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文尼亚法律指出,授权人需要“特别授权达成仲裁协议. 在中东和其他前南斯拉夫国家的其他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根据 文章 76 斯洛文尼亚义务法典, 一般授权, 适用于“合法交易分类为amon普通业务不足:
“……
(2) 具有一般授权的被授权人只能被允许从事普通业务中分类的合法交易.
(3) 没有针对每个案例的特别授权,授权人员可能无法 承担汇票项下的义务, 签订担保合同, 和解合同, 或转让或转让房地产的合同, 陷入纠纷, 订立仲裁协议, 或放弃任何权利而无需赔偿。”
订立仲裁协议不被视为“普通业务”,根据斯洛文尼亚法律, 因此, 需要特别授权. 塞尔维亚语中也出现了对论坛选择具有特殊授权的要求[1] 和波斯尼亚人[2] 立法.
相应地, 确保授权至关重要, 根据斯洛文尼亚法律授予代表, 足够具体,足以涵盖仲裁协议的缔结, 各方是否希望达成一项协议并将其纳入协议中。[3]
当出现问题时, 例如., 在有关贷款融资的商业交易中, 各方在随后的证券协议中包含仲裁条款,该协议应由授权代表签署. 如果授权代表未获得适当的授权订立仲裁协议, 该仲裁协议无效.
给予授权的当事方可以随后批准仲裁协议的缔结,从而解决缺乏特别授权的问题. 缺少授权的当事方也可以要求进行后续授权.
然而, 如果被投诉人的代表, 签署仲裁协议的人未得到适当授权, 如果被诉人主张没有特别授权,并因此缺乏仲裁协议的效力,将有更多收获。.
因此, 根据斯洛文尼亚法律, 被授权人必须始终确保他们被特别授权以订立仲裁协议.
- AljaRomšak, 阿西里斯法
[1] 文章 87 塞尔维亚民法典.
[2] 文章 91 波斯尼亚民法典.
[3] 也, 关于形式问题, 斯洛文尼亚法律不需要任何特定形式的授权. 然而, 各方应注意,法律针对特定协议规定的表格也应适用于该协议的授权. 某些协议,例如建筑协议或贷款便利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授权也应以书面形式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