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通常认为的相反, 大多数国际仲裁案件是通过当事方之间直接解决而解决的, 或被撤回, 进行最终口头听证的相对较少.
根据 争议解决数据, 哪个分析了 3,642 从那以后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 2005, 58.8% 已启动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的和解或被撤回:[1]
此外, 在这些之外 3,642 已开始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 仅仅 13% 进行了最后的听证会:[2]
尽管这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仅参与国际仲裁程序常常会导致当事方友好地解决其争端。, 还有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 (“ADR”) 还可以帮助当事方解决争端的机制. 调解是当事人在仲裁之前使用的最常见的ADR机制, 且在启动后就不那么频繁了.
仲裁前解决国际争端
几乎所有的国际仲裁机构都提供额外的ADR服务,以协助当事方解决争端而无需仲裁. 例如, 国际商会 (“国际刑事法院”) 首次发表于 2001 它的《和解争端解决规则》已由 ICC调解规则 1 一月 2014. 调解规则由ICC国际ADR中心管理,该中心是ICC内的一个独立行政机构 (看到 文章 1 调解规则).
几乎所有的国际仲裁机构都提供额外的ADR服务,以协助当事方解决争端而无需仲裁. 例如, ICC首次发布于 2001 它的《和解争端解决规则》已由 ICC调解规则 1 一月 2014. 调解规则由ICC国际ADR中心管理,该中心是ICC内的一个独立行政机构 (看到 文章 1 调解规则).
根据 文章 1(3) 调解规则, 调解一词涵盖“此类和解程序或程序,“调解员”一词应视为涵盖执行此类和解程序或程序的中立人. 无论采用何种结算程序, 规则中的“程序”一词是指根据规则从其开始到终止的过程.”
ICC还发布了 调解指导说明 在选择和组织调解时为当事方提供指导.[3]
在 2019, ICC注册 35 根据ICC调解规则提交的新请求. 当时, 除了一项调解请求, 各方一贯选择调解. 涉及案件 97 派对. 欧洲政党占主导地位 (代表 51% 所有各方).[4]
一年后, 在COVID大流行期间, ICC注册其ADR服务的记录请求: 77 新案件, 包含 45 调解. ICC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国际ADR经理Alya Ladjimi宣布“[w]我们为我们的服务所获得的这些记录统计数据感到非常满意,这表明人们越来越有信心调解作为克服Covid-19时代商业安排中出现的障碍的有效手段”.[5]
除了ADR服务, 国际商会还提出了标准的争端解决条款,各方可以在发生争端之前将其纳入合同中. 此类条款通常要求, 在开始仲裁之前, 一方向对方提供争议通知. 各方随后必须作出努力,以友好方式解决争端. 如果这样的努力不成功, 解决争端条款可能需要进一步的步骤,例如调解. 这些条款被定义为升级争议解决条款, 鼓励当事方在诉诸仲裁之前参与一系列的ADR机制.
以下列出了ICC标准调解条款:
双方可随时, 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法律程序的情况下, 寻求根据ICC调解规则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双方首先同意讨论并考虑将争议提交ICC调解规则.
C条款: 如果需要,有义务在允许并行仲裁程序的同时将争议提交ICC调解规则:
(X)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各方应首先将争议提交ICC调解规则规定的程序. 根据《国际商会调解规则》提起的法律程序不会阻止任何一方根据以下第y条开始仲裁.
(和) 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应最终由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根据一个或多个根据上述规则任命的仲裁员解决。.
D条款: 将争议提交ICC调解规则的义务, 必要时再进行仲裁: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各方应首先将争议提交ICC调解规则规定的程序. 如果尚未按照上述规则解决争议,则在 [45] 提交调解请求后的几天内或当事方可能书面同意的其他期限内, 此后,应由根据上述仲裁规则任命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员根据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最终解决该争端。.
ICC标准争议解决条款通常提供解决争议的一种以上方法. 可以采取第二步或第三步来尝试在开始仲裁之前寻求友好解决方案,[6] 例如使用 争议裁决委员会, 在建筑合同中很常见.
应当指出的是,非仲裁ADR方法的效率取决于当事方的参与意愿。. 他们没有义务参与此过程,也不受调解员决定的约束. 确实, 调解员只是提出建议, 而不是做出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判断. 在这方面, 文章 10. 2 ICC调解规则 起草如下:
除非所有当事方均另行书面同意或适用法律禁止,, 当事人可以开始或继续进行任何司法程序, 有关争议的仲裁或类似程序, 尽管根据《规则》进行了诉讼.
仲裁开始后解决争端
如上面的统计数据所示, 大部分已开始的国际仲裁都已解决或被撤回. 在仲裁程序中, 当事人及其律师可以讨论解决方案,也可以使用其他ADR机制来解决他们的全部债权.
相似地, 仲裁庭可以鼓励当事方在诉讼的各个阶段考虑使用ADR方法, 特别是在管辖权决定之后或在最终听证会之前.
然而, 当仲裁员参与促进和解时存在风险. 最重要的风险是被认为缺乏公正性. 如果和解失败而仲裁继续进行, 仲裁员可能会因为在和解讨论中了解到的信息而失去客观性. 仲裁员由当事方付费,以专注于仲裁的裁决,从而产生详细而合理的结果. 一般认为,促进和解的作用仅限于调解员. [7] 调解员可以分别与各方见面, 如果调解员在对话过程中了解机密信息或对案件的结果发表临时看法,则可能会产生偏见的风险.
《 ICC调解规则》解决了以下问题: 文章 10.3:
除非各方均另有书面同意, 调解员不得在任何司法机构中行事,也不应行事, 与争议有关的仲裁或类似程序,根据《规则》,该程序是或曾经是该程序的标的, 是否作为法官, 仲裁员, 政党的专家或代表或顾问.
另一个风险是,当事方可能会感到被迫进入和解讨论, 仲裁员应促进和解吗. 然而, 国际仲裁的使用者已开始关注其费用, 延误, 和明显的低效率.[8] 解决这些问题, 仲裁员可能需要在促进和解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问题是仲裁员应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当事方之间的和解讨论. 在这方面, 机构就如何与当事方讨论和解向仲裁员提供指导.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附录四提供了案件管理技术,法庭可以使用这些技术来促进争端的解决。. 仲裁员只有在当事各方的同意和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参与和解讨论。:[9]
H) 解决争端:
(一世) 鼓励当事各方考虑通过谈判或通过任何形式的友好解决争端的方法解决全部或部分争端 如, 例如, 根据ICC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ii) 双方同意的地方 和仲裁庭, 仲裁庭可以采取措施促进解决争端, 尽一切努力确保任何后续裁决在法律上均可强制执行.
所以, 经双方同意, 仲裁员可以使用上述工具以提高成本效益, 有效率的, 公平解决争端. 当事人也可以在其仲裁条款中结合调解和仲裁,以增加友好解决争端的机会.
不管采取什么方法, 然而, 统计数据显示,大多数已启动的国际商事仲裁都已解决, 或被撤回.
[1] 请参阅争议解决数据, 可在: https://www.disputeresolutiondata.com/what_happens_when_cases_do_not_settle_before_a_hearing (最后访问 14 可以 2021).
[2] 文章 1.3. ICC调解规则.
[4] ICC争议解决 2019 统计, p. 19.
[5] ICC国际ADR管理中心经理Alya Ladjimi的声明.
[6] 看到 ICC调解规则中的升级条款– Aceris法已过时 19 六月 2016.
[7] 托马斯·J. 斯蒂帕诺维奇 & 扎卡里. 乌尔里希, 商业仲裁与和解: 对仲裁员所扮演角色的实证研究, 6 佩恩. 英石. B. ARB. 调解 1, p. 1 (2014).
[8] 2021 国际仲裁调查: 使仲裁适应不断变化的世界, 玛丽皇后大学, 伦敦与怀特合伙 & 案件, pp. 5-6 和 13.
[9] 附录四,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h条 (重点已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