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也称为“维也纳公约” (以下为“国际销售公约“ 或者 ”惯例”), 被采纳于 11 四月 1980 并于生效 1 一月 1988.[1] 目前有 97 《销售公约》缔约国,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网站. 绝大多数世界贸易是在加入《销售公约》的国家之间进行的.[2]
CISG 提供了现代,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和公平制度.[3] 《销售公约》仅管辖私营企业之间的销售. 正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解释的, “[一世]在这些情况下, CISG直接适用, 避免诉诸国际私法规则来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显着增加国际销售合同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4] 向消费者销售和销售服务不属于其适用范围.[5]
在国际仲裁的背景下, 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提及《销售公约》的适用. 无论合同是否符合国际货物销售的条件,该公约都适用, 例如, 如果条款的附加条件之一 1(1) 公约的规定得到满足 (看到 适用范围 基础设施).
《销售公约》的优点
均匀度: 其重要批准有助于《公约》的统一. 可以避免适用国内法, 从而使过程变得更容易, 以及时间和成本效益;[6]
可预见性: 存在广泛的判例法 (多于 3,000 已发表案例) 以及多种语言的在线法律评论;[7]
CISG 具有决定性性质 (它只包含默认规则), 各方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调整, 使用量身定制的合同变更;[8]
所有不符合项均按照统一术语“违反合约”, 这简化了实际应用. 特别是, 之间没有区别 别的东西 (订单与交付的货物完全不匹配) 和 更糟 (交付的物品质量不合格) 并且没有检查过错.[9]
CISG 的缺点
可能会出现有关《销售公约》适用范围的问题 (在文章下 3 和 4).[10] 相反, 在适用特定国内法的情况下, 还可能出现特征描述和界定问题;[11]
有些事项不受 CISG 管辖 (例如, 合同的有效性, 诉讼时效, 限制或排除责任条款的有效性, 利率) 和, 因此, 适用的国内法仍有待确定和适用以补充《公约》的规定;[12]
不保证 CISG 的解释一致, 尤其是当涉及到诸如“根本违约”. 相反, 国内法可能会出现类似的不确定性.[13]
《销售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第一部分涉及公约的适用范围. 文章 1 描述了“领土-个人”和“材料》 《销售公约》的适用范围.[14] 然后, 文章 2 至 5 补充本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公约适用的例外情况). 文章 6 进一步规定,双方可以排除或限制《销售公约》的某些条款的适用.[15]
根据第 1 条,《销售公约》的地域适用有两个累积先决条件: 1: (一世) 销售合同的国际性质 (营业地点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销售) 和 (ii) 根据任一条与缔约国的联系 1(1)(一种): “自主应用” (货物销售仅涉及缔约国) 或根据文章 1(1)(b): 通过法律冲突规则的适用 (当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缔约国法律时).[16] 此外, 即使来自不同国家的两方当事人选择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作为合同法, 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及该公约,该公约仍然适用.[17] “国际性第 1 条还强调了《公约》的规定 7(1).[18] 签订合同时双方的营业地点必须位于不同的国家.[19]
此外, 根据文章 1(3), 个人特征 (例如国籍或当事人作为商人的资格) 与《销售公约》属地适用范围的确定无关.[20] 《销售公约》的领土适用范围的例外情况可能是由于缔约国根据《销售公约》条款提出的保留而产生的。 92 等. 公约的.
CISG 的适用也有时间要求 (但并未纳入《公约》第一部分) 可以在文章中找到 100.[21] 该条款规定,只有当缔结合同的建议是在《公约》在第 1 条定义的缔约国生效之日或之后提出时,《公约》才适用于合同的订立。 1(1)(一种) 和 (b). 这同样适用于已成立的合同.
据学者介绍, 在仲裁案件中, 法庭通常首先依赖“根据主观联系因素来指定适用的法律 (即, 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 仅辅助提及客观连接因素 (例如, 最密切联系法则).”[22] 如果这些因素指定缔约国的法律, 仲裁庭必须确定领土与属人是否, 适用《销售公约》的物质和时间先决条件是否已满足,以及双方是否已排除《销售公约》的适用.
CISG条款的核心
合同的成立
公约第二部分管辖合同同意的存在 (提供, 验收, 等等). 它不, 但是, 处理协议执行的抗辩 (比如诈骗, 胁迫, 和失实陈述), 尽管这种区别可以进行讨论.[23]
根据文章 14(1), 报价必须 (一世) 写给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人, (ii) 足够明确, 和 (三) 表明要约人在接受时受约束的意图. 同一条规定规定,如果一项提案满足以下条件,则该提案已足够明确: (一世) 表明货物和 (ii) 明示或暗示固定价格. 据文献报道, 如果提案未能满足明确性的要求, 它不符合 CISG 规定的有效要约.[24]
不过, 如果沟通看起来不完整, 文章 8 和 9 可以帮助完善同意.[25] 文章 8 规定对一方的任何声明或其他行为的解释. 文章 9 确定可以使用习惯和用法来填补空白 (例如, 如果双方之前有关系).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6] 根据文章 24, “报价, 当接受声明或任何其他意向指示以口头形式向收件人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亲自交付给收件人时,即“到达”收件人, 到他的营业地点或邮寄地址或, 如果他没有营业地点或邮寄地址, 至其经常居住地.”
文章 18-22 治理接受度. 接受可能包括声明或其他行为. 接受的关键要素是受要约人的同意表示.[27] 如果接受与报价不符, 即, 不“在各个方面都符合报价”,[28] 它对应于拒绝要约和还价.[29]
另一件重要的事情是将标准条款纳入销售合同. 公约没有明确解决这个问题. 又是在这里, 文章 8 和 9 可以帮助了解一方的标准条款是否已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即, 通过诉诸各方的声明和/或行为, 以及自定义或用法).[30]
双方的义务
在处理国际销售合同中双方的义务时, 必须审查三套规则: (一世) 双方协议的明确条款, (ii) 先前的做法和对贸易用途的默示同意, 和 (三) 销售公约.[31]
就卖家而言, 根据文章 30, “[Ť]卖方必须交付货物, 移交与其相关的任何文件并转移货物的财产, 按合同和本公约的要求.”
关于交货时间, 文章 33 提供三种不同的选择: (一世) 合同中固定或可确定的日期, (ii) 合同中固定或可确定的期限,以及 (三) “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时间内”. 最后一个选项, 因此, 适用, 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条款或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其他用途的情况下.
关于交货地点, CISG 提供默认规则,但双方未就此达成任何协议. 最常见的国际销售类型涉及货物运输. 这就是为什么文章下的第一个选项 31(一种) 《销售公约》的, 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条款, 是“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以传输给买方”. 其他两个选项不太常见,在下面提供 (b) 和 (C) 本条规定的.
关于文件, 文章 34 规定卖方是否有义务交出与货物有关的文件, 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这样做.
除了交付和移交文件外, 第 1 条规定的卖方的主要义务之一 35 是按照合同交付货物. 段 (1) 本条规定涉及与数量有关的明确合同要求, 货物的质量和包装.[32] 段 (2) 通过默认暗示的质量义务来补充这些要求.[33] 在任何情况下, 原则上, 货物必须由买方检查“在可行的尽可能短的时间内”.[34]
根据文章 36(1), 当风险转移给买方时,卖方应对存在的任何不合格情况承担责任, 即使不合格情况在此之后首次变得明显. 如果卖方承诺提供特定保证,风险转移后发生不符合规定,则卖方甚至要承担责任.[35]
CISG 的关键条款之一涉及风险从卖方向买方的转移. 按照条款 67(1), 如果合同涉及货物运输 (最常见的情况) 卖方没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付它们, 一旦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风险就转移给买方.[36] 如果约定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的特定地点, 只有当货物在该地点移交给承运人时,风险才转移给买方.[37]
如有不合格情况, 通知必须由买方提供“在发现或应该发现不符合项后的合理时间内明确说明不符合项的性质.”[38] 正如学者证实的, “买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此类通知 [他们] 已经——或者应该已经——发现不合格行为失去了依赖卖方涉嫌违规的权利.“ 文章 39(2) 如果买方没有发出通知,则进一步禁止买方提出任何索赔“最迟自货物实际交付买方之日起两年内,除非该期限与合同保证期不一致.” 这一规定对于潜在的 (隐) 缺陷.[39]
最后, 文章 41 要求卖方交付的货物不受第三方任何权利或索赔的影响,除非买方同意接受受该权利或索赔约束的货物.
与买家相关, 买方的义务是支付货款并接收货物.[40] 条款规定 54 至 59 关注付款方式 (地点, 付款时间, 等等). 如果买家不接收货物, 他违反了合同.[41]
风险转移
文章 66-70 规范风险转移. 这些规定适用于货物丢失的情况, 被毁坏或损坏.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 国际销售合同明确包含风险调节贸易条款 (如那个 国际贸易术语). 在这种情况下, 公约的规定被取代.[42] 如上所述, 该公约涉及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时的风险转移. 它还涉及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的风险转移. 在前一种情况下, 另一条重要规定是 67(2), 这表明“在合同明确标识货物之前,风险不会转移给买方, 是否通过货物上的标记, 通过运输文件, 通过向买方发出通知或以其他方式.”
违反合同
如果发生违约情况, 受害方可能会要求 (一世) 履行另一方的义务, (ii) 索赔损失, (三) 规避合同或 (四) 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时降低价格 (仅供买家使用).[43]
上述一些补救措施的条件是《公约》所称的“根本性违约.” 这个概念在文章中定义 25 公约的规定并预设了三个要求: (一世) 违反合约, (ii) 违规行为的根本性, 和 (三) 所遭受损害的可预见性. 例如, 文章 46(2) 规定, 如果货物不合格, 仅当所述不合格是根本性的时,买方才有权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如果买方希望撤销合同,同样适用.[44]
据学者介绍, 构成根本性违约, “[Ť]剥夺必须是实质性的, 即, 必须达到这样的程度:遵守合同的一方在另一方完全履行合同中的利益基本上已经丧失.”[45] 至于受害方的期望, 这些将根据合同条款确定, 和根据条款的解释 8, “特别注意合同的目的.”[46]
关于可预见性, 该规定要求,尽管债权人遭受实质性剥夺, 如果违约方“没有预见到,并且同类的理性人在相同情况下也不会预见到实质性剥夺.”[47]
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如果公司聘请餐饮服务商为重要的商业活动提供食物,但餐饮服务商未能交付食物, 事件必然受到影响. 这可能是一个根本性的违规行为,因为 (一世) 食物匮乏对活动造成严重损害, (ii) 它剥夺了公司预期的主要利益 (一个成功的, 餐饮活动), 和 (三) 餐饮承办商应该预见到未能提供食物会造成这种伤害.
引发根本性违约的门槛是, 因此, 高. 例如, 涉及挪威鲑鱼卖方和德国买方适用《销售公约》的案件, 德国法院裁定,尽管货物交付到的地址与双方协议中提到的地址不同,, 法院认为不存在根本违反《销售公约》规定的合同的情况.[48] 然而, 争议事实的特殊性可能解释了这一决定.[49]
在另一种情况下, 瑞士法院裁定出售的机器已确定无法运行“像新的一样”并且该项目从未投入运营,这一事实构成了本条含义内的根本违约行为。 25 《销售公约》的.[50]
结论
结论, CISG 为国际销售合同提供了全面的框架, 促进统一, 可预测性, 跨境贸易的效率和效率. 它得到各国的广泛接受,确保全球贸易的很大一部分受益于其规定. 尽管《销售公约》简化并统一了管理国际销售的规则, 它还允许当事人自治,以适应具体需要的条款. 尽管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覆盖范围的差距和一致解释的挑战, 《销售公约》仍然是减少法律不确定性和促进国际商业交易公平的宝贵工具, 使其成为现代贸易法和仲裁的基石.
[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网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维也纳, 1980) (国际销售公约) 可在 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salegoods/conventions/sale_of_goods/cisg (最后访问 7 一月 2025).
[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网站, 状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维也纳, 1980) (国际销售公约) 可在 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salegoods/conventions/sale_of_goods/cisg/status (最后访问 7 一月 2025).
[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网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维也纳, 1980) (国际销售公约) 可在 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salegoods/conventions/sale_of_goods/cisg (最后访问 7 一月 2025).
[4]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网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维也纳, 1980) (国际销售公约) 可在 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salegoods/conventions/sale_of_goods/cisg (最后访问 7 一月 2025).
[5]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网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维也纳, 1980) (国际销售公约) 可在 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salegoods/conventions/sale_of_goods/cisg (最后访问 7 一月 2025).
[6] 乙. 戈特利布, C. 布伦纳, 联合国销售法评论 (国际销售公约) (2019), pp. 9-10.
[7] 乙. 戈特利布, C. 布伦纳, 联合国销售法评论 (国际销售公约) (2019), pp. 9-10.
[8] 乙. 戈特利布, C. 布伦纳, 联合国销售法评论 (国际销售公约) (2019), pp. 9-10.
[9] 乙. 戈特利布, C. 布伦纳, 联合国销售法评论 (国际销售公约) (2019), pp. 9-10.
[10] 乙. 戈特利布, C. 布伦纳, 联合国销售法评论 (国际销售公约) (2019), pp. 10-11.
[11] 乙. 戈特利布, C. 布伦纳, 联合国销售法评论 (国际销售公约) (2019), pp. 10-11.
[12] 乙. 戈特利布, C. 布伦纳, 联合国销售法评论 (国际销售公约) (2019), pp. 10-11.
[13] 乙. 戈特利布, C. 布伦纳, 联合国销售法评论 (国际销售公约) (2019), pp. 10-11.
[14] 乙. 戈特利布, C. 布伦纳, 联合国销售法评论 (国际销售公约) (2019), pp. 17-18; 国际销售公约, 文章 1(1):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
(一种) 当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时; 要么
(b) 当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缔约国法律时.”
[15] 国际销售公约, 文章 6: “当事人可以排除本公约的适用或, 以文章为准 12, 减损或改变其任何条款的效果.”
[16] 乙. 戈特利布, C. 布伦纳, 联合国销售法评论 (国际销售公约) (2019), pp. 17-18.
[17] 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草案的评论, 由秘书处编写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 14 游行 1979, 文章 1.
[18] 国际销售公约, 文章 7(1): “在本公约的解释中, 应考虑到其国际性质以及促进其适用的统一性和在国际贸易中遵守诚信的必要性.”
[19] 国际销售公约, 文章 1(2): “如果合同或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中均未出现当事人在不同国家设有营业地的事实,则应忽略这一事实。, 或来自披露的信息, 双方在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时的任何时间.”; 乙. 戈特利布, C. 布伦纳, 联合国销售法评论 (国际销售公约) (2019), pp. 18-19.
[20] 国际销售公约, 文章 1(2): “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既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也不考虑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
[21] 国际销售公约, 文章 100:
“(1) 本公约仅适用于在本公约对本项所述缔约国生效之日或之后提出缔结合同的情况的合同的订立 (1)(一种) 或分段中提到的缔约国 (1)(b) 文章的 1.
(2) 本公约仅适用于本公约对本项所述缔约国生效之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 (1)(一种) 或分段中提到的缔约国 (1)(b) 文章的 1.”
[22] 乙. 戈特利布, C. 布伦纳, 联合国销售法评论 (国际销售公约) (2019), pp. 23-24.
[23] Ĵ. 卢科夫斯基, 了解《销售公约》 (6日 edn。, 2022), pp. 73-74.
[24] Ĵ. 卢科夫斯基, 了解《销售公约》 (6日 edn。, 2022), pp. 73-74.
[25] Ĵ. 卢科夫斯基, 了解《销售公约》 (6日 edn。, 2022), pp. 57-58 和 59-60.
[26] 国际销售公约, 文章 15(1).
[27] Ĵ. 卢科夫斯基, 了解《销售公约》 (6日 edn。, 2022), pp. 63-64.
[28] Ĵ. 卢科夫斯基, 了解《销售公约》 (6日 edn。, 2022), pp. 64-65.
[29] 国际销售公约, 文章 19(1).
[30] Ĵ. 卢科夫斯基, 了解《销售公约》 (6日 edn。, 2022), pp. 66-67.
[31] Ĵ. 卢科夫斯基, 了解《销售公约》 (6日 edn。, 2022), pp. 77-78.
[32] 国际销售公约, 文章 35(1): “卖方必须交付符合数量的货物, 合同要求的质量和描述,并按照合同要求的方式包含或包装.”
[33] 国际销售公约, 文章 35(2): “(2)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货物与合同不符,除非 […]”
[34] 国际销售公约, 文章 38.
[35] 国际销售公约, 文章 36(2).
[36] 国际销售公约, 文章 67(1).
[37] 国际销售公约, 文章 67(1).
[38] 国际销售公约, 文章 39(1).
[39] Ĵ. 卢科夫斯基, 了解《销售公约》 (6日 edn。, 2022), pp. 105-106.
[40]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性说明, 2010, 第三部分, 乙; 看到 还有《销售公约》, 文章 53 和 60.
[41] 国际销售公约, 文章 69(1).
[42] Ĵ. 卢科夫斯基, 了解《销售公约》 (6日 edn。, 2022), pp. 115-116;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性说明, 2010, 第三部分, d.
[43] 对于买家来说, 国际销售公约, 文章 46-52; 对于卖家, 国际销售公约, 文章 62-65; 对于两者, 国际销售公约, 文章 74-77.
[44] 国际销售公约, 文章 49(1)(一种).
[45] 乙. 戈特利布, C. 布伦纳, 联合国销售法评论 (国际销售公约) (2019), pp. 165-166.
[46] 乙. 戈特利布, C. 布伦纳, 联合国销售法评论 (国际销售公约) (2019), pp. 165-166.
[47] 乙. 戈特利布, C. 布伦纳, 联合国销售法评论 (国际销售公约) (2019), pp. 166-167.
[48] 奥尔登堡, 的判断 22 九月 1998 – 12 该 54/98 (CISG-在线 508).
[49] 这里, 这家德国公司一直从一家丹麦公司采购烟熏三文鱼 (加工公司) 从卖家那里收到生鲑鱼. 由于加工企业资金困难, 买家直接从卖家那里购买三文鱼. 合同于6月签订 1995 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货地点为丹麦的公共冷藏库. 不过, 随后的发票和交货单提及加工公司的营业地点作为交货地点,而买方没有反对. 货物最终运送到了加工公司的营业地点,而由于加工公司于2017年7月破产,烟熏三文鱼始终未能交付给买家。 1995. 卖方发起诉讼,以获得所交付货物的付款. 一审法院支持了买方的主张,并认为买方必须按照第 1 条的规定支付货款。 53 销售公约. 买方对该决定提出上诉并要求撤销合同. 上诉法院驳回上诉,并裁定向加工公司交货不能被视为根据《合同法》第 1 条的根本违约行为。 25 鉴于所有相关方都知道的最终目的 (即, 三文鱼的加工). 它补充说,交货地址的偏差很小. 相应地, 由于卖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买方有义务支付货款, 即使买家本身没有从加工公司收到任何三文鱼. 交货后, 根据条款转移给买方的风险 69(2) (向加工公司的其他客户交货并不免除买方按照第 1 条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66 完全适用, 即, 风险转移给买方后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
[50] 瓦莱州法院, 21 二月 2005, C1 04 162 (CISG-在线 1193). 合同包括购买 (交付和安装) 带转盘的 CNC 控制喷砂房机器. 双方明确同意购买该机器“像新的一样“在他们的合同中 (确认订单中提到了这一点). 10月机器交付时 2003, 结果完全生锈了. 买方在安装开始前立即将缺陷告知卖方. 不过, 结果发现机器无法正常工作. 卖家有机会通过提供安全措施来安装机器,但没有回应. 在提醒《销售公约》以下条款所产生的义务后: 文章 35 (货物的符合性); 文章 38(1) 和 (2) (及时检查货物,如果涉及货物运输,则到达目的地后立即检查); 文章 39(1) (立即向卖方通知不合格情况并描述不合格情况), 法院认为,完好无损的机器应理解为处于工作状态的机器. 买家可以, 因此, 期望机器能够运行并由被告人员投入使用. 法院还认为买方已及时将缺陷告知卖方. 法院, 因此, 允许撤销合同,但拒绝向买方赔偿所谓的机器储存损失,因为买方未能证明上述费用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