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纠纷中, 当事方通常选择仲裁作为在传统法院程序之外解决争议的替代方法. 尽管存在仲裁协议, 人们普遍认为,一方当事人的仲裁权可以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或其随后的行为而放弃. 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对此问题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然而.
大多数司法管辖区承认仲裁权并允许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放弃该权利:
- 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 双方可以在随后签署的合同中包含明确的弃权条款. 此类条款应说明因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将完全通过诉讼解决,并且, 最好, 包括明确放弃诉诸仲裁的权利;
- 通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后续行为: 当事方可能在没有提出仲裁协议作为抗辩或请求中止法庭程序的情况下,通过开始和/或参与法庭诉讼而无意中放弃了他们的仲裁权.
什么是“弃权”?
弃权一般指“自愿放弃“ 要么 ”放弃已知权利, 宣称, 或特权”.[1] 在仲裁的情况下, 当一方有意识和故意放弃其对特定争议的仲裁权时,就会发生弃权, 从而选择诉讼作为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 一种普通法豁免是“选举放弃”, 这适用于必须在两个相互排斥的行动方案之间做出选择的情况. 主张弃权的一方必须证明:
- 对方知道导致需要选择一个可用选项的事实, 和
- 对方知道其合法的选举权, 和
- 不管这些知识, 事实上和法律上, 该党仍然选择走一条路而不是另一条路.
某些评论员强调,“放弃”在这种情况下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使用不准确, 而, 在某些情况下, 放弃的案例实际上是禁止反言或选举的案例.[2] 期限 ”放弃”最常用于放弃“仲裁案件“ 要么 ”仲裁条款”, 即使, 经过仔细检查, 这些可能属于“选举“ 要么 ”禁止反言”. 尽管这些学说在很大程度上重叠, 它们的共同点是它们涉及一方放弃或剥夺合法权利或索赔, 哪种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3]
仲裁协议的弃权及其后果
弃权对仲裁协议具有法律后果, 在大多数情况下渲染它“无效”, 即, 根据一般合同法不再具有合同效力.
在仲裁的情况下, 豁免属于第二条(3)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纽约公约”). 第二条(3) 纽约公约规定:
缔约国法院, 在涉及当事各方已达成本条意义上的协议的事项中提起的诉讼时, 应, 应当事方之一的要求, 交由当事人仲裁, 除非它发现该协议是 无效, 无法执行或无法执行. (重点增加)
正如 Gary Born 解释的那样, 仲裁协议成为“无效”, 除其他外, 在弃权的情况下, 撤销或拒绝仲裁协议:[4]
第二条似乎也相当清楚(3) [纽约公约》], 允许不执行“无效”协议, 指的是曾经有效的协议, 但此后不再有效 (或不再“有效”). 用一位评论员的话说, “‘失效’一词指的是仲裁协议已经失效。” […] 这将包括豁免的情况, 撤销, 否认, 或终止仲裁协议, 未能遵守仲裁协议规定的管辖期限.
从而, 如果当事人积极提起诉讼,仲裁协议可能会“失效”, 而不是仲裁, 导致放弃或放弃根据适用法律进行仲裁的权利. 如果双方同意就争议提起诉讼,仲裁协议也可能“无效” (或者将其提交给不同形式的争议解决), 或当事方拒绝接受仲裁协议.
尽管放弃通常被视为仲裁协议成为“无效”, 有时,放弃可以使仲裁协议“无效“ 要么 ”无法执行”.[5] 放弃的另一个可能依据是一方有, 通过对仲裁协议所包含的争议提起诉讼, 违反或预期违反核心条款 (一个条件) 该协议的, 从而使另一方有权撤销, 英国法院认为.
在不同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法院对弃权采取了不同的方法. 下面提供了最相关的法院判决的简要概述.
在美国放弃仲裁
在美国, 关于放弃和援引仲裁协议的权利有大量的判例. 在 Ivax Corp v. 美国布劳恩公司., 法院对豁免进行了测试, 表示“[一世]n 判断当事人是否放弃仲裁权, 我们建立了一个分为两部分的测试. 第一, 我们决定是否, “在所有情况下”, 当事人“的行为与仲裁权不符”, 第二, 我们看看是否, 通过这样做, 那一方“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另一方’.”[6] 直到最近, 美国. 法院裁定,放弃仲裁权需要损害. 现在不是这样了. 在最高法院的最新判决中, 摩根诉. 圣丹斯, 公司., 法院扩大了当事方可以放弃其仲裁权的情况.[7] 之前 摩根诉. 圣丹斯, 大多数联邦巡回法院采用了放弃仲裁权的附加要求,这是基于有利于仲裁的强有力政策.[8] 这些法院裁定,援引弃权的一方必须, 除了表明有意放弃仲裁权, 也表现出偏见.[9] 美国. 最高法院现已驳回该要求,并认为联邦仲裁法的政策有利于仲裁“不授权联邦法院发明特殊, 优先仲裁的程序规则”.[10] 最高法院认为,有利于仲裁的政策只是承认仲裁协议是合同, 和任何其他合同一样可执行.[11] 代替, 正如最高法院裁定的那样, 仲裁权可以像任何其他合同权利一样被放弃, 即使对方并未因延误而受到损害.
在澳大利亚放弃仲裁
澳大利亚多家法院裁定,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仲裁争议的权利, 似乎放弃将使仲裁协议“无效”.[12]
在 Comandate Marine Corp v. 泛澳大利亚航运有限公司,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澄清了澳大利亚法院将承认国际商事纠纷的一方是否有, 通过参与诉讼, 放弃仲裁争议的权利. 法官发现 Commandate, 通过开始诉讼, 没有将令状放在其寻求中止的意图上, 选择不仲裁.[13] 法院认为, 因此, 仲裁协议是“无法执行“ 要么 ”无效”, 这反映了文章 8(1)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14]
在 拉唐娜私人有限公司诉. 沃尔福德股份公司, 法院承认仲裁协议无效,因为仲裁权已被“放弃”明确的选择” 提起诉讼并因此放弃仲裁.[15]
关于弃权主题的判例在澳大利亚继续增长. 有趣的分析和应用有关弃权的原则作为发现仲裁协议是“无效”, “无效”, 要么 ”无法执行”也可以在 Roy Hill Holdings Pty Ltd v. 三星C&T公司 [2015] WASC 458, John Holland Pty Limited v. 凯洛格布朗 & 根有限公司 [201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451, 和 Zhang v. 上海, 羊毛和黄麻纺织有限公司 (2006) 201 FLR 178.
在英国放弃仲裁
英国. 法院对同一问题采取了不同的方法. 某些英国法院认为,仲裁协议, 像任何其他合同一样, 可以被参与诉讼的一方否认. 如果否认被接受, 仲裁协议失效. 在 唐宁诉. Al Tameer 建立, 英国上诉法院通过参考合同分析的否认解决了弃权请求.[16] 上诉法院确认仲裁协议可以像任何其他合同一样在接受拒绝时被拒绝, 然后, 在这种情况下, 原告在开庭审理时接受了被告的否认.
确定仲裁弃权已经发生的进一步理论依据是合同. 出现的问题是: 当事人能否, 通过诉讼, 被视为已订约更改或废除仲裁条款或协议? 这个分析是在英国案例中进行的 的 伊丽莎白·H, 在诉讼开始一年半后提交弃权书的.[17]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 通过他们的行为, 同意接受法院的管辖权并更改仲裁条款.[18]
放弃新加坡仲裁
新加坡法院也承认放弃仲裁权. 在 Aero-Gate 私人有限公司 v. 恩根海洋工程私人有限公司, 法院将弃权描述为“自愿或故意放弃已知权利, 要求或特权“ 和 ”明智的选择体现在明确的行为中”.[19]
在 蒙特利尔银行. 骨形态发生蛋白, 高等法院裁定,通过选举放弃要求“在两个并发的不一致权利之间进行选择”.[20] 高等法院援引主要当局通过选举放弃, 机油希腊 (科林斯) 炼油厂 SA v. 印度航运公司, 法院裁定:[21] “众所周知,‘放弃’一词可能, 姻亲, 承载着不同的意义. 特别是, 它可能指的是不行使权利或放弃权利. 在这里,我们关注的是放弃因政党进行选举而产生的权利。. 选举本身是一个可能与更多相关的概念 [原文如此] 一个上下文.” 上述段落经上诉法院批准引用于 柴雪华 (以 Chuang Aik Engineering Works 的名义经营) v. SDL Technologies Pte Ltd 和另一项上诉 [2012] 1 单反相机 152.
结论
放弃仲裁权意味着有意识地决定放弃仲裁的优势而选择诉讼. 各方必须了解放弃此权利的影响,并在决定最合适的争议解决方法之前仔细考虑他们的选择. 是否通过合同规定, 诉讼期间的行为, 或一致的行为, 放弃仲裁权是一个重要的选择,可能会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产生影响,并且, 从而, 必须仔细接近.
[1] 威尔肯, ķ. 加利, 弃权法, 变体和禁止反言 (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2), 为. 3.14.
[2] 磷. 吉尔斯, 一个. 达达尔, 诉诸诉讼放弃仲裁权,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背景下, 73(4) 仲裁: 国际仲裁杂志, 调解与争议管理, p. 362.
[3] 磷. 吉尔斯, 一个. 达达尔, 诉诸诉讼放弃仲裁权,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背景下, 73(4) 仲裁: 国际仲裁杂志, 调解与争议管理, p. 363.
[4] 加里·伯恩, 国际商事仲裁 (3rd ed。, 2021), 章节 5, pp. 902-903.
[5] 中号. 普莱尔斯, 章节 3: 何时放弃仲裁协议? (第三次卡普兰讲座, 9 十二月 2009)(2018), 为. 3.04.
[6] Ivax Corp v. 美国布劳恩公司., 286 F.3d 1309 [2002].
[7] 摩根诉. 圣丹斯, 公司, 142 小号. CT值. 1708, 1711 [2022].
[8] 9 美国. § 2; 迪恩维特雷诺兹, 公司. v. 伯德, 470 美国. 213 [1985] 在 [217]–[218].
[9] 摩根诉. 圣丹斯, 公司, 142 小号. CT值. 1713 [2022].
[10] 摩根诉. 圣丹斯, 公司, 142 小号. CT值. 1713 [2022].
[11] 摩根诉. 圣丹斯, 公司, 142 小号. CT值. 1713 [2022].
[12] Roy Hill Holdings Pty Ltd v. 三星C&T公司 WASC 458 [2015]; AED 石油有限公司 v. 海雀 FPSO 有限公司 VSC 534 [2009]; Comandate Marine Corp v. 泛澳大利亚航运有限公司 FCAFC 192 [2006]; Zhang v. 上海, 羊毛和黄麻纺织有限公司 201 FLR 178 [2006]; ACD Tridon 公司. v. Tridon 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新南威尔士州 896 [2002]; Eisenwerk Hensel Bayreuth GmbH v. 澳大利亚花岗岩有限公司 Qd R 461 [2001].
[13] Comandate Marine Corp v. 泛澳大利亚航运有限公司 [2006] 亚足联. 53.
[14] (1) 就仲裁协议标的事项提起诉讼的法院应, 如果当事方不迟于提交关于争议实质的第一份陈述时提出要求, 将当事人提交仲裁,除非它发现协议无效, 无法执行或无法执行.
[15] 拉唐娜私人有限公司诉. 沃尔福德股份公司 [2005] VSC 359 在 [30].
[16] 唐宁诉. Al Tameer 建立 [2002] EWCA文明 721.
[17] 的 伊丽莎白·H [1962] 1 劳埃德代表. 172.
[18] 的 伊丽莎白·H [1962] 1 劳埃德代表. 172.
[19] Aero-Gate Pte Ltd 诉 Engen Marine Engineering Pte Ltd [2013] SGHC 148 在 [39].
[20] 蒙特利尔银行. 骨形态发生蛋白 [2017] SGHC 127 在 [69].
[21] 机油希腊 (科林斯) Refineries SA 诉印度航运公司, [1990] 1 劳埃德代表. 391 在 [397]-[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