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仲裁中通常使用证人证词. 证人通常可以是任何人,包括军官, 他/她要提供证词的一方的代表或雇员.[1] 在国际仲裁中使用证人的原因有多种: 加强已经提供的证据来支持一方的主张(s), 至 ”填其他证据不足或模棱两可时的证据空白, 或反驳另一方提供的证据.
证人的干预通常通过提交书面证人证词来完成, 通常与双方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 如果一方以书面形式提交了证人证词, 另一方将有机会在其随后的陈述中对此作出评论或提出反驳的证人证词. 提交见证人陈述和书面陈述将允许仲裁庭, 以及各方, 为听证会做准备, 如果叫, 将对证人的证词内容进行检查和询问.
在某些情况下, 证人的出庭也可以由仲裁庭直接命令.[2]
国际仲裁中证人陈述的结构
尽管对于证人证言应采取何种形式没有强制性要求, 通常在 IBA国际仲裁取证规则 (“IBA规则”). 根据这些规则, 见证人陈述通常遵循分为几个部分的通用结构. 我们将在以下各节中讨论这些部分.
Introduction of the Witness
文章 4(5)(一种) IBA规则 规定介绍证人应包括:
“证人的全名和地址, 关于他或她现在和过去的关系的声明 (如果有的话) 与任何一方, 以及对他或她的背景的描述, 资格, 培训和经验, if such a description may be relevant to the dispute or to the contents of the statement.”
引言部分允许识别证人, 他/她的教育或专业背景, 以及他/她与当事方的关系. 如果证人与依赖其证词的一方之间的关系不明显, 建议澄清此事,以减少在听证会上检查证人时可能发生的意外. 事实上, “不透露证人与当事方之间的现有关系或先前关系,可能是为了掩盖潜在的偏见”.[3] To complete identification and background, 证人的简历通常附在他/她的第一份证人证词上.
事实的叙述
文章 4(5)(b) IBA规则 规定证人证词应包含“事实的完整详细描述, 以及证人关于这些事实的信息来源, 足以作为争议事项的证人证据. 应提供证人所依赖的尚未提交的文件.”
事实的完整和详细描述是证人证词的核心. 在这部分, 证人将提供他或她对某些事实的回忆. 尽管IBA规则使用“完整而详细”, 没有迹象表明事实陈述的程度被认为是详尽而详尽的. 正如Ragnar Harbst所指出的, 当事人提交的证人证词的长度和细节上的差异可能会成问题,并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他强调“[一世]如果只有一方提供详细的证人证词, 只有对方可以准备. 另一方面, 只提供简短而肤浅的证人证词的政党也有风险. 严格的仲裁庭只能为证人提供有限的空间,让证人可以在听证期间补充其他事实和细节。.”[4] 因此, 尽管从战略的角度来看,提供简短而刻薄的证人证词可能会很有吸引力, 应该记住的是,这样的策略可能会适得其反。, 或证人为其作证的一方, 在手术的后续阶段可能会被禁止依赖其他证据.
有时,仲裁庭本身会提供有关证人陈述的时长和细节的指示. 例如, 在 附录四 202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设想了几种控制时间和成本的案例管理技术. 例如, 仲裁庭可以限制“书面陈述以及书面和口头证人证据的长度和范围 (事实证人和专家) 以避免重复并保持对关键问题的关注.”
语言声明
文章 4(5)(C) 根据IBA规则的规定,证人证词应包括“关于最初准备证人证词的语言和证人希望在证人听证会上作证的语言的说明.”
在以特定语言进行的仲裁中,这一点尤其重要, 例如, 经常是英语, 但涉及不流利或母语不是该语言的政党或证人. 因此, 建议在证人证词中澄清此事, 以便在需要时可以安排口译员进行最后的听证.
确认真相和签名
文章 4(5)(d) IBA规则 指定见证人陈述应包含“对证人陈述的真实性的肯定”. 反过来, 文章 4(5)(Ë) 要求证人声明包括“证人的签名及其日期和地点.”
没有关于肯定真理的强制形式. 它可以包含简单的声明; 如: “一世, [证人姓名], 特此申明,据我所知和所信,本证人声明的内容真实正确“ 要么 ”一世, [证人姓名], 相信本证人声明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
证人声明起草
撰写可信且可理解的证人陈述有几个技巧:
- 证人证词是其作者的个人声明,其中包含他/她对事实的回忆。. 因此, 它应该以第一人称单数书写.
- 除非证人是律师或具有法律背景, 他/她应放弃使用合法语言. 拉格纳·哈伯斯特(Ragnar Harbst)在其《国际仲裁中的证人准备》专着中对法律用语的一些示例进行了有益的总结,如下所示::[5]
- 证人证词的内容应明确, 准确且结构正确的标题下. 这样的标题可以分为, 例如, 按时间顺序或主题.
律师可在多大程度上干预国际仲裁中的证人陈述起草?
对于这个棘手的问题, 文章 4(3) IBA规则 回应说“[一世]不得不适用于某方, 它的军官, 雇员, 法律顾问或其他代表采访其证人或潜在证人,并与他们讨论其未来的证词.“ 反过来, 的 IBA国际仲裁中当事人代表准则, 即准则 20 和 21, 进一步指定“[一种] 党代表可协助证人准备证人声明 [和] 应设法确保证人陈述能反映证人自己对有关事实的陈述, 事件与情况.”
除非仲裁地的法律另有规定, 律师的角色是, 从而, 仅限协助. 不会阻止律师与证人讨论证人证词. 也, 作为仲裁专业人士, 律师应该最清楚证人陈述的结构,并可以在这方面指导证人. 然而, 律师不得写证人证词, 即, “写下证人可能会做些什么, 可以, 或应该说, 然后请证人确认相同.”[6]
[1] 看到 IBA国际仲裁取证规则, 文章 4(2): “任何人均可作为证人出示证据, 包括一个政党或政党的官员, 员工或其他代表.”
[2] 看到 IBA国际仲裁取证规则, 文章 4(10): “在仲裁结束前的任何时候, 仲裁庭可命令任何当事方规定, 或尽其所能提供, 在任何人的证据听证会上出庭作证, 包括尚未提供证词的人. 提出此类请求的当事方可以以本条所述的任何理由反对 9.2.”
[3] [R. 哈伯斯特, “有关国际仲裁中证人的审查和准备的律师指南”, 威科集团 (2015), p. 70.
[4] [R. 哈伯斯特, “有关国际仲裁中证人的审查和准备的律师指南”, 威科集团 (2015), p. 71.
[5] [R. 哈伯斯特, “有关国际仲裁中证人的审查和准备的律师指南”, 威科集团 (2015), p. 84.
[6] [R. 哈伯斯特, “有关国际仲裁中证人的审查和准备的律师指南”, 威科集团 (2015), p.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