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的简易裁定程序, 也称为要求和辩护的早期确定程序或快速确定或早期撤消, 是仲裁庭在仲裁程序的早期阶段确定法律或事实的要点.
通常,要求作出这样的简要裁决的依据是,当事一方提出的法律观点或事实显然没有根据,或明显不在法庭的管辖范围之内。, 或如果不能对提交了这样的法律或事实的当事方作出裁决.
摘要确定不应与加急程序混淆, “唯一的”仲裁程序或程序分歧, 例如进入有关管辖权问题的程序,然后再进行有关争议是非曲直的程序.
的 2018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最近推出了摘要确定程序, 因此加入了SCC等其他机构, SIAC和ICSID, 明确规定了这样的程序.
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简易裁定
的 2017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并未明确规定仲裁庭在早期阶段以即决决定方式排除索赔或抗辩的权力. 的 ICC就根据ICC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向当事各方和仲裁庭发出的说明 (“ICC注”) 提供指导,指导如何快速处理明显无罪的主张或抗辩的申请, 然而, 在本条的广泛范围内 22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必须在提出有关索赔或抗辩后尽快提出快速裁定申请. 申请人应证明索赔或抗辩理由明显不足或不在仲裁庭管辖范围之内.
尽管仲裁员享有是否允许申请继续进行的完全自由裁量权, 他们必须考虑诉讼程序的阶段以及确保时间和成本效率的需要.
《国际商会通知》明确规定,答辩方应有公平的机会回答申请, 然而, 仅在例外情况下允许提供证据. 这应鼓励当事方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或抗辩. 仲裁庭的决定可以采取命令或裁决的形式, 在后一种情况下,需要由国际刑事法院进行审查.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的简易裁定
文章 43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的规定规定,仲裁庭有权通过早期裁定程序决定一个或多个法律或事实要点. 除了明显缺乏功绩或管辖权的理由, 如果不能对提出法律或事实要点的当事方作出任何裁决,则有理由及早作出决定.
与ICC规则一样, 在提交相关法律或事实要点后,应尽快提出任何提早决定程序的要求, 除非仲裁庭另有指示. 仲裁庭有 30 从提交请求之日算起的几天内,发布决定以驳回请求或允许请求继续进行并确定要遵循的程序, 如果有必要. 经过这个决定, 仲裁员有 60 下订单或奖励的天数.
根据SIAC仲裁规则的简易裁定
规则 29 的 SIAC仲裁规则 规定命令或裁决应在 60 提出申请之日起, 除非, 在特殊情况下, 书记官长延长时间.
SCC仲裁规则下的简易裁决
文章 39 的 SCC仲裁规则 规定仲裁庭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决定一个或多个事实或法律问题, 不必采取仲裁可能采取的所有程序步骤. 仲裁员没有严格的期限, 但命令或裁决必须迅速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