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保护和安全标准是适用于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的投资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内容, 适用范围和投资东道国的认可行为可能不同.
全面保护和安全标准的理论定义
根据学说, 充分保护和安全标准包括保护免受东道国针对外国投资者的物理和法律侵害. 该标准以各种措词的公式出现. 这些与最常用的“全面的保护和安全’, 至 '最持久的保护’, ‘保护与安全' 要么 '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充分的法律安全’.
由于范围重叠, 该标准通常被认为是更广泛的公平和公正待遇标准的一部分. 例如, 法国-阿根廷双边投资协定规定,应在缔约国领土上进行的投资根据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安全。[1]
历史上,全面保护和安全的标准可以分为三个不同阶段, 取决于批准的行为. 第一, 这种保护是防止骚乱的, 然后防止滥用警察和军队,并最终保护外国投资者免受东道国监管当局的行为。[2]
因此, 充分保护和安全标准规定了对东道国的行为和不作为的制裁,该行为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和尽职调查以防止人身或法律侵权.
仲裁实务
正如仲裁庭在 PSEG v. 火鸡 案件, 该标准包括规定人员和设施的人身安全。[3] 制裁行为可由私人和公共实体共同执行. 仍然, 并非所有侵权都可以归咎于东道国. 作为仲裁庭中的 ELSI 案例说明, 该标准不能理解为“财产永远不存在的保证, 在任何情况下都被占领或打扰”。[4]
经常, 仲裁庭还将全面保护和安全的标准扩展到法律侵权。[5] 考虑到这一点, 全面保护和安全标准与法律保护之间的联系已在 CME v. 捷克共和国:
“东道国有义务确保,无论是通过修改其法律还是通过其行政机构的行动,都不是对外国投资者撤回或贬值的投资的商定和批准的担保和保护。.“[6]
为了证明违反了全面保护和安全标准, 投资者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东道国鼓励, 出资或以其他方式未能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 在很多情况下, 法庭发现该要素不存在,因此, 发现东道国不承担责任。[7]
结论
如果东道国未能防止对属于公共权力范围内的情况进行干预,则可以认为该国违反标准负有责任。[8] 然而, 一旦东道国采取了措施, 他们的质量和要实现的目标很少受到质疑. 事实上, 如果东道国采取的措施引起“无法忍受的后果’。[9] 在任何情况下, 在给定情况下制定的东道国应采取的合理措施.[10]
然而, 该标准的目的不是监管外国投资者已经发生的损害赔偿. 与此相反的, 全面保护和安全标准旨在鼓励东道国通过进行合理的尽职调查防止对外国投资者造成伤害.
1 法国– 阿根廷双边投资条约, 对...生效 13 二月 1993, 文章 5(1).
[2] [R. 多尔泽, C. 尖叫声, 国际投资法原则, 牛津大学出版社, 2nd 版, 2012, p. 161.
[3] 全球PSEG, 公司, 北美煤炭公司, 和Konya Ingin Electrik生产贸易有限公司. 土耳其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2/5, 奖, 19 一月 2007, 为. 258.
[4] Elettronica Sicula S.p.A.. (ELSI) (美国v. 意大利), 国际法院报告 (1989) 15, 为. 108.
[5] 芝商所捷克共和国. v. 捷克共和国, 贸易法委员会, 部分奖, 13 九月 2001, 为. 613; 森普拉能源国际v. 阿根廷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2/16, 奖, 27 九月 2007, 为. 323; Compañíadel Aguas del Aconquija S.A. 和Vivendi Universal S.A. v. 阿根廷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97/3 (以前是阿孔基亚水务公司, 南非. 和CompagnieGénéraledes Eaux v. 阿根廷共和国), 奖, 20 八月 2007, 为. 7.4.15.
[6] 芝商所捷克共和国. v. 捷克共和国, 贸易法委员会, 部分奖, 13 九月 2001, 为. 613.
[7] 环保技术, 南非. v. 墨西哥合众国, ICSID案号. ARB (作者:)/00/2, 奖, 29 可以 2003, 最好. 176-177; 来宝创投, 公司. v. 罗马尼亚, ICSID案号. ARB / 01/11, 奖, 12 十月 2005, 为. 166.
[8] G. 科德罗·莫斯, 全面保护和安全 在 一个. 雷尼施 (ed。), 《投资保护标准》, 牛津大学出版社, 2008, p. 138.
[9] G. 科德罗·莫斯, 全面保护和安全 在 一个. 雷尼施 (ed。), 《投资保护标准》, 牛津大学出版社, 2008, p. 139.
[10] 罗纳德·S. 劳德v. 捷克共和国, 贸易法委员会, 最终奖, 3 九月 2001, 为. 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