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9 七月 202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通常称为贸易法委员会, 通过了 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规则, 生效于 19 九月 2021 (“(贸易法委员会) 加急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还发布了一份 快速规则的解释性说明草案 (“注释”), 包含对快速规则的应用和解释的有用评论.
与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互动
加急规则包含 16 作为附录纳入的文章 2013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现行有效,应与其一并阅读.
在这方面, 一个新的段落 5 添加到文章 1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规定“[Ť]当事人同意的仲裁适用附件中的快速仲裁规则.”
使两组规则之间的交互对其用户更加明显, 文章 1 加急规则包含一个有用的解释性脚注, 列出不适用于快速仲裁的《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即, 文章 3(4)(一种) 和 (b) (仲裁通知); 文章 6(2) (指定和任命当局); 文章 7 (仲裁员人数); 文章 8(1) (委任仲裁员); 文章第一句 20(1) (索偿声明); 文章 21(1) 和 (3) (辩护声明); 文章 22 (对索赔或抗辩的修改); 和文章的第二句 27(2) (证据)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加急规则的适用范围
文章 1 UNCITRAL 加急规则规定,加急规则仅适用于 双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
当事人的明确同意应作为保护经验不足或权力较弱的当事人的盾牌,否则这些当事人会因同意《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而与快速程序相关联. 当适用严格的程序规则以加快仲裁时,要求当事人的明确同意通常也是谨慎的, 为了阻止, 或至少最小化, 正当程序问题, 这可能会危及由此产生的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值得注意的是,快速规则的适用并不取决于争议金额或其他标准, 就像主要的制度规则一样. 例如, 的 国际商会快速程序规定 适用于争议金额不超过美元的情况 2 百万或美元 3 百万 (取决于仲裁协议的日期).
解释性说明进一步澄清, 在段中 6, 当事人可以随时自由地就快速规则的应用达成一致, 即使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开始仲裁程序, 然而他们“从非加急仲裁改为加急仲裁时应注意后果”.
例如, 如果当事方在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组成三人仲裁庭后决定转为快速仲裁, 双方必须就是否保留三人仲裁庭达成一致 (这在第 1 条下是可能的 7 加急规则) 或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 然后还要考虑提交给前法庭的陈述和证据的状态, 如段落所述 6 注释的.
同意快速仲裁时要考虑的因素
段 93 解释性说明的部分提供了各方在决定是否同意适用快速规则时可能希望考虑的因素的非详尽列表, 即:
– 解决争端的紧迫性;
– 交易的复杂性和参与方的数量;
– 争议的预期复杂性;
– 预计争议金额;
– 与仲裁的预期费用成比例的一方可用的财务资源;
– 合并或合并的可能性; 和
– 在条款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作出裁决的可能性 16 加急规则 (即, 一般 6-9 月).
快速规则停止适用的情况
文章 2(1) UNCITRAL 快速规则允许当事人同意, 在仲裁程序中的任何时间, 加急规则将不再适用.
应一方要求, 仲裁庭可以, “在特殊情况下”, 也决定, “邀请当事人发表意见后”, 加急规则将不再适用, 如第15条所述 2(2) 加急规则.
段 13 解释性说明的部分在这方面澄清了, 在做出这样的决定时, 仲裁庭不妨考虑所有相关因素, 比如解决争端的紧迫性, 诉讼阶段, 争议的复杂性, 争议金额, 以及这种决定对程序的影响, 除其他外.
文章 2(3) 快速规则然后规定,如果快速规则不再适用, 仲裁庭保持完整,仲裁可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不受阻碍地继续进行.
仲裁通知和索赔声明应一起提交
文章 4(2) 快速规则的第 1 条规定,申请人应将其仲裁通知连同其索赔声明一起传达给被申请人, 可以合并在一个文件中. 本条修改了第 20(1)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其中规定,申请书应在仲裁庭确定的期限内送达.
文章 4(1) 快速规则的第 2 条规定,仲裁通知应包括 (一种) 指定指定机构的提案, 如果尚未达成一致, 以及 (b) 任命仲裁员的建议.
比较, 为了促进快速仲裁中仲裁庭的迅速组成, 这两个元素, 即, 关于指定机构和仲裁员的提议, 这只是可选的, 即, “可以” 包括在第 1 条下的仲裁通知中 3(4)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现在是强制性的, 即, “应” 包括在第 1 条下的仲裁通知中 4(1) 加急规则.
正如段落中所阐明的 27 注释的, 任命仲裁员的提议并不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提出仲裁员的姓名; 相当, 一方可以建议一份合适的候选人或所需资格的名单, 或供各方用于商定仲裁员的机制.
正如在段落中进一步解释的 31 注释的, 索赔人不必提供其仲裁通知和索赔声明所依赖的所有文件和其他证据, 这可能是繁重和适得其反的; 代替, 它可能只是参考了其中的一些.
这是可能的根据第 20(4)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没有被快速规则修改, 因此仍然有效, 其中规定索赔声明应, “越远越好”, 附有索赔人所依赖的所有文件和其他证据, 或包含对它们的引用. 词组 ”越远越好”为索赔人提供了一些余地,无需提前出示所有文件, 这也可能是一项战略举措, 如果它不想在早期把所有的牌都放在桌子上, 在答辩人有机会回应之前.
对仲裁通知和答辩书的回应 (和反诉)
下条 5(1) 加急规则, 然后,被申请人应在以下期限内传达其对仲裁通知的答复 15 收到仲裁通知的天数, 包括其对申请人关于指定指定机构和仲裁员的提议的答复.
文章 5(1) 快速规则的本质修改了条款 4(1)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规定了 30 天的时间框架来提交对仲裁通知的答复, 为快速起见,将时间限制减半.
下条 5(2) 加急规则, 然后答辩人的答辩书应在 15 仲裁庭组成日. 比较, 文章 21(1) UNCITRAL 仲裁规则的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框架, 而是规定应传达答辩书“在仲裁庭确定的期限内.”
为了快速, 15 天的时间框架是, 从而, 引入快速仲裁, 这可能是, 但是, 根据条款扩展 10 加急规则, 授权仲裁庭“延长或缩短《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快速规则》规定的任何期限”, 如果它认为这样做是合适的.
也, 文章 12 快速规则保留了当事人提出反诉和索赔的权利,以抵消 (在此统称为“反诉”), 但它引入了更高的门槛, 要求被申请人最迟在其答辩书中提出反诉, 除非仲裁庭认为在稍后阶段允许此类反诉是适当的“考虑到延迟实施或对其他方或任何其他情况造成损害.”
比较, 文章 21(3) UNCITRAL 仲裁规则稍微宽松一些, 规定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诉“[一世]n 其答辩书, 或在仲裁程序的稍后阶段,如果仲裁庭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延迟是合理的”.
索赔的修正
条款下的默认规则 13 快速规则的第一个特点是一方 不得 修改或补充其权利要求, 仲裁程序过程中的抗辩或反诉, 除非仲裁庭认为 适当.
相比下, 条款下的默认规则 2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一项规定是,当事方 可以 修改或补充其权利要求, 抗辩或反诉, 在仲裁程序过程中, 除非仲裁庭认为 不当.
为防止潜在的延误, 修改的门槛是, 从而, 在文章中设置略高 13 加急规则, 与文章相比 22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正如在段落中也恰当地观察到的 80 注释的, 如果提出反诉和修改, 快速规则可能不再适合解决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同意, 或者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确定, 快速规则不再适用于根据第 2 加急规则.
进一步提交
文章 14 《快速规则》加强了仲裁庭决定的自由裁量权, “后 邀请当事人发表意见”, 双方是否应作出进一步的书面声明, 在申索书和答辩书之后.
根据第 1 条赋予仲裁庭同样的酌处权 24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然而, 根据快速规则, 一轮提交可能更合适, 与非快速仲裁相比, 可能需要更多提交的地方, 特别是在涉及多方和复杂的事实或法律问题的情况下.
仲裁员人数, 审裁处章程及委任机关
下条 7 加急规则, 除非另有约定, 仲裁员的默认人数应为一名仲裁员, 如第15条所述 8(1) 加急规则, 由双方共同任命. 相比下, 条款下的默认仲裁员人数 7(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三名仲裁员. 拥有一名仲裁员可降低成本.
如果当事人未能就独任仲裁员在规定时间内达成协议 15 所有其他各方收到提案后的几天, 这在实践中经常发生, 任何一方均可请求指定机构的干预 (文章 8(2) 加急规则).
当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未就指定机构达成一致时 15 所有其他当事方收到指定指定机构的建议后的几天, 文章 6 快速规则授权任何一方请求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指定指定机构或自己作为指定机构, 如果它认为这样做是合适的.
加快进行诉讼程序
文章 3 快速规则的第 1 条规定了当事人和仲裁庭采取行动的一般义务“迅速地”, 同时鼓励使用“任何技术手段”, 包含 远程听证会, 为方便诉讼程序的进行. 采用快速程序不应以牺牲正当程序为代价, 然而, 避免危及由此产生的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文章 9 加急规则的一部分引入了较短的时间框架 15 自其章程之日起,仲裁庭“应 C辱骂当事人, 通过案例管理会议或其他方式”, 在相应的文章中没有找到 17(2)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文章 10 快速规则加强了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延长或缩短任何时间段”, 就像第 条下的情况一样 17(2)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除了颁发奖项的时间表, 这将是, 原则上, 从宪法开始六个月, 根据条款 16(1) 加急规则.
文章 11 然后,《快速规则》强调了仲裁庭决定不举行听证会的自由裁量权, 在没有一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 在这种情况下, 仲裁仅在书面证据的基础上进行. 在非快速 UNCITRAL 仲裁中,仲裁庭在决定不举行听证会方面拥有同样的自由裁量权, 却是常态, 至少对于非快速仲裁, 是通常举行口头听证会.
文章 15 《快速规则》加强了仲裁庭的酌处权,以“决定哪些文件, 当事人应当出示的证物或其他证据”, 以及拒绝, 除非各方提出要求, 文件制作阶段, 有可能造成延误.
颁发最终奖项的时间段
根据条款 16(1) 加急规则, 默认情况下,裁决必须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比较, UNCITRAL 仲裁规则对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时限没有规定.
本条其余三款 16 然后提供一种机制来适应时间的延长, 虽然让当事人不愉快, 有时是必要的.
特别是, 文章 16(2) 快速规则授权仲裁庭, “在特殊情况下并在邀请当事人发表意见后”, 将其裁决的期限再延长三个月, 即, 不超过 ”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共九个月.”
文章 16(3) 快速规则的规定然后规定, 如果仲裁庭认为有可能在九个月内不作出裁决, 它应提出一个最终的延长时限, 只有在所有各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最后, 文章 16(4) 加急规则规定,如果一方反对第 3, 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快速规则不再适用于仲裁. 听取当事人意见后’ 意见, 仲裁庭随后可以确定快速规则将不再适用并继续根据 UNCITRAL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此外, 如段落所述 90 注释的, 除非另有约定, 快速仲裁中的仲裁庭应在其裁决中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 根据第 1 条的要求 34(3)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这继续适用于快速仲裁.
这样做的理由是“[[R]要求仲裁庭提供合理的裁决有助于其决策并确保公平,因为当事方会发现他们的论点已得到适当考虑,并且会知道作出裁决的依据”, 作为段落 90 解释性说明的进一步解释.
快速规则对投资仲裁的适用性
解释性说明设想, 在段中 94, 快速规则对投资仲裁的适用性是一个留给争议方的问题, 如果他们明确同意,谁可以应用快速规则.
段 94 解释性说明的澄清, 在这方面, 那, 鉴于快速规则的适用需要明确同意, 在投资条约中提及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无论引用是在快速规则生效日期之前还是之后包含的) 不会被解释为缔约国同意快速规则.
合同仲裁条款范本
贸易法委员会已将拟议的示范仲裁条款作为附件附于快速规则中,供希望在其合同中根据快速规则进行仲裁的利益相关方采用, 内容如下:
有任何争议, 由本合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争议或索赔, 或违反, 终止或无效, 应根据《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贸易法委员会还指出,双方“应该考虑” 指明指定机构, 以及仲裁地点和语言,建议在其示范仲裁条款中增加以下内容:
(一种) 指定机构应为…… [机构或人名]; (b) 仲裁地点应为…… [城镇和乡村];(C) 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为……[.]
仲裁员声明范本
贸易法委员会还在快速规则中附上了一份示范声明, 注意到当事人应考虑要求仲裁员在其独立性声明中添加以下内容, 根据条款 11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我确定, 根据我目前掌握的信息, 我可以投入必要的时间来勤勉地进行这次仲裁, 有效率的, 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和《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规则》中的时限,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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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 贸易法委员会快速规则, 生效于 19 九月 2021, 是对 UNCITRAL 仲裁规则的一个受欢迎的补充, 尤其是在, 由于 COVID-19 大流行造成的中断, 对快速争端解决机制的需求增加. 以领先仲裁机构为榜样, 已将快速程序纳入其规则, 贸易法委员会现在还向感兴趣的各方提供一套平衡和有效的 至 规则, 使他们能够以更迅速和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解决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