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仲裁中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之间存在区别, 定义为 ”证明有争议的主张或指控的责任”, 和证明标准, 哪一个 ”决定了 在刑事或民事诉讼中建立证据所需的确定性和证据程度”, 根据韦氏词典.
本说明将重点关注后一个概念: 国际仲裁中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定义了证明一个问题或一个案件所需的证据数量, 正如仲裁庭在 Rompetrol 集团. v. 罗马尼亚 案件.[1] 它是相关的,因为它决定了各方提供的证据的重要性.
正式地, 确定证明标准有两种主要方法. 这些方法取决于选举产生的法律体系, 可以是民法或普通法法律体系.
民法管辖区的证明标准
民法管辖区, 即那些与前法国国家有关的国家, 荷兰语, 德语, 西班牙或葡萄牙的殖民地或保护国, 除其他外, 未能编纂证明标准.
二手资料, 然而, 已将适用的证明标准确定为“内心的信念“ 要么 ”免费评估证据”标准. 该标准倾向于质疑围绕特定索赔或抗辩的疑虑是否得到解决和压制, 不一定完全排除它们.
事实上, 这个标准受到批评, 因为它被认为是对法官判决案件方式的描述, 而不是客观的证明标准. 这是一个高度直观的标准, 这取决于法官对证据的看法. 总体, 法官在确定证据的重要性时进行酌情评估. 在法国, 例如, 法庭惯例要求证据确定足以说服法官的可能性.
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证明标准
普通法司法管辖区, 即美国的那些, 英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和新加坡, 除其他外, 区分适用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和适用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这是因为证明标准通常取决于决策中涉及的错误风险的性质, 以及在决策错误的潜在情况下后果的严重性.
对于民事事务, 证明标准是“证据的优势”标准, 也称为“概率平衡”. 该标准要求有更多的证据支持特定的索赔, 而不是对方针对该索赔提出的证据. 换一种说法, 索赔需要被证明更有可能.
对于刑事案件, 举证标准更加严格. 证明索赔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有一些灰色地带, 然而. 例如, 在美国的准刑事民事纠纷中, 涉及重要个人权利的地方, 需要更严格的证明标准, 这就是为什么法官们接受了“明确而有说服力的证据”. “清除”指的是证据所提供的确定性和明确性. “令人信服”指证据的合理性和说服力. 该标准介于“证据的优势”和“排除合理怀疑” 标准.
仲裁证明标准
仲裁法律和规则很少提供确定适用证明标准的任何原则. 事实上, 有些人认为这种沉默是国际仲裁的优势之一, 由于法庭在确定证据程序方面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仲裁实践中的证明标准
在实践中, 仲裁庭在确定适用的证明标准方面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问题实际上取决于仲裁员是否应该求助于 法律判决 或根据案情的管辖法律 (法律原因) 确定适用的证明标准. 如果所选择的两个法律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则此问题可能无关紧要, 每当 法律判决 准据法涉及不同的法律体系和不同的适用证明标准.
答案, 事实上, 取决于证明标准是程序性问题还是实质性问题. 有, 然而, 没有明确回答这个问题. 在大多数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证明标准被视为程序问题, 尽管它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被视为实体事项.
根据 Blavi 和 Vial, 有一种未经证实的印象,即法庭倾向于将证明标准视为实质性问题, 从而求助于管辖法律或, 或者, 自主证明标准.[2]
尽管有上述区别和分析, 人们普遍认为,仲裁庭默认适用“证据的优势” 标准,除非情况需要替代标准.
虽然仲裁庭适用“证据的优势” 标准默认问题,包括违反保护和防御标准, 损害赔偿要求, 或暂缓执行, 其他标准也可以被仲裁员认为适用.
例如, 一个更高的标准“明确而有说服力的证据” 可适用于与同意相关的问题或其他特别敏感的问题. 较低的“表面相” 标准可适用于有关临时措施的索赔, 管辖权问题, 或客观上难以证明的事实.
尽管仲裁法律和规则对不同证明标准的适用性只字未提, 尽管如此,这些仍取决于多个方面, 如:[3]
- 提出指控的程序阶段;
- 指控 本身;
- 指控是否有争议;
- 可能适用于或影响仲裁程序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的一套法律和规则.
符合上述, 以下是一些需要法庭适用替代标准的问题的例子:
提出指控的程序阶段
– 临时措施的证明标准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2006 实际上确实解决了一个特定案例的证明标准: 临时措施. 根据第 17A 条(1)(b): “要求根据条款采取临时措施的当事方 17(2)(一种), (b) 和 (C) 应使仲裁庭信纳: […] (b) 有 合理的可能性 请求方将根据索赔的是非曲直取得成功. 对这种可能性的裁定不影响仲裁庭在随后作出裁定时的酌处权。.”因此,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适用于许多司法管辖区, 需要一个“合理的可能性” 请求方将根据索赔的是非曲直取得成功, 从而提供一个 表面相 作为准予临时措施的条件的标准.
该标准被认为低于“证据的优势”标准. 这是故意的, 因为起草者主要计划过滤掉无聊的请求. 此外, 仲裁庭在 星座海外v. 阿尔珀顿资本 案件, 准予临时措施的标准仅仅是证明索赔是, 确实, 不轻浮.[4]
– 管辖权问题的证明标准
法庭, 和仲裁机构, 可以应用 表面相 管辖标准. 没有进入证明索赔, 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 表面相, 索赔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指控 本身
– 难以证明的主张的证明标准
的 表面相 标准, 明显低于“证据的优势”标准, 也可适用于仲裁庭认为事实难以证明的情况.
– 欺诈索赔的证明标准, 腐败和/或恶意
在这些情况下, 做法不统一. 然而, 法庭倾向于提高涉及欺诈的索赔的举证标准, 腐败和/或恶意. 根据一些法庭, 法庭要求的标准是“明确而有说服力的证据”. 其他法庭仍然坚持 “证据优势” 标准, 甚至提供足以将索赔视为真实的间接证据. 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庭和每项索赔的情况.
指控是否有争议
– 与缺席/违约对手方仲裁的证明标准
证据标准在被申请人缺席仲裁中的作用耐人寻味. 被申请人未能参与仲裁程序不会改变索赔的举证标准, 也不免除索赔方达到最低举证门槛.
特别有趣的是,鉴于仲裁庭普遍倾向于适用“证据的优势”标准, 一方缺席会降低对方达到这一标准的门槛. 换一种说法, 如果索赔没有争议, 仲裁庭更有可能考虑索赔“更有可能” 待证. 这就是为什么被申请人应该在仲裁中为自己辩护的原因之一.
可能适用于或影响仲裁中的实质性和程序性问题的一套法律和规则
– “显现“ 标准
在某些情况下,仲裁规则包括“表现“ 到, 原则上, 为某些行动提供更高的标准.
例如, 这个标准可以在整个 ICSID公约. 文章 28(3) ICSID公约, 关于调解请求, 和文章 36(3) ICSID公约, 关于仲裁请求, 提供“[Ť]秘书长应登记该请求,除非他发现争议明显超出中心的管辖范围”. 相应地, 对索赔不在中心管辖范围内的异议需要更高的证明标准.
相似地, 文章 52(1)(b) ICSID 公约规定 “[Ë]任何一方均可基于以下一个或多个理由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裁决: […] (b) 法庭显然已超出其权力; […]”. 在这种情况下, 术语 ”明显地” 需要严重背离基本程序规则,[5] 需要更高的证明标准.
名词解释, 然而, 不能理解为一般规则. 文章 57 ICSID 公约的内容如下: “一方当事人可基于任何事实表明明显缺乏本款所要求的素质,可向委员会或法庭提议取消其任何成员的资格 (1) 的文章 14. 一个 […]”. 在这种情况下, 术语 ”表现”被解释为“基于第三方对证据的合理评估的客观标准”, 使仅仅出现依赖或偏见就足以取消仲裁员的资格.[6]
这种对“表现”造成了内部矛盾, 强化证据标准将视具体情况而定的观念.
结论
与当地法院的诉讼程序相比, 国际仲裁享有更大的灵活性, 但“证据的优势”标准是常用的证明标准. 然而, 这最终也将取决于所讨论的问题, 以及仲裁协议.
考虑到上述情况, 证明标准在国际仲裁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为它确保对索赔和抗辩进行客观评估. 首先, 它确保要求各方提供最低限度的证据, 适合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
[1] Rompetrol Group N.V. v. 罗马尼亚, ICSID案号. ARB/06/3, 奖, 6 可以 2013, 为. 178.
[2] F. 布拉维和克. 小瓶,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举证责任: 我们可以调整比例吗 (2016), 39 黑斯廷斯国际和比较法评论 41, 47.
[3] F. 法拉利和F. 罗森菲尔德, 国际商事仲裁证据手册: 关键概念和问题 (2022), 在章节 5: 国际商事仲裁证明标准.
[4] 星座海外有限公司. v. 阿尔珀顿资本有限公司, 资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环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商用 Perfuradora Delba Baiana Ltda。, Interoil Presentation Ltda公司., ICC案号. 23856/MK, 临时奖, 26 四月 2019, 为. 188.
[5] 小号. 瓦苏德夫和 C.. 黄褐色, 证明标准, 13 十二月 2022, 可在: https://jusmundi.com/en/document/publication/en-standard-of-proof (最后访问: 29 十二月 2022).
[6] 小号. 瓦苏德夫和 C.. 黄褐色, 证明标准, 13 十二月 2022, 可在: https://jusmundi.com/en/document/publication/en-standard-of-proof (最后访问: 29 十二月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