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于美国诉讼,[1] 示范性展品在国际仲裁中占有一席之地, 即事实密集型仲裁, 例如建筑仲裁. 布莱克法律词典将“证明性证据”一词定义为“[p]人们可以看到和检查的物理证据 (例如模型或照片) 然后, 同时具有证明价值,通常用于澄清证词, 没有直接参与有关事件”.[2]
示范性展品是视觉教具, 比如图表, 时间线, 图表, 地图, 视频, 或其他多媒体演示, 用于帮助呈现信息, 澄清复杂的问题, 并增进仲裁员的理解, 当事人,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示范性展品并不是新证据
虽然他们可以在仲裁听证会上协助仲裁员,以简化对复杂和高技术性问题的理解, 示范性证据不应与证实当事人主张和反主张所需的直接证据相混淆 (从而, 履行举证责任).
正如加里·伯恩所强调的, “证明性证据不, 严格来讲, 事实证据或事实证明; 相当, 这是一种解释方式, 描绘, 或安排已正确提交的证据.”[3] 代替, 正如博士所解释的. 伯恩特 来吧, 示范性展品“代替[] 为并补充[] 律师的口头陈述和图示的主要证据.”[4]
这实质上意味着示范性证据仅仅是根据当事人已经提交的证据制作的道具. 它们不应该被用来引入新的记录证据.
国际仲裁中证明性证据的可采性
一般来说, 在没有相反强制性规则的情况下, 国际仲裁中证据的可采性由仲裁庭自行决定. 在这方面, 文章 9(1) 的 2020 IBA国际仲裁取证规则 规定“[Ť]仲裁庭应决定可受理性, 关联, 证据的重要性和重要性.” 示范性展品的可接受性也不例外。. 他们的介绍“属于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5] 谁决定, 除其他外, 关于诉讼程序中提交材料的时限及其格式.
例如, 程序令编号. 9 ICSID 案件中发布的 主流可再生能源 v. 德国 上 22 八月 2023, 最终听证会上示范物的使用框架如下:[6]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或仲裁庭授权,否则不构成记录一部分的文件不得在听证会上提交 […].
双方可以使用 PowerPoint 或其他幻灯片演示软件来配合口头陈述和电子证据演示, 遵守以下关于示范展品使用的规则.
[…] 示范展品 (例如 PowerPoint 幻灯片, 图表, 表格, 等等) 可以在听证会上使用, 前提是它们没有包含新的证据. 各方应对其示范物进行连续编号,并在每个示范物上注明文件编号(s) 它是从中衍生出来的. 提交此类证据的一方应以电子版和, 如果要求的话, 硬拷贝给对方, 审裁处成员, 审裁处秘书, 法庭记者(s) 和翻译(s) 听证会时间由听证会前组织会议决定.
为免生疑问, 一张图表, 表, 图形, 或之前未曾介绍过但由其组成的其他表示方式 (只) 记录在案的信息, 属于上述示范性展览的描述.
结论
综上所述, 示范性展品是国际仲裁中的有用工具. 他们帮助提供证据, 澄清复杂的问题, 支持证人证词, 使仲裁过程更加高效和有说服力. 然而, 应谨慎使用它们,因为它们的目标不是取代直接证据. 正如尼古拉斯·弗莱彻正确指出的那样, “[C]需要采取措施,以确保表述噱头不会压倒实质内容,并且时间不会浪费在不必要的尝试上,以部署或展示律师的全方位技术技能,而这不会增进法庭对案件的理解.”[7]
[1] 乙. 坠落, 国际仲裁中示范性展品的有效利用, 捷克语 (& 中欧) 仲裁年鉴 (2012), pp. 43-59.
[2] 布莱克定律词典 (7日 ed。, 1999), p. 577.
[3] G. 天生, 国际商事仲裁 (3路 ed。, 2021), p. 2468.
[4] 乙. 坠落, 国际仲裁中示范性展品的有效利用, 捷克语 (& 中欧) 仲裁年鉴 (2012), p. 54.
[5] 乙. 坠落, 国际仲裁中示范性展品的有效利用, 捷克语 (& 中欧) 仲裁年鉴 (2012), p. 54.
[6] 主流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v.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21/26, 程序序号. 9, 22 八月 2023, 最好. 36-39.
[7] ñ. 弗莱彻, 文件制作中技术的运用, 国际商会特别补充 2006 : 国际仲裁中的文件制作, p.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