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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仲裁条款 2021 –建议

10/01/2021 通过 国际仲裁

许多当事方未能意识到仲裁条款的措辞对于仲裁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 一个人可以观察, 然而, 经常出现的情况,其中仲裁条款包含有缺陷的措词和, 从而, 遭受不必要的事件和程序辩论. 这样的子句称为 “病理条款“. 它们在Fouchard中定义, 盖拉德, 高盛国际商事仲裁如下:[1]

它表示仲裁协议, 特别是仲裁条款, 包含可能破坏仲裁进展顺利的缺陷. Arbitration agreements can be pathological for a variety of reasons. 提及仲裁机构可能不准确或完全不正确; 该协议似乎允许将争议提交仲裁是可选的; 它可能包含一个有缺陷的任命仲裁员的机制,因为, 例如, 选定的指定机构拒绝履行该职能; 或者, 该协议本身可能会指定在争议发生时死亡的仲裁员. 该协议可以规定,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争议涉及三个或三个以上利益不同的当事方; 可能为仲裁程序施加不切实际的条件 (例如无法使用的截止日期), 或提供某些问题 (例如合同的有效性) 不应由仲裁员处理, 尽管此类问题与争端密切相关,但仍请仲裁员决定.

下面, 我们在起草仲裁条款时提出了十项建议,以避免程序性事件破坏及时性。, 有效解决争端并通过仲裁提高争端解决的成本.

标准ICC仲裁条款

建议编号. 1: 从仲裁机构提出的标准仲裁条款开始

通常将主要仲裁机构建议的标准仲裁条款用作模板是安全的. 这些标准条款包含明确的, 当事人应根据合同情况对仲裁条款进行修改的基本文本, 如果需要的话.

例如, 的 标准ICC仲裁条款 内容如下: “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esent contract shall be finally settled under the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by one or more arbitrators appoi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aid Rules.”

反过来, 的 LCIA标准仲裁条款 内容如下: “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including any question regarding its existence, validity or termination, shall be referred to and finally resolved by arbitration under the LCIA Rules, which Rules are deemed to be 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into this clause. The number of arbitrators shall be [one/three]. The seat, or legal plac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City and/or Country]. The language to be used in the arbitral proceedings shall be [ ]. The governing law of the contract shall be the substantive law of [ ].”

最后, SCC提出以下基本标准条款: “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or the breach, termination or invalidity thereof, shall be finally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bitration Rules of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建议编号. 2: 精确使用条款

仲裁条款中使用的所有术语都很重要, 这些条款将由仲裁庭解释. 通过解释仲裁条款, 仲裁庭将首先对该条款本身的案文给予高度重视. 他们将研究双方实际同意的内容, 不是他们本可以同意的, 但最终没有, 同意. 例如, 术语“应”和“可以”. 前者具有强制性意义, 后者只是可选的. 措辞应准确.

建议编号. 3: 保持仲裁条款简单明了

草拟最佳的仲裁条款很简单, 精确无歧义. 这意味着所有术语都清晰明了,, 从而, 不能受到严重挑战. 例如, 当仲裁条款在一句中指出争端应由独任仲裁员解决时,就会产生歧义, 但在另一句话中指出“每位仲裁员均应独立公正”. 在此特定示例中,模棱两可的是,很难看出当事人的意图是仅由一名仲裁员还是由一组仲裁员来裁决最终争议.

建议编号. 4: 仲裁条款的范围

范围, 或适用范围, 仲裁条款的内容涉及该条款所涵盖的问题和争议,并且, 从而, 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又是在这里, 仲裁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很重要. 尽管当事人只能同意仲裁特定的合同索赔, 他们还可以自由地提供广泛的仲裁协议范围,不仅涵盖合同下的所有争议, 而且与此有关的纠纷, 包含, 在某些情况下, 非合同要求. 在这方面, 不同的术语,例如任何或所有争议“由合同产生”, “根据合同产生”, “与合同有关”, “与合同有关”一般使用. 然而, 应该记住的是,它们具有根本不同的含义,这取决于对仲裁条款范围的限制。, 以及有关仲裁协议的法律.

建议编号. 5: 任命适当数量的仲裁员

在其仲裁条款中, 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将在仲裁庭中担任仲裁员的人数; 通常指定一个或三个成员. 仲裁员的人数将直接影响当事各方需要支付的全部费用. 如果只涉及少量损害赔偿或应收款的情况下要任命三人法庭, 鉴于争议金额,与仲裁员费用有关的费用可能不成比例 (甚至, 有时, 超过争议金额).

因此, 从实际的角度, 任命一名独任仲裁员是明智的, 而不是由三人组成的法庭, 对于金额不大的合同. 或者, 双方可以就起付金额达成协议, 例如,有关金额少于USD的争议 3 百万, 要求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 如果金额超过此阈值, 由三个仲裁小组组成.

几个领先的仲裁机构, 如那个 国际刑事法院 或者 SCC, 建立了成本计算器,使当事方可以预期仲裁成本, 包括仲裁员费用.

建议编号. 6: 命名适用法律

适用, 或管辖法律 (也称为 “实体法” 或者 “合同法“), 是当事方不应忘记将其纳入协议的另一要素, 如果他们希望避免在仲裁开始后进行后续辩论. 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选择适用于争议案情的适当法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仲裁庭将考虑许多因素, 造成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各方应注意,法律和法律制度为合同条款提供了不同的法律制度. 例如, 一种 不可抗力 根据法国和英国法律,该条款的解释方式不同. 从而, 应注意选择适当的管辖法律.

建议编号. 7: Procedural Rules Selected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机构仲裁,也可以选择纯粹的仲裁。 至 仲裁. 通常,纯粹选择是一个坏主意 至 仲裁 (除非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被使用), 因为如果当事双方在争端发生时无法达成协议,, 经常发生, 要求法院介入以组成仲裁庭, 导致延误,浪费时间和成本.

如果选择机构仲裁, 除仲裁地的强制性规则外, 仲裁将根据指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 这些规则规定了一些在遵守方面的义务, 例如, 要提交的书面意见, 预付费用, 听证会的进行, 颁发奖项的截止日期, 等等. 然而, 又是在这里, 仲裁条款应包含对仲裁机构的准确说明,这是至关重要的. 例如, 如果当事方希望诉诸国际商会仲裁, 仲裁条款应参考“国际仲裁规则 商会” 正确地.

建议编号. 8: 仲裁地点/席位和聆讯的类型/地点

仲裁地点的选择 (也称为仲裁地) 在仲裁条款中 至关重要.[2] 仲裁地点/所在地有若干法律后果. 它决定了地方, 即, 国家, 仲裁裁决可能面临败诉方提起的废止程序,并且州法院可以介入仲裁程序的情况. 一般来说, 建议选择一个在仲裁程序中对司法干扰最小的仲裁地点,并认为这对仲裁有利. 受欢迎的仲裁席位 包括巴黎, 伦敦, 日内瓦和新加坡.

尽管废止制度是一个主要问题, 它不是唯一的一个,因为仲裁地会对仲裁的其他特征产生影响, 例如仲裁语言, 如果仲裁条款未明确指出后者. 例如, 一些国家, 如印尼,[3] 在其国家仲裁立法中包含有关语言的默认规则,即在这些国家/地区选择席位也将迫使其选择官方语言作为仲裁语言, 各方是否应同意.

在实践中, 当事人通常会在其仲裁条款中就仲裁地的选择达成协议. 例如, 之间 2007 和 2011, 在以上 76% 国际商会仲裁案,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了仲裁地点/所在地.[4] 今天, 这个比例几乎达到 90%.[5] 然而, 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地的选择没有正确说明.

那说, 需要记住的是,将仲裁地点/席位与听证地点区分开来. 听证会的地点, 顾名思义, 对应于进行听证的地方. 尽管听证会的地点可以与仲裁地点/地点一致, 这不是强制性的. 正如Gary Born所说, “大多数国家法律和机构仲裁规则都允许在仲裁所在地外进行仲裁和听证会, 为了方便起见. 除极少数例外, 在仲裁座位外进行听证不影响座位的位置”.[6]

建议编号. 9: 仲裁语言

如上所述, 当事人最好在其仲裁条款中加入仲裁语言, 为了避免随后对该程序进行任何程序性辩论或避免适用适用于仲裁地的法律中所包含的默认规则. 缔约方可以自由选择他们想要的任何语言. 当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时,选择仲裁语言尤为重要. 例如, 当用英语起草相关信函时,选择法语作为仲裁语言没有多大意义。, 各方不说法语.

建议编号. 10: 其他注意事项

当事人具有合同自由,可以就任何 (在法律上可能) 仲裁条款的特征. 这可能包括或排除:

  • 有关要任命的仲裁员的进一步考虑: 性别, 学历, 拥有专业背景 (教授, 工程师, 律师), 国籍, 等等;
  • 仲裁员费用上限;[7]
  • 在最终裁决中分配总仲裁费用的方式, 即, 遵循“活动后的费用“ 规则, 或不.

– 祖扎娜·维苏迪洛娃(Zuzana Vysudilova), Aceris Law LLC

[1] Ë. 盖拉德, Ĵ. 野蛮人, “福沙, 盖拉德, 高盛国际商事仲裁”, 克鲁维尔国际法 (1999), pp. 261-262.

[2] w ^. 克雷格, w ^. 公园, Ĵ. 三位的调查, 国际商会仲裁, 3路 ed。, 牛津大学出版社 (2000), 为. 12.01.

[3] 法律编号. 30 的 1999 关于仲裁和替代性纠纷解决, 文章 28: “所有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是印尼语, 除了当事方可以选择使用另一种语言外, 经仲裁员或仲裁庭同意.”

[4] Ĵ. 炒, 小号. 格林伯格, F. 马扎, 秘书处《国际商会仲裁指南》, 2012, 为. 3-678.

[5] G. 天生, 国际商事仲裁, 3路 ed。,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20), pp. 2205-2282.

[6] G. 天生, 国际商事仲裁, 3路 ed。,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20), pp. 2205-2282.

[7] d. 亨里克斯, 控制仲裁费用: “仲裁员的固定费用”, 硅谷仲裁 & 调解中心, 24 七月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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