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仲裁的透明度: 毛里求斯公约生效
上 18 四月 2017 瑞士成为批准该公约的第三个联合国会员国 2015 联合国《基于条约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透明度公约》 (“毛里求斯公约”). 《毛里求斯公约》重申了 2014 贸易法委员会关于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透明度的规则 (贸易法委员会规则), 并将其适用性扩展到所有新的投资仲裁中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SCC, 贸易法委员会等).
根据文章 9, 该公约将在第三次联合国会员国批准六个月后生效. 因此, 瑞士批准之后,《贸易法委员会规则》将适用于所有在此之后注册的基于条约的投资仲裁 18 十月 2017.
投资仲裁透明化的倡议最初是为了回应对投资仲裁的强烈反对, 即重要国家利益的论点, 不能私下裁决. 贸易法委员会规则纳入了程序性规定, 试图使公众更容易进行投资仲裁 (公布仲裁文件, 参加听证会, 法庭之友 提交等). [请参阅我们先前关于规则的报告] 整体来看, 他们可以极大地改变投资仲裁的传统特征, 保密.
然而, 《贸易法委员会规则》是否能真正提高投资仲裁的透明度并解决所宣称的问题, 不确定. 确实, 许多功能暗示这可能是夸张的, 但相当空洞, 政治动向. 第一, 贸易法委员会规则仅适用于基于条约的投资仲裁, 不包括国家法律或合同规定的那些. 第二, 几项广泛起草的规定确保了各方仍可以排除“机密或受保护来自公众的信息.
此外, 虽然最初很热情, 各国似乎不愿参加《毛里求斯公约》. 瑞士批准之后, 现在只有三个国家成为正式政党 (毛里求斯, 瑞士和加拿大), 而十八个仍然仅仅是签署者.
根据文章 2(2) 毛里求斯公约》, 与单方面适用《贸易法委员会规则》有关 (“[在投资仲裁中] 如果被诉人是没有根据本条作出与该投资者-国家仲裁相关的保留的缔约方 3(1), 并且索赔人同意适用《贸易法委员会透明度规则》”). 有鉴于此, 观察当事方是否愿意在多大程度上适用《毛里求斯公约》并在投资仲裁中引入透明度,将是很有趣的.
- 安德里安·贝雷戈伊(Andrian Beregoi), Aceris投资仲裁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