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主题不是新的, 似乎总是有新的事情要说 投资者-国家仲裁 在查看欧盟委员会和议会几乎每天发布和发布的文章和文件的数量时, 各国政府和议会,还有学者, 从业者, 媒体, 网志, 等等. 这个非常技术性的话题过去只在专家中讨论过,现在显然已经吸引了公众, 媒体, 报纸和政治人物,现在可以说,流浪汉已经开始熟悉ISDS等概念, 上诉机制, 公平公正的待遇, 全面的保护和安全, 等等.
一世. 投资者-国家仲裁: 历史的观点
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国家与投资者之间关于使用国家自然资源的争议可追溯到20世纪上半叶,主要是 至 仲裁. 有趣, 在这些早期的仲裁中, 已经很清楚,争端应该在投资者与国家之间保持,而不是在东道国与投资者国籍国之间升级。, 这成为了ICSID基础的基本理念. 人们认为将这些争端置于机构背景下以根据统一的程序规则进行管理是适当的,而不是对某一争议进行仲裁。 至 基础.
ICSID诞生的最初几十年没有引起太多关注, 登记的案件很少,主要是专门学者和国际公法律师感兴趣的话题,而不是从业者和投资者. 这种机制的巨大潜力是在90年代发现的,当时人们了解它可以与双边投资条约网络结合使用,该条约为保护外国投资者制定了实质性和管辖权规则. 这导致投资人与国家之间的仲裁取得了成功,最近的两个发展值得一提. 第一, 最近几年, 我们已经听到了各国对ICSID系统某些功能的广泛批评,这导致了一些纠纷,这些纠纷几乎完全是在ICSID之前提出的,而在其他机构论坛(例如PCA)上提出的, 斯德哥尔摩研究所或ICC. 第二, 欧盟与其主要贸易伙伴之间关于自由贸易和投资保护协议的讨论和谈判是公众对该主题感兴趣的根本原因之一,也是自《里斯本条约》以来欧盟获得独家外部大国的结果.
特别是, 最先进的谈判涉及与加拿大的《全面经济贸易协定》 (CETA), 欧盟与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与美国的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 (提示). 几年前开始谈判时, 立即想到,新协议将复制BIT和MIT的计划,并且还将规定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 这些谈判的透明性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兴趣和, 作为结果, 对投资人与国家保护传统制度的广泛批评. 关于实质性保护标准, 最极端的立场指出,协议对国家的民主和主权构成威胁 (特别是其规范敏感事项的权利). 关于争议解决系统, 批评涉及授权私人法官对主权的威胁. 这些批评作为CETA的现行案文草案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欧盟-新加坡协定和T-TIP大大偏离了投资条约的通常规定. 因此,问题在于我们是要修改传统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系统,还是要完全放弃该系统。.
二. 欧盟的投资政策和新协议
继《里斯本条约》之后, 欧盟通过几个步骤制定了一项投资政策. 第一步是委员会的 7 七月 2010 题为“迈向全面的欧盟国际投资政策”,其中承认了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和“第三国对投资条件的保证”制度 [哪一个] 应以国际法具有约束力的承诺的形式出现”. 这确实需要超越BIT系统. 来文还强调了执行协定的重要性,以及, 除了州与州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 来文还提到需要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 特别是, 来文方指出,这是“投资协定的既定特征,因此如果没有协定,实际上会使投资者沮丧,并使东道国的经济吸引力低于其他国家”. 来文的主要挑战涉及确保这些机制的透明度以及结果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并且还提到需要准常任仲裁员和/或上诉机制.
回应委员会的来文, 议会发布了关于欧洲未来投资的决议 6 四月 2011 并强调需要国会参与制定投资政策. 议会表示“对国际仲裁员对投资者保护条款进行广泛解释的酌处权水平深表关切。, 从而导致排除合法的公共法规”. 特别, 争端解决机制, 议会同意委员会的意见,“除了州与州之间的争端解决程序, 投资者国家程序也必须适用,以确保全面的投资保护”. 议会还强调需要“更大的透明度, 当事人上诉的机会, 在足够可靠以保证正当程序的地方用尽当地司法补救措施的义务, 使用法庭之友书状摘要的可能性,以及选择投资者与国家/地区仲裁的单一地点的义务”. 尽管欧盟机构之间存在差异, 他们承认有必要就条约中的投资人与国家之间的解决机制进行谈判,并同意必须对其进行调整以满足新的关注. 最近, 的规定 23 七月 2014 确认ISDS将仍然是新制度和文书的一部分.
与新加坡和加拿大签订的协议的范围比外国投资要广泛得多, 谈判已经结束,文本现在需要审查和批准. 这两个文本很好地表明了欧盟在投资政策方面的立场. 从案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起草者试图考虑一些批评,因为它们与BITs的通常规定大相径庭。. 例如, 条约包含以下规定:
- CETA规定:“如果投资是通过欺诈性失实陈述进行的,则投资者不得根据本节提出仲裁要求。, 隐藏, 腐败, 或行为构成滥用程序”,这反映了著名的ICSID案件, 并规定ISDS“应适用于某缔约方根据附件X发行的债务重组 (公共债务).”
- 两项协议均规定可以根据《 ICSID公约》提出索赔, ICSID附加设施, 双方商定的贸易法委员会规则或其他规则.
- 两项协议均采用了委员会对准常任仲裁员的提及,并提及了ISCID秘书长从清单中任命仲裁员的可能性。 15 具有国际法专业知识的个人.
- 关于条约的解释, 起草者试图通过提到一个有权通过对法庭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解释的委员会来提高一致性。, 即使在正在进行的案件中.
- 两项条约均授予法庭中止根据案情进行程序并就初步问题或异议作出决定的权力。.
- 条约还包含有关无争议当事方的新规定, 欧盟 (而不是成员国) 或新加坡, 必须将其告知争议,并提供有关争议和诉讼的所有相关文件和信息. 无争议方也可以参加诉讼, 如果法庭邀请, 通过口头或书面陈述或参加听证会.
- 关于裁决的执行, 放弃了ICSID系统,条约引用了国家程序法.
- 协定未提及上诉机制,但缔约各方保留就建立该机制进行磋商的权利.
本来, 加拿大和新加坡条约草案是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谈判的基础. 三月 2014, 回应公众的关注, 欧盟委员会发起了一项公众调查,结果表明人们广泛反对ISDS机制,该机制被视为对民主,公共财政和政策的威胁, 并考虑到双方各自司法系统的优势,认为在欧盟和美国之间没有必要. 由于这一运动, 欧盟机构对于在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中纳入投资者与国家结算机制变得更加犹豫.
5月发表的概念文件 2015 欧盟委员会的裁决反映了这种批评,并采取了与传统双边投资条约截然不同的方法,因为它涉及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之间争端的多边体系,以及建立常设争端法院和上诉机制的机制。. 欧盟议会建议欧盟委员会将概念文件用作未来谈判的基础,并建议建立国际公共投资法院.
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草案文本是欧盟委员会最近发布的,是内部文件,不用于与美国进行谈判,而是与成员国和议会进行磋商。. 阅读指南总结了草案的内容,并指出, 与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谈判同时进行, 委员会将着手建立一个常设投资法院,, 随着时间的推移, 将取代欧盟协议和欧盟成员国与第三国达成的协议以及第三国之间缔结的贸易和投资条约中规定的所有投资争端机制. 案文提出法院制度, 而不是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机制, 由初审法庭组成, 15 公开任命的法官和上诉法庭 6 公开任命的法官. 的 15 法官将由欧盟和美国共同任命 (5 欧盟国民, 5 美国国民和 5 第三国国民), 争议将被随机分配,因此争议方将不会影响三名法官的选择。, 这同样适用于上诉法院的法官. 为了避免“双帽”, 法官将被禁止担任案件的律师.
该指南在指南中将其描述为解决投资争端的新纪元,似乎已经出现了对仲裁ISDS的反对。. 这个新的制度是否会被成员国和美国接受还有待观察,目前还不清楚这些最新的方法将在多大程度上对已经谈判的案文产生影响,例如与加拿大和新加坡的协定。.
当前ISDS系统的倡导者一直保持沉默; 从业人员和机构直到最近才开始进行公开辩论,并表示认为, 虽然还有改进的余地, 当前ISDS系统的许多批评都是基于不当知识.
由于欧盟及其关心维护欧盟法律优势的机构的参与,ISDS系统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而且还因为大多数现有的双边投资条约都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免受发达国家的侵害而免受欠发达国家采取的措施, 由于经济和政治状况的总体变化,这种情况现在已经演变 (现在最发达的国家有时是争端的被告). 缔约各方法律制度的可靠性 (欧盟和美国, 新加坡或加拿大) 相似也有助于辩论. 然而, 可以说,是否需要有效的仲裁机制来保护投资,不仅取决于东道国司法系统的可靠性,还取决于投资者选择在国际中立论坛而不是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的意愿。.
三级. 关于ISDS机制的辩论的可能结果
辩论确实非常政治化,通报不足. 报告的与投资人与国家/地区仲裁成功有关的数据通常是错误的,并且侧重于某些调解案件,而未能完全理解其含义. 当前辩论有几种可能的结果:
- 第一个可能的结果是彻底放弃当前的ISDS系统,其结果是管辖权将返回东道国法院. 这将是非常不受欢迎的结果,因为它将降低对投资者的保护水平,并不利于外国投资. 地方法院在国际投资法方面的能力和经验水平也令人关注.
- 第二个可能的结果是建立一个常设投资法院,这当然会减少负面影响; 这个想法并不新鲜. 在短时间内建立这种机制的前景是不太可能的. 令人怀疑的是,这将避免案件结果具有不可预测性的风险,并且该系统在选择仲裁员方面的灵活性将大大降低.
- 第三个可能的结果是在维持现行仲裁制度的同时进行重大变更以解决各州的关切. 这在《加拿大和新加坡条约》的案文中得到了强有力的反映,应解决一些问题. 第一, 选择准常任仲裁员将导致仲裁员人数不平衡,投资者不一定会信任这些仲裁员. 第二, 与上诉机制有关,旨在确保一致性并允许更正错误, 显而易见,任何争议解决系统都存在法学上的分歧和一定程度的不可预测性. 第三, 关于透明度,现已成为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的内在特征, 在不对ISDS系统当前功能构成任何威胁的情况下,可以做更多的工作来应对对透明度日益增长的需求, 例如通过使用透明度规则 (贸易法委员会).
总结一下, 尽管当前的BIT系统并不完善, 事实证明,它足以实现其主要目标,即确保外国投资受到投资者可以信任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保护。, 并鼓励直接投资. 批评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抓住重点,因为它们只关注争端解决系统,而不是实质性的规则和标准及其应用。, 这要复杂得多. 而不是批评仲裁员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情, 公众应该更多地关注实质性标准,因为当然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不管批评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制度有何好处, 存在严重溢出到商业仲裁的风险.
Andrea Carlevaris的主题演讲, 实践中的投资仲裁: 从内部看, 会议 26 九月 2015, 日内瓦 (亚足联, 国际刑事法院,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