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与扣押案件和中止仲裁的动议有关.
事实如下: 原告起诉CEAT违反经销合同. 此外, 原告起诉梅隆银行. 原告先前曾向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提起针对CEAT的诉讼, 法院下令仲裁的地方, 根据协议, 和, 因此,在这些诉讼之前中止了诉讼.
然后,原告在阿勒格尼县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CEAT向宾夕法尼亚州西部地区地方法院提出了移送请愿书的要求. CEAT提出了四项议案: (1) 以梅隆在服务时没有托管的任何财产为由解除外国依恋; (2) 驳回投诉; (3) 以便将诉讼移交给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 以前的诉讼未决的地方或 (4) 保留诉讼等待仲裁.
法院驳回了每项动议, 被告向上诉法院上诉.
上诉法院认为,外国扣押令, 拒绝驳回某项议案的动议, 和命令 (或拒绝一个) 转移诉讼是中间决定,, 从而, 不能在上诉法院受到质疑. 然而, 关于中止仲裁的动议, 法院认定它具有管辖权.
法院随后对原告的主张进行了分析,并发现有关违反专有条款的指控, 违反明示和暗示的保证, 属于经销协议中仲裁条款的范围.
法院还认定,地区法院没有裁定中止诉讼的裁量权。. 与此相反的, 它发现下面的法院受《纽约公约》条款的约束 (第二条 (3)) 承认并执行仲裁协议.
此外, 它发现该诉讼违反了原告对仲裁的承诺,并且, 在这方面, 外国附件应该已经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