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再次考虑反诉讼禁令
Ust-Kamenogorsk水电站JSC v AES Ust-Kamenogorsk水电站LLP [2013] 英国科学委员会 35
在决定中 Ust-Kamenogorsk水电站JSC v AES Ust-Kamenogorsk水电站LLP [2013] 英国科学委员会 35, 传下来 12 六月 2013, 最高法院考虑了英国法院是否有权就违反仲裁协议的外国程序的继续或开始发出禁令, 即使没有实际, 拟议或计划中的仲裁.
背景
AES Ust-Kamenogorsk水电厂 (“ AESUK”) 是一家的受让人和承租人 25 日期为协议授予的年特许权 23 七月 1997 与乌斯季卡缅诺戈尔斯克水电站签订合同 (“ JSC”) 使其有能力在哈萨克斯坦经营一家发电水力发电厂. 特许权协议包括一项仲裁条款,规定在发生任何争议时在伦敦进行仲裁.
在 2009, 双方之间的纠纷, JSC在哈萨克斯坦法院对AESUK提起诉讼. AESUK随后在英国商业法庭上提出诉讼,要求宣布该仲裁条款有效且可以执行,并且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发出临时反诉讼禁令,禁止JSC在哈萨克斯坦法院进行诉讼.
AESUK尚未开始, 并且无意或不想开始, 任何仲裁程序. 它的立场是,JSC不应提起诉讼或自由对其提起诉讼-如果它提起仲裁程序, AESUK将为这些诉讼辩护.
按日期订购 16 四月 2010, 伯顿J, 坐在高等法院, 授予AESUK这样的声明以及关于JSC对其提起诉讼的禁令 (https://bailii.org/ew/cases/EWHC/Comm/2010/772.html). 按日期订购 1 七月 2011, 上诉法院驳回了JSC对Burton J命令的上诉 (https://bailii.org/ew/cases/EWCA/Civ/2011/647.html).
JSC提出上诉.
最高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一致驳回上诉, 保持 英国法院拥有长期公认的管辖权,可以限制违反仲裁协议的外国程序, 即使没有仲裁或没有仲裁的地方, 前提是,外国诉讼程序在做出以下裁决后不在布鲁塞尔/卢加诺公约的范围之内 西油轮公司诉安联公司 (Sicurta SpA的前RAS亚得里亚海会议) (前锋) (案件 185/07) [2009] 1 交流电 1138. 《仲裁法》没有任何内容 1996 从法院撤消了这种权力.
在作出最高法院的决定时, 曼斯勋爵表示:
•仲裁协议产生了“消极义务”,双方均明确或隐含承诺避免在除仲裁协议规定的论坛以外的任何论坛中开始诉讼. 不会在另一个论坛上开始诉讼的消极承诺与对论坛的积极协议同样重要.
•仲裁法的规定 1996 有关管辖权问题的确定不全面, 仅适用于正在进行或正在考虑中的仲裁程序.
•因此, 仲裁法 1996 与法院是否可以根据本条下达禁令令无关 37 高等法院法 1981 无需进行仲裁或沉思的仲裁.
•本节提供的一般电源 37 高等法院法 1981 必须敏感地锻炼, 特别是, 适当考虑了《仲裁法》的计划和条款 1996 正在进行或建议进行任何仲裁.
•根据本节的规定也向法院开放 37 高等法院法 1981, 如果认为合适, 临时授予任何禁令, 在当前或拟议的仲裁程序的结果之前, 而不是最终依据.
从而, 针对欧盟以外的外国程序发布的反诉讼禁令仍然是允许的, 即使没有开始仲裁.
在欧盟内部, 许多人会从 西油轮 决定, 反诉讼禁令的成功可能性要小得多,因为 西油轮 决定及相关法理学. 对于 那些需要快速回顾的人, 西油轮 发生在西西里岛的一艘租船与一艘租船人的码头之间的碰撞中. 租船合同规定将争议提交英国仲裁, 但承租人在西西里法院对船东提起诉讼. 的 欧洲法院 裁定英国法院不能授予反诉讼禁令,以限制西西里人的诉讼以支持英国仲裁, 因为这有悖于一般原则 我 争端解决法院必须自行确定它是否具有解决争端的管辖权; 这将与会员国法院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信任背道而驰.
– 威廉·柯特利, 拉扎雷夫Le Ba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