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这是知识产权全球论坛 (知识产权) 服务, 政策, 信息与合作. 它成立于 1967 并且是联合国的一部分. 其使命是实现平衡且有效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 从而实现创新和创造力,造福所有人.
的 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建立在 1994, 提供时间和成本效益高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 (ADR) 知识产权纠纷的选项, 其中包括调解, 仲裁, 快速仲裁和专家裁决, 使私人当事人能够解决国内或跨境商业纠纷.[1]
WIPO仲裁经常涉及以下问题的争议:[2]
- 许可协议 (商标, 专利, 等等);
- 研究和开发协议;
- 技术转让协议;
- 分销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
- 数据处理协议;
- 艺术营销协议;
- 数字版权;
- 电视发行和格式;
- 电影制作.
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在案件管理中发挥作用. 它为选择调解员提供帮助, 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仲裁员和专家,并管理诉讼程序的财务方面. 它维护着超过 2,000 来自多个国家的争议解决从业者和专家 100 司法管辖区, 具有专利领域的知识, 商标, 版权, 设计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3] 也保证了双方之间的沟通, 仲裁员和专家.
WIPO 仲裁的标准条款 由本组织提供,但一旦发生争议,双方也可将争议提交 WIPO 仲裁.
产权组织仲裁的一些优势是:[4]
当事人自治——灵活性: 与大多数仲裁一样, 在产权组织仲裁中,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诉讼地点和语言. 与国家法院相比,该过程也可能更快, 哪一个, 因此, 可以节省成本;
单个, 知识产权纠纷专门程序: 通过产权组织仲裁, 双方可以同意通过单一程序解决涉及受多个不同国家保护的知识产权的争议, 从而避免跨司法管辖区诉讼的费用和复杂性, 以及结果不一致的风险;
中立性: 当事人可以选择中立的法律和语言, 从而避免了当事一方在法院诉讼中可能享有的任何国内法院优势, 熟悉适用的法律和当地流程可以提供显着的战略优势;
保密: 诉讼程序和裁决原则上是保密的,但双方可以另行商定. 当涉及商业声誉和商业秘密时,这是一个重要特征 (文章 75-78 的 2021 WIPO仲裁规则);
裁决的最终性和可执行性: 最后, 产权组织仲裁裁决不得上诉,且无需对案情进行审查即可得到承认, 根据 纽约公约, 在所有主要司法管辖区.
事实上,知识产权纠纷不是由可能缺乏普通法院专业知识的法官处理的, 听证会公开的地点是, 因此, WIPO仲裁的明显优势.
其他一般规则
历史上, 有一种假设,即知识产权符合公共政策利益,并且, 从而, 不可仲裁. 今天, 毫无疑问,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都是可以仲裁的, 至少在国际背景下, 当局登记知识产权的问题除外, 一般由国家法院审理.[5]
关于仲裁地, 根据文章 38 的 2021 WIPO仲裁规则, 除非双方选出其中一人, 仲裁地点由中心决定, 考虑当事人的任何意见和仲裁情况.
根据条款 17(b) 的 2021 产权组织规则, 指定仲裁庭的时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是 50 天.
也, 仲裁庭在 WIPO 仲裁中作出最终裁决的时限原则上为 12 月, 根据条款规定 65(一种) 的 2021 产权组织规则. 与国际商会仲裁相比,该时间更长, 在下面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最终裁决的期限为六个月 (文章 31.1 的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WIPO 仲裁数量最近急剧增加, 记录最多的病例 2022.[6]
上 1 七月 2021, WIPO修改了仲裁规则. 创新主要涉及远程听证会, 被采纳作为应对 COVID-19 大流行的措施, 披露第三方资助协议的义务, 从而反映了现代国际仲裁趋势, 并降低了一些纠纷的成本.[7]
非物质化的过程
根据条款 37(一种) 的 2021 产权组织规则, 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进行仲裁, 除仲裁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
文章 55 的 2021 产权组织规则随后规定仲裁庭可以, 与双方协商后, 决定是否远程举行听证会 (通过视频会议) 或亲自.
另外, 文章 4(一种) 该规则的制定使电子通信成为双方之间默认的联系方式, 中心和法庭.
第三方资助协议的披露
根据文章 9(七) 的 2021 产权组织规则, 为了防止利益冲突, 双方现在有义务透露 第三方出资者, 如果有的话, 在仲裁请求中或, 如果协议稍后签订, 及时向当事人披露, 仲裁员和中心.
相似地, 对请求的答复必须包括任何第三方资助者的身份, 根据条款 11(b) 规则之.
产权组织仲裁中中小企业费用减免
该中心提供 25% 如果争议当事人之一是中小企业,则可减少注册费和管理费 (中小企业).[8]
结论
最近几年, 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已明显转向仲裁,产权组织中心处于知识产权争议 ADR 的前沿.[9] 在这方面, 由于其灵活性,产权组织仲裁可以成为解决这些争议的宝贵工具, 实用性, 仲裁裁决的保密性和终局性.
[1] 产权组织调解仲裁中心网站: https://www.wipo.int/amc/en/center/index.html (最后访问: 6 十一月 2023).
[5] 中号. 沃勒, 中号. 波尔, 知识产权仲裁的兴起, 16 七月 2019, https://仲裁博客.kluwer Arbitration.com/2019/07/16/ip-仲裁-on-the-rise/ (最后访问 6 十一月 2023).
[6] 产权组织网站, 产权组织案件摘要; 中号. 沃勒, 中号. 波尔, 知识产权 仲裁的兴起, 16 七月 2019, https://仲裁博客.kluwer Arbitration.com/2019/07/16/ip-仲裁-on-the-rise/ (最后访问 6 十一月 2023).
[7] w ^. 雷津斯卡, 产权组织仲裁规则的修订: 适应技术纠纷中日益偏远的环境, 27 九月 2021, https://仲裁博客.kluwer Arbitration.com/2021/09/27/revision-of-the-wipo- Arbitration-rules-adapting-an-increasingly-remote-setting-in-technology-disputes/ (最后访问 6 十一月 2023).
[8] 产权组织网站, 产权组织费用表, 观点 9.
[9] 一世. 德卡斯特罗, H. 沃尔加斯特等人。, 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的最新趋势, 21 十二月 2022, https://globalarbitrationreview.com/guide/the-guide-ip-arbitration/second-edition/article/recent-trends-in-wipo-arbitration-and-mediation (最后访问 6 十一月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