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欺诈,印度尼西亚ICSID仲裁被认定为不可受理. 被授予 6 十二月 2016,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庭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拒绝了丘吉尔矿业和Planet Mining Pty Ltd的索赔要求 (美元 1.95 十亿) 反对印尼共和国 1992 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之间的双边投资条约, 以及 1976 印度尼西亚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之间的双边投资条约, 并命令索赔人支付美元 9.45 国家损失一百万美元.[1]
丘吉尔及其澳大利亚子公司Planet Mining Pty于2004年开始在印度尼西亚开展业务 2008 并成为 75% Ridlatama集团的所有者. 然而, 在 2010, 东库塔地区行政当局撤销了该集团伪造的煤矿开采许可证, 索赔人称造成美元损失 1.3 十亿.
ICSID法庭, 通过缔约方提交的证据, 发现“欺诈性计划充斥了索赔人对EKCP的投资. […] 因此,问题在于, 根据刚刚提出的法律原则, 索赔仍然可以得到保护,或者是否必须被驳回. 法庭认为这个问题是可否受理的问题. […] 法庭同意被告人的观点,根据国际公共政策,基于欺诈或伪造的权利提出的索偿要求是被索偿人有意或无理忽略的,因此不予受理.”[2]
仲裁庭进一步指出,“整个EKCP受到欺诈的严重影响而震惊 (一种) 以及由于索赔人缺乏监督许可过程和调查伪造指控的努力 (b).”[3]
因此,仲裁庭发现存在伪造“实施旨在获取采矿权的欺诈行为”,[4] 和“[一种]结果, 诚实信用的一般原则和禁止滥用程序的规定使该法庭的索偿要求无法从条约的投资保护中受益,并且属于, 所以, 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5]
此案在印尼引起了地区政府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一个经常性问题。. 这与 2009 《采矿法》赋予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广泛的权力,可在不加监督的情况下向任何矿业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
印度尼西亚最新的ICSID仲裁的积极结果也许会减少最近要求印度尼西亚退出ICSID公约的呼吁.
[1] 丘吉尔矿业与行星矿业有限公司, 以前是ARB / 12/40 v. 印尼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12/40和 12/14).
[2] 丘吉尔矿业与行星矿业有限公司, 以前是ARB / 12/40 v. 印尼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12/40和 12/14), 为. 507.
[3] 丘吉尔矿业与行星矿业有限公司, 以前是ARB / 12/40 v. 印尼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12/40和 12/14), 为. 509.
[4] 丘吉尔矿业与行星矿业有限公司, 以前是ARB / 12/40 v. 印尼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12/40和 12/14), 为. 528.
[5] 丘吉尔矿业与行星矿业有限公司, 以前是ARB / 12/40 v. 印尼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12/40和 12/14), 为. 528.
奥雷利·阿斯科利(Aurelie Ascoli), Aceris Law SARL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