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9 十二月 2024,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发布了 7日 仲裁规则的版本 (“2025 SIAC仲裁规则”), 从而修改了之前的 2016 规则版本. 新的 2025 SIAC 仲裁规则由十个部分组成 65 规则, 并包含三个具体时间表:
- 第 I 部分 – 介绍性规则 (规则 1 统治 5);
- 第二节 – 仲裁的开始 (规则 6 统治 11);
- 第三节 – 程序申请 (规则 12 统治 18);
- 第四节 – 法庭的组成 (规则 19 统治 25);
- 第五节 – 挑战, 仲裁员的罢免和更换 (规则 26 统治 30);
- 第六节 – 诉讼程序 (规则 31 统治 44);
- 第七节 – 仲裁庭的权力 (规则 45 统治 50);
- 第八节 – 奖项 (规则 51 统治 55);
- 第九节 – 押金和费用 (规则 56 统治 58);
- 第十节 – 一般规定 (规则 59 统治 65);
- 日程 1 – 紧急仲裁员程序;
- 日程 2 – 简化程序; 和
- 日程 3 – 加急程序.
随着新规则的出台, SIAC还发布了新的 费用明细表. 关于费用的显着变化之一是申请费从新元增加 2,180 对于新加坡政党和新元 2,000 对于海外当事人而言 2016 前往新加坡元的时间表 3,270 对于新加坡政党和新元 3,000 对于海外当事人而言 2025 日程.
新规则和新时间表将于 1 一月 2025. 他们引入了几项旨在提高效率的关键变更和改进, 透明度, 和仲裁程序的确定性. 我们将讨论该技术的主要新功能 2025 SIAC仲裁规则 在本注释中.
初步判定程序
新 规则 46 的 2025 SIAC仲裁规则 允许一方提出申请“对仲裁中出现的问题做出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初步裁决”. 这种可能性是, 然而, 仅在以下情况下开放:
- 双方同意仲裁庭可以做出这样的初步裁决;
- 申请人证明初步裁定是“可能有助于节省时间和成本,并更有效、更迅速地解决争议”; 要么
- 案件情况另有必要作出初步裁定.
紧急仲裁员程序
根据 规则 12 的 2025 SIAC仲裁规则, 仲裁庭组成之前, 寻求紧急临时救济的一方可以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 申请必须符合附表中规定的要求 1 (紧急仲裁员程序). 根据 段 2 时间表 1, 申请可以在提交仲裁通知之前提交, 或与此类通知同时发出, 或提交仲裁通知或答复后的任何时间“但在法庭组成之前.” 如果申请是在仲裁通知之前提交的, 后者必须在注册官收到申请之日起七天内提交, 否则应用程序“除非注册官延长时间,否则应被视为在不影响原则的基础上撤回.” (段 6 时间表 1).
申请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段 3 时间表 1):
- 仲裁中提交的任何通知及其证明文件;
- 仲裁当事人及其代表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 证明所有各方均已获得申请副本的声明,或, 如果不, 解释向各方提供申请副本或通知所采取的步骤;
- 所援引的仲裁协议的副本或说明;
- 引起争议的合同或其他文书的副本或描述;
- 对引起本申请的情况的描述,以及已提交或将要提交仲裁的基本争议;
- 一份关于所寻求的紧急临时或保守救济的声明,以及为什么需要紧急救济且不能等待法庭组成的原因;
- 对适用法律规则的任何评论, 紧急程序的仲裁地和仲裁语言;
- 关于是否存在任何第三方资助协议以及第三方资助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的声明; 和
- 以英语以外的语言提交的任何文件的英文翻译.
指定紧急仲裁员的过程加快. 根据 段 7 时间表 1, 如果SIAC接受申请, 总统“应寻求在期限内任命一名紧急仲裁员 24 小时” 自注册官收到申请之日起或自收到申请费和押金之日起.
一旦任命, 紧急仲裁员应拥有进行紧急临时救济程序的自由裁量权“考虑到紧急临时救济程序固有的紧迫性.” (段 13 时间表 1). 紧急仲裁员应在“14 自紧急仲裁员任命之日起的天数,除非书记官长延长时间” (段 17 时间表 1).
紧急命令或裁决在下列情况下不再具有约束力 (段 20 时间表 1):
- 如果双方同意;
- 如果紧急仲裁员或仲裁庭如此决定;
- 如果申请被视为撤回;
- 如果仲裁庭未在以下期限内组成 90 自命令或裁决之日起的天数,除非注册官延长了时间;
- 如果在做出最终裁决之前仲裁请求被撤回或仲裁终止; 要么
- 最终裁决颁发后, 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
前党 保护性初步命令申请
正如上一节提到的, 紧急救济申请必须包含“证明所有各方均已获得申请副本的声明,或, 如果不, 解释向各方提供申请副本或通知所采取的步骤” (段 3(C) 时间表 1). 然而, 的 2025 SIAC仲裁规则 还包含一方寻求保护性初步命令的可能性 单方面, 即, “无需通知其他方”, 连同其紧急救援申请, 主要是当此类申请寻求命令时“指示一方不要阻碍所请求的紧急临时或保全措施的目的” (段 25 时间表 1).
一旦申请 单方面 SIAC 和根据段落指定的紧急仲裁员接受保护性初步命令 7 时间表 1, 后者“应在以下时间内确定保护性初步命令 24 预约后数小时.” (段 27 时间表 1). 反过来, 申请人必须, 最多在 12 收到订单后的小时数, “提交仲裁中提交的所有案件文件的副本, 紧急仲裁员的命令, 以及所有其他通讯 […] 致各方, 并向书记官长和紧急仲裁员提供声明,证明其已这样做, 或者如果没有完成, 对此所采取的步骤的解释.” (段 29 时间表 1). 如果申请人未传送所需文件且未提交相关声明, 紧急仲裁员发出的命令“将过期 3 签发日期后的天数” (段 30 时间表 1).
推出的原因 单方面 初步订单申请是“认识到在争端早期阶段各方可能需要立即和紧急救济,同时平衡维护程序完整性和公平性的需要.”[1]
一个 单方面 在涉及旨在防止资产流失的冻结令或禁令的案件中,保护性初步命令尤其有价值. 在保密至关重要的纠纷中, 例如涉及敏感商业信息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一个 单方面 该命令还确保对方不会预先了解该申请.
简化程序
规则 13 的 2025 SIAC仲裁规则 建立了先前版本规则中不存在的新程序, 即, 简化的程序. 正如 SIAC 所解释的, 简化的程序是“专为低复杂性的低价值争议而设计.”[2]
仲裁往往既耗时又昂贵, 这可能会阻止当事人就较小的争议进行追究. 简化程序专为减少时间和成本而设计.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简化程序:
- 双方同意在仲裁庭组成之前适用简化程序; 要么
- 争议金额不超过新元 1,000,000.00 在法庭组成之前.
规则 13.1 的 2025 SIAC仲裁规则还规定:, 经当事人申请, 即使争议金额低于新元,主席也可以决定不适用简化程序 1,000,000.00.
当事人也可以排除规则的适用 13 “通过书面协议.” (规则 13.3).
简化程序制度载于附表 2. 段 1 时间表 2 规定简化程序下的所有争议均应由独任仲裁员裁决, 应在秘书处通知简化程序适用后三天内由双方共同提名 (段 2 时间表 2). 在没有这样的联合提名的情况下, 独任仲裁员应由院长任命“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 (段 3 时间表 2).
简化程序如下:
仲裁庭应进行 五天内的案件管理会议 被构成的. 案件管理会议的目的是讨论简化程序的时间表, “包括任何中间申请的确定.” (段 8 时间表 2). 中间申请通常用于解决主要事项悬而未决时出现的程序或临时问题。)
除非独任仲裁员经双方协商后另有决定:
- 仲裁“将被决定 根据书面意见 以及任何随附的文件证据” (段 11(一种) 时间表 2);
- 将会有 没有文件制作 阶段 (段 11(b) 时间表 2); 和
- 那里将 不提交证人陈述或专家报告 (段 11(C) 时间表 2).
还应有 没有听力 除非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举行听证会,或者一方请求举行听证会且仲裁庭接受该请求.” 如果听证会被接受, 应由“视频会议, 电话会议, 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电子通信,除非双方同意或仲裁庭确定进行现场听证会或混合听证会是适当的.” (段 12 时间表 2).
独任仲裁员应作出 三个月内获奖 自宪法颁布之日起, “除非司法常务官另有决定.” (段 15 时间表 2).
协调程序
的 2025 SIAC仲裁规则 还包含有关协调程序的新规定, 出发于 规则 17.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遵循这些程序::
- 同一个法庭“由两个或多个仲裁组成”; 和
- “所有仲裁均出现或与之相关的共同法律或事实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按以下方式协调仲裁 (规则 17.1):
- 仲裁应“同时或依次”;
- 他们将是“一起听取意见,任何程序方面都应保持一致”; 要么
- “在任何其他仲裁作出裁决之前,任何仲裁均应暂停.”
然而, 规则 17.3 明确规定此类协调仲裁应“保持分离”并且仲裁庭应, 因此, 问题 ”单独的决定, 裁决, 每次仲裁的命令和裁决”,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第三方资助披露
该产品的另一项创新 2025 SIAC仲裁规则 涉及第三方资助的具体规定. 新 规则 38.1 明确要求各方“在其通知或回复中或在签订第三方资助协议后尽快披露任何第三方资助协议的存在以及第三方资助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但是, 规则 38.5 还规定此类披露“不得被视为一方财务状况的指标.” 规则 38.3 然后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仲裁庭组成后达成第三方资助方安排“这可能会引起利益冲突” 仲裁庭的任何成员. 如果存在这样的冲突, 法庭有权“指示当事人退出第三方资助协议.“ 最后, 每 规则 38.7, 法庭还有权采取适当措施, 包括发布制裁令或裁决, 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规则中规定的义务 38.
纳入有关披露第三方资助安排的具体规定, SIAC已加入其他机构, 例如ICC,[3]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4] 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5] 其仲裁规则中已包含类似条款. 第三方资助披露的主要目标之一是避免仲裁员与第三方资助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费用担保和索赔担保
在下面 2016 SIAC仲裁规则的版本, 仲裁庭下令提供费用担保和索赔担保的权力被列为仲裁庭的附加权力,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适用于仲裁的强制性法律规则禁止.[6]
的 2025 SIAC仲裁规则包含两项明确规定—— 规则 48 和 规则 49 – 赋予仲裁庭权力, 经当事人申请, 订购费用担保或索赔担保. 索赔担保是一种程序机制,旨在确保索赔一方, 反诉, 或交叉索赔提供财务保障以保障任何潜在裁决的执行.
结论
的 2025 SIAC 仲裁规则是对 SIAC 仲裁规则的重大演变 2016 版, 引入旨在提高效率的创新, 透明度, 国际仲裁中的程序公正性. 有了初步裁定程序等新规定, 简化程序, 以及有关第三方资助和费用或索赔担保的详细指南, 修订后的规则迎合现代仲裁挑战. 强化应急救援机制, 协调程序, 加快的时间表凸显了 SIAC 致力于满足各方需求的承诺.
[1] SIAC 规则要点 2025, 发布于SIAC网站.
[2] SIAC 规则要点 2025, 发布于SIAC网站.
[3] 202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文章 11(7).
[4] 2022 ICSID仲裁规则, 规则 14.
[5] 2024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文章 44.
[6] 2016 SIAC仲裁规则, 规则 27(Ĵ) 和 (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