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签订国际投资协议 (协会) 即将明确提及第三方资金. 自由贸易协定草案 (自由贸易协定) 欧盟之间 (我) 越南正在为规范条约中的第三方资金铺平道路. 这项监管工作是在第三方资金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进行的,并证实了其在国际仲裁中的重要性.
的 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草案 (公开 1 二月 2016) 将第三方资金定义为“不是争议一方但与争端方达成协议以为诉讼的部分或全部费用提供资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的任何资金”取决于争议结果或以捐赠或赠款形式的报酬。”随, 首次, IIA给出了第三方资金的定义. 此定义类似于 欧盟的提案 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中的投资保护和解决投资争端 (TTIP) (公开 12 十一月 2015). 然而, 与美国达成的最终共识草案尚未公布.
披露第三方资金
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草案对受益于第三方资金的当事方提出了披露要求 (文章 11(1), 部分 3: 解决投资纠纷). 披露涉及资金安排的存在及其性质. 第三方出资者的姓名和地址也必须公开. 在程序上, 通知应在提出索赔时发出. 如果融资协议已经达成,或者在提出索赔之后进行了捐赠或赠款, 披露应立即进行, 交易完成后.
不满足这两个要求可能会导致两个后果. 这与欧盟的提案形成鲜明对比, 目前已作为TTIP谈判的一部分进行了讨论, 没有明确说明后果的地方.
第一, 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草案规定,是否需要仲裁庭, 订购安全费用, 它必须考虑, 是否存在第三方资金. 文章 11(3) 没有提供任何其他指导, 第三方资助应如何影响仲裁庭的决定. 诚然, 该规定不会对现有的仲裁庭方式增加太多. 在最近的案件中,仲裁庭认为仅第三方出资者的存在并不构成 本身 特殊情况可保证费用安全 (欧洲气体v. 斯洛伐克共和国 ICSID ARB / 14/14, 南美银v. 玻利维亚 PCA第2013-15号). 但是,第三方资金的存在可能被认为是例外, 在仲裁结束后证明受益方是不礼貌的或很可能变得不礼貌的,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资金的存在可能是拒绝支付费用保证金的原因.
第二, 如果受益人未披露第三方资金或延迟披露, 仲裁庭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在分配成本的同时.
似乎第三方资金的成功给政策制定者施加了压力,要求其进行监管, 如目前的IIA草案所见证.
- 安德里安·贝雷戈伊(Andrian Beregoi), Aceris Law SARL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