生产, 水处理, 供水和消毒.
索赔人参加了门多萨省的竞标,并赢得了竞标,将阿根廷公司Obras Sanitarias Mendoza私有化 (“OSM”). 然后,OSM与省签署了一项特许权协议,由OSM充当饮用水和下水道系统公共服务提供商的代理. 索赔人随后获得 12,08% OSM并签署了技术支持合同. 然而, 因为在金融危机中 2002, OSM遭受重大损失并要求提高水价. 尽管在早期几年中,特许合同和技术支持合同均已正确执行, 的金融危机 2002 对他们的应用产生了影响. 遭受重大损失之后, OSM要求提高水价.
索赔人在提交了仲裁请求 2003 和, 在裁定管辖权之后 27 二月 2006, 双方同意中止诉讼, 但当特许经营合同被取消后,仲裁重新开始 2010 并转移到一家名为Aysam的新国有公司.
ICSID法庭裁定胜诉,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待遇,没收了申请人的投资.
仲裁庭还裁定,它没有超越职权,对赔偿问题拥有管辖权.
关于赔偿金额, 索赔人争辩说,其价值应与在OSM股份和与技术支持合同有关的权利中进行的投资相等. 法庭同意索赔人专家的方法来确定股票投资的价值,但由于与索赔人在阿根廷也提起行政诉讼相同的罪行,有双重赔偿的风险,因此减少了数额. 因此,法庭确定索赔人在OSM股票中的投资价值为美国 $20,643,021.
至于技术支持合同的投资, 因为索赔人可以合理预期合同会续签, 发现索赔人在未终止合同的情况下本应获得的收入价值为美金 $19,347,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