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仲裁有时会处理特别根植于国家法律中的法律问题, 而它们在国际上的应用则不太明显. 这些问题之一围绕时间限制的概念. 事实上, 投资东道国可能会根据这一概念建立防御, 认为投资者的主张陈旧, 即, 有时间限制, 鉴于在争议发生之日与提起仲裁程序之间已经过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
在这方面, 一个基本的问题出现了: 国际法, 或国际投资法, 要求投资者在任何特定时间段内将其案件提交仲裁?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 时效期限与消灭性处方之间应有区别[1], 尽管某些仲裁庭似乎并未区分这些原则.[2]
投资仲裁时效法
关于时效期限, 有时称为诉讼时效或时效法令, 国际法没有规定任何一般时限. 这些规定通常存在于国家法律中。[3]投资条约可以明确包含类似条款, 然而. 例如, 文章 13(3) 的 奥地利-哈萨克斯坦双边投资条约规定
争议可根据段落提交解决 2 (C) 第六十条之后 (60) 自有意向之日起向该方提供的天数, 争议一方, 但不迟于五点 (5) 从投资者首次获得或应该已经了解引起争议的事件之日起的几年内.
在BIT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4], 东道国可能会争辩说应适用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时限. 该论点可能会被仲裁庭拒绝, 在大多数投资仲裁案例中,“毫无疑问,根据国家法律适用的时间限制不适用于 […] 条约要求”[5], 包括根据ICSID公约获得的[6]. 例如, 仲裁庭在 海洋v. 奈及利亚 情况说明如下:
- 法庭在《 NIPC法案》中未发现任何内容,未指出提出违反该法案的索赔的时间范围. 而是, 提请法庭注意的尼日利亚法律规定的限制涉及法院与合同或政府索赔有关的诉讼.
- 尽管尼日利亚法律对与合同索偿有关的法院诉讼和针对政府的法院诉讼存在限制, 没有证据证明与该仲裁有关, 与违反国际法有关. 根据其性质, 索赔人要求没收财产, 指称政府与先生共谋. 法德伊从其合法所有者手中夺回对泛洋的控制权.[7]
相似地, 的 加瓦齐v. 罗马尼亚 仲裁庭在“受国际法管辖的仲裁程序, 只有国际法,而没有国内法,可以引入时间限制. ICSID公约都没有, 也不是BIT, 一般而言,国际法也未包含与条约要求有关的任何时效法规. 没有如此明确的法律规定, 没有时间限制可以禁止ICSID仲裁.”[8]
投资仲裁中专有权的公平概念
虽然国际法没有规定时效,, 因此, 条约要求不能被时间限制 本身, 东道国可以依靠消灭性处方的公平概念来试图驳回索赔.
消灭性处方的概念与la子的普通法学说相对应, 这是基于公平的原则, 源自拉丁格言 警惕的股权,而不是那些帮助谁是睡着了(公平有助于提高警惕, 不是那些为了自己的权利而睡觉的人).
正如一位作者指出的, la子学说在衡平法院中作为一种肯定的抗辩理由而开发-历来不在时效法令的管辖范围之内. 结果是, Laches原则的理论基础不是基于法外规定的时限, 但取而代之的是丰富的司法历史, 公平, 和权利的公平平衡.”[9]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 统治 瑙鲁案 那, 在某些情况下, 过长的时间后,索赔可能被视为不可受理:
- 法院承认, 即使没有任何适用的条约规定, 索赔国的延迟可能会使申请不予受理. 它指出, 然而, 国际法在这方面没有规定任何具体时限. 因此,应由法院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确定时间的流逝是否使申请不予受理。[10]
为了评估索赔是否应被视为不可受理, 仲裁庭应分析所有相关情况, 即时间的流逝是否使被告处于不利地位:
处方原则以最高的公平性为基础-避免可能给被告带来不公正待遇, 索赔人有足够的时间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他输了, 只有自己的疏忽来指责。[11]
包含相关情况是区别国家法律和专有法律规定的时效法规的原因. 正如一位评论员所指出的那样,“与地方法律不同, 因此,根据国际法制定处方是基于两个考虑: 延迟和对被申请人的实际偏见.”[12]当提出索赔的延迟产生“某些必然结果, 其中包括破坏或掩盖当事方平等受到干扰或破坏的证据, 和, 作为结果, 使得无法实现精确甚至近似的正义”。[13]
在一些投资人与国家之间的仲裁中引用了该原则。[14]几位仲裁员指出,在确定不合理的延迟时也可以考虑国内法下的时效法规. 例如, 在里面 艾伦·克雷格v. 伊朗能源部 案件, 仲裁庭指出:
尚未将城市时效法规视为对国际法庭提出的主张具有约束力, 尽管该法庭在确定不合理延误提出索赔的影响时可以考虑这些期限.[15]
祖扎娜·维苏迪洛娃(Zuzana Vysudilova), Aceris Law LLC
[1] Salini Impregilo v. 阿根廷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15/39, 管辖权和可受理性决定, 23 二月 2018, p. 26, 为. 83.
[2] H&H企业投资v. 埃及阿拉伯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9/15, 关于答辩人反对管辖权的决定, 5 六月 2012, p. 26, 最好. 87-88: “仲裁庭认为,举证责任在于被告确定处方规则的存在。. 受访者尚未根据ICSID规则或BIT证明存在处方规则. […] 因此, 法庭根据公平的处方原则决定拒绝被告的异议.”
[3] Salini Impregilo v. 阿根廷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15/39, 管辖权和可受理性决定, 23 二月 2018, p. 26, 为. 84.
[4] SGS v. 巴拉圭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7/29, 奖, 10 二月 2012, p. 48, 为. 166: “与某些其他投资协议不同, 该争议中所涉及的BIT不包含限制期,该限制期将阻止索赔人在相关事件发生后的几年内提出索赔. 因此, 案文中没有依据来惩罚索赔人未尽早行使其权利.”; Salini Impregilo v. 阿根廷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15/39, 管辖权和可受理性决定, 23 二月 2018, p. 26, 为. 84: “这个特定的BIT没有提起索赔的时限. ICSID公约也是如此. 因此,在当前情况下没有固定的时效期限.”
[5] AES Corporation和Tau Power v.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10/16, 奖, 1 十一月 2013, p. 136, 为. 431. 也可以看看 博斯卡v. 立陶宛共和国, PCA案号. 2011-05, 奖, 17 可以 2013, p. 23, 为. 120: “与被告的主张相反, 索赔人的索赔不受立陶宛时效法规的约束. 按照协议, 法庭适用国际法, 不是立陶宛国内法, 这些诉讼程序,并且协议没有规定最后期限, 国际法规则或一般原则.”
[6] 马菲兹尼v. 西班牙王国, ICSID案号. ARB / 97/7, 奖, 13 十一月 2000, p. 24, 最好. 92-93: “西班牙王国也辩称,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被发现承担了一些责任, 针对该索赔的索赔被适用于针对国家的赔偿性赔偿的索赔的一年时效法令所禁止, 根据文章中的规定 142.2 法律的 30/92. […] 尽管确实存在该时效法规, 它不适用于根据ICSID公约提出的索赔.”
[7] 海洋石油开发公司v.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13/20, 初步反对意见的决定, 29 十月 2014, p. 26, 最好. 123-124 (重点增加).
[8] Marco Gavazzi和Stefano Gavazzi v. 罗马尼亚, ICSID案号. ARB / 12/25, 管辖权决定, 可接受性和责任, 21 四月 2015, p. 52, 为. 147.
[9] 一个. 雷·易卜拉欣, 国际法中的La子学说, 83 将. 大号. 转速. 647 (1997), pp. 647 和 649.
[10] 瑙鲁的某些磷酸盐土地 (瑙鲁v. 澳大利亚), 初步异议, 判断, 国际法院. 报告书 1992, pp. 253-254, 为. 32.
[11] 琴蒂尼案, 意大利-委内瑞拉混合索赔委员会 (1903), R.S.A., 卷. X, p. 558.
[12] 章. 塔姆斯, '放弃, 默认, 和绝种处方”, 在J. 克劳福德, 一个. 球团 & 小号. 奥勒森 (编辑), 国际责任法, (牛津, 2010), p. 21.
[13] Ann Eulogia Garcia Cadiz案 (洛雷塔G. 酒馆) v. 委内瑞拉, 处长的意见, 先生. 芬德利, R.S.A., 卷. 二十九, p. 298. Salini Impregilo v. 阿根廷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15/39, 管辖权和可受理性决定, 23 二月 2018, p. 26, 最好. 85-94.
[14] 参见例如, 文娜酒店有限公司. v. 埃及阿拉伯共和国, 案号. ARB / 98/4, 奖, 8 十二月 2000, paras.102-110.
[15] 艾伦·克雷格v. 伊朗能源部, 奖 71-346-3 (伊朗-美国Cl.Trib。), 3 伊朗美军. 280, 1983, 为. 6 很好. 也可以看看卡拉伯国际石油公司v.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13/13, 奖, 27 九月 2017, p. 114, 为. 421: “因此,法庭将在索赔人的索赔是否受到时限限制的问题上考虑哈萨克斯坦法律. 然而, 法庭不会认为自己受哈萨克斯坦法律关于时效规约的规定的约束, 但在适用国际法原则时会考虑到这些原则,即原告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