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提交仲裁请求 (“中央“ 或者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是至关重要且相对简单的步骤. 在 2019, ICSID秘书长收到 39 仲裁请求.[1]
几乎所有仲裁规则, 包括ICSID仲裁规则,[2] 规定希望进行仲裁的当事方应向机构提交书面通知或仲裁请求 (看我们的博客: “如何发起国际仲裁”). 今天, 大多数仲裁机构允许通过电子方式传达请求.
根据文章 36 建立该中心的《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 (“ICSID公约”), 仲裁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秘书长, 谁将请求的副本发送给另一方.
秘书长将根据其中所载信息登记仲裁请求. 然而, 如果争议明显不在中心管辖范围内, 根据党的意见, 秘书长应拒绝注册并通知请求方.
ICSID收到仲裁请求的日期被视为仲裁的开始日期。. 此日期与仲裁庭的组成有关 (文章 37 ICSID公约) 并出于ICSID管辖权的目的 (文章 25 ICSID公约).
1) ICSID仲裁请求的强制性要求
像其他仲裁机构一样, 提交ICSID仲裁请求必须符合强制性规定.
第一, 仲裁请求必须以中心的三种正式语言之一写成, 即., 英语, 西班牙语或法语 (文章 34 ICSID行政和财务条例).
还必须由请求方或其代表注明日期并签名 (仲裁请求中必须附有委托书或委托书).
此外, 仲裁请求必须确定当事各方及其同意诉诸ICSID仲裁. 对于受访国, 同意可以三种不同的方式表达:
- 通过合同;
- 通过国内立法; 要么
- 通过条约.
如果通过条约或法律表示同意, 仲裁请求必须随附此类文书的副本以及其生效的证据. 如果有合同, 协议副本应与生效日期一起提交.
外国投资者的同意, 反过来, 可以表达:
- 通过致国家的书面函件;
- 通过向中心提交仲裁请求. 例如, 在 Ť[R索引. 阿尔巴尼亚, 法庭强调,投资者的同意“成为[s] 最迟在外国投资者使用各自的国家法律向ICSID提出索赔时生效”.[3]
(有关各方同意的更多信息, 看到: “同意投资仲裁”).
如果请求方是自然人, 仲裁请求必须在同意之日说明其国籍, 以及提交仲裁请求的日期. 自然人还必须在ICSID之前证明他/她不是受访国的国民.
如果请求方是公司, 它还必须在同意之日证明其国籍. 如果国籍与争端的被告国相同, 该请求必须附有与该国的协议,其中规定该公司就《 ICSID公约》而言应被视为外国公司. (文章 25 ICSID公约).
最后, ICSID仲裁请求必须提供有关直接因投资产生的法律争议的基本信息.
2) 需提供仲裁费和预付款的住宿费
不可退还的美元注册费 25,000 必须在通过电汇进行注册之前支付给秘书长. 请求方应将电汇命令的副本与仲裁请求一起提交.
年度管理费USD 42,000 还应提供行政服务, 包括案例小组和财务管理, 中心提供, 提起仲裁请求后不久. 此类费用通常由各方平均分配.
除了不可退还的行政费用, 派对是必需的, 时, 支付预付款. 这些预付款包括仲裁庭本身的预计费用。. 根据 ICSID行政和财务条例 14(3), 预付款由仲裁庭主席估算, 考虑了法庭在未来三到六个月内将要发生的费用.
从各方成本的预付款中, 仲裁庭的每个成员均有权获得:
- 费用为美元 3,000 用于与诉讼有关的作品 (对应美元 375 每天八个小时); 和
- 偿还与诉讼有关的合理费用, 包含 每日 和差旅费.
费用预付款的第一部分应在仲裁庭组成时支付,通常在美元之间 100,000 美元 150,000 对于每一方. 欲获得更多信息, 看到: “ICSID仲裁费用的进展“.
最终, ICSID仲裁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国家而言可能都是昂贵的. 然而,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仲裁机构产生的总费用比律师费产生的费用便宜, 仍然是最大的单一成本要素. 有关投资仲裁费用的更多信息, 看到: “如何将投资条约仲裁的总成本降低到低于美元 1 百万”.
3) 的 “降温” ICSID仲裁请求之前的期限
许多双边投资条约 (“BIT的”) 提供一个“冷静下来”在提交ICSID仲裁请求之前必须遵守的期限. 通常, 此期限是从发生争议或投资者将争议通知东道国之日起三六个月.
例如, 代表 第九条(5) 英哥伦比亚双边投资条约 提供:[4]
如果经过三个周期 (3) 从有意向国际仲裁提交争议的通知起的几个月内,未同意上述替代程序之一, 争议应应有关投资者的书面要求 (“仲裁请求”) 根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仲裁规则提交仲裁 (考虑到规定, 适用时, 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 在华盛顿特区开放供签名 18 游行 1965 和和解管理的附加设施, 仲裁与事实调查程序).
冷静期旨在鼓励仲裁前的和解. 投资者必须致函国家代表 (被称为“争议通知”) 通知存在争议. 此争议通知简要说明了争议的背景并提出了协商要求. 投资者当然可以在冷静期内发送其他争议通知,直到到期为止.
如果正确解释,ICSID法庭通常已将冷静期视为强制性的程序步骤.
例如, 在 格茨v. 布隆迪, 仲裁庭拒绝就在冷静期内索赔人未提出的要点和索赔作出决定.[5] 在 西部NIS企业基金v乌克兰, 法庭强调,“适当的通知是国家同意仲裁的重要内容, 因为它允许国家, 通过其主管机关行事, 审查并可能通过谈判解决争端”.[6]
因此, 在提交ICSID仲裁请求之前, 投资者必须事先彻底审查程序步骤, 同时以足够的精度确定他们将提出的索赔.
[2] ICSID调解和仲裁程序的程序规则 (“ ICSID仲裁规则”) 由中心行政理事会根据第 6(1)(b) ICSID公约.
[3] Tradex Hellas S.A. v.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94/2, 管辖权决定, 24 十二月 1996, ¶ 63.
[4]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哥伦比亚共和国签署的《促进和保护投资双边协定》 17 游行 2010.
[5] 安托万·格茨和其他人v. 布隆迪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95/3, 奖, 10 二月 1999, ¶ 93.
[6] 西部NIS企业基金v. 乌克兰, ICSID案号. ARB / 04/2, 订购, 16 游行 2006, 法庭命令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