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仲裁中取证可能是许多国际仲裁中的关键步骤.
派对, 或仲裁庭, 经常诉诸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仲裁的证据规则 (“IBA规则”), 各方是否做出明确选择让他们申请.
IBA规则最初是在 1983 作为IBA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的陈述和接收的补充规则. 然后,对这套规则的第一版进行了修订 1999, 然后再次 2010. IBA规则的主要目标是填补所有不同法律体系在取证方面的规则之间的空白, 特别是民法体系与普通法之间的差距.
IBA规则有, 但是, 受到仲裁界民法界人士的批评, 他们认为在取证过程中,普通法程序占了主导地位. 这些批评导致出现了《国际仲裁取证调查规则》, 也称为布拉格规则.
布拉格规则是一套受民法传统影响的规则,有助于采取调查方法 (与由普通法制度辩护的对抗性组织相反) 在国际仲裁中. 布拉格规则的起草者深信,它们将为国际仲裁的效率做出贡献, 并减少仲裁时间和费用.
布拉格规则的探究方法
与对抗方法相反, 审讯员在仲裁庭中发挥积极作用. 换一种说法, 它取决于当事方与仲裁庭之间的负担和权力的分配. 在这种方法下, 仲裁庭将参加事实调查程序, 因此它的积极作用. 在对抗方式, 事实调查程序由当事方处理. 仲裁庭仅负主持程序和裁决争端的责任。, 因此角色更加被动.
那说, 布拉格规则不仅仅着眼于取证. 许多规定与不同主题相关: 通过电子通讯召开案件管理会议, 限制提交的数量或长度, 和解, 等等.
这些其他规定可能对 至 仲裁, 但在机构机构中不太可能有用, 因为大多数机构规则已经解决了此类问题.
萨南普扬, Aceris Law LL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