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裁决中的损害赔偿税应成为卷入可仲裁争议的任何一方的重要考虑因素. 根据凯勒和莱金的说法, 根据《解决投资争端国际公约》设立的法庭审理的案件的平均纳税义务 (“ICSID”) 是令人眼花缭乱的美元 16-38.5 百万.[1] 不过, 税收问题经常被忽视. 本说明概述了与国际仲裁裁决征税相关的主要考虑因素.
税收的影响
损害赔偿计算的一般原则可以追溯到以下开创性案例: 霍茹夫工厂 其中仲裁庭裁定“赔偿必须, 越远越好, 消除非法行为的一切后果并 重建局势, 很可能, 如果该行为没有发生,则已经存在.”[2] 这有时被称为“全额赔偿”.
然而, 在计算实现全额赔偿所需的损害赔偿时, 考虑税收的影响至关重要. 如果, 例如, 损害赔偿是参考税后数字计算的, 比如利润, 然后获胜方必须为其有利的裁决纳税, 它收到的总价值就好像它已经缴纳了两次税款一样. 这显然没有达到其应得的全额赔偿.
税率
国际仲裁裁决中损害赔偿适用的税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涉及的司法管辖区. 通常, 适用的费率将取决于所赔偿的相关损失的法律地位.
利润损失, 例如, 可能作为收入征税. 对其他损失征税可能会被视为资本利得税. 在英国, 的决定在 以星地产有限公司诉Proctor 确定采取行动或获得补偿的权利可以成为税收目的的资产.[3] 此后一直是 获得英国税务海关总署 (HMRC) 认可,[4] 并意味着任何损害都可能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而不是所得税, 取决于具体情况和补偿的基本来源.[5]
最终, 这是所涉司法管辖区和本案基本事实的问题.
税务会计
计算税收的一种方法是计算总计税收的损害赔偿金. 例如, 如果一方产生了美元 1 百万损失,但面临 30% 全部金额的纳税义务, “粗略地” 损害索赔将以美元计算 1.43 百万, 从而确保美元 1 百万净奖.
然而, 因复杂的国际交易引起的争议,涉及多个税收制度和在不同司法管辖区注册的实体, 增加总收入的方法可能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索赔人还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准确、公平地将税收纳入其索赔中.
在投资者与国家争端中, 这种赚取利润的方法不太可能取得成功. 例如, ICSID 仲裁庭 美孚五号. 加拿大 表示这是“不知道国际法要求出于税收考虑而增加赔偿金.”[6] 在 施维雅诉. 波兰,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庭在一个段落中完全驳回了一项总计索赔, 确定这是有关国家财政当局的问题.[7]
是因为它可能, 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庭会命令被告国避免对授予投资者的裁决征税. 在 雪佛龙v. 厄瓜多尔, 例如, 常设仲裁法院裁定,被告国已同意不对裁决征税,因此损害赔偿金可以在简单的税后基础上计算.[8] 在 西门子V. 阿根廷, 在被告国没有任何此类协议的情况下, ICSID 仲裁庭命令阿根廷支付税后赔偿金,[9] 尽管这种方法并未得到一致遵循.[10]
双重征税
还必须注意避免国际仲裁裁决的双重征税. 实现这一目标的一种方法是寻找相关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协议.
在 嘉能可国际股份公司, 新德里高等法院被要求确定向原告支付的损害赔偿金的状况, 一家瑞士公司, 做出国际仲裁裁决后.[11] 特别, 法院面临的问题是该裁决是一种收入还是意外之财. 如果这是一笔意外之财, 它会落入 文章 22.3 印度与瑞士之间的双重征税协定, 并且仅在印度征税.[12] 另一方面, 如果不是的话, 那么这将是根据第 1 条仅在瑞士征税的一种收入形式 22.1 相同的.[13] 法院认定是后者, 并责令被申请人根据双重征税协议向申请人支付税后金额.[14]
结论
国际仲裁裁决的征税是一个微妙且依赖于司法管辖区的话题. 希望就其所遭受的损害获得全额赔偿的各方必须考虑任何损害赔偿金的潜在税务状况. 减轻税收的影响, 各方可以合计其损害赔偿计算或, 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 向仲裁庭申请命令,阻止被告国对裁决征税. 缔约方还应注意避免双重征税. 鉴于涉及的潜在金额, 准确核算国际仲裁裁决的税收至关重要.
[1] 中号. 凯勒和E. 游戏, 一项艰巨的努力: 解决投资仲裁裁决的税务后果, 37(2) 国际仲裁杂志 191, p. 195.
[2] 霍茹夫工厂案, PCIJ系列A. 没有 17, 案情判断, 13 九月 1928, p. 47 (重点增加).
[3] 以星地产有限公司诉Proctor [1985] 标准技术委员会 90.
[4] 国王陛下税务和海关法外特许权, D33.
[5] 国王陛下的税务和海关法外优惠, D33.
[6] 美孚投资加拿大公司. v. 加拿大, ICSID案号. ARB(作者:)/07/4, 关于责任和量子原理的判决, 22 可以 2012, 为. 485.
[7] Servier实验室, SAS. v. 波兰共和国, 贸易法委员会, 奖, 14 二月 2012, 为. 666.
[8] 雪佛龙公司诉. 厄瓜多尔共和国, PCA案号. 2007-02/AA277, 最终奖, 31 八月 2011, 为. 352.
[9] 西门子公司. v. 阿根廷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02/08, 奖, 6 二月 2007, 为. 403(11).
[10] 中号. 凯勒和E. 游戏, 一项艰巨的努力: 解决投资仲裁裁决的税务后果, 37(2) 国际仲裁杂志 191, p. 200.
[11] 嘉能可国际股份公司 v 达尔米亚水泥 (印度) 有限 (2019) 例如应用程序。(操作系统) 第1216-17/2015号, 最好. 1, 4.
[12] 与瑞士联邦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协议, 有效 29 十二月 1994, 文章 22.3.
[13] 与瑞士联邦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协议, 有效 29 十二月 1994, 文章 22.1.
[14] 嘉能可国际股份公司 v 达尔米亚水泥 (印度) 有限 (2019) 例如应用程序。(操作系统) 第1216-17/2015号, 为.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