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说明探讨了欧盟法院判决后欧盟内部投资仲裁的现实情况 阿奇米亚. 阿奇米亚 最初被称为突破性的决定, 这导致采取进一步措施阻止欧盟内部投资仲裁. 然而, 最近的决定和判断可能会让人质疑这项改革的有效性.
邮政-阿奇米亚 混乱
在 2018, 欧洲联盟法院 (欧盟法院) 做出了期待已久的判决, 持有“文章 267 和 344 特氟龙 [欧盟运作条约] 必须被解释为排除成员国之间缔结的国际协定中的条款, 如文章 8 荷兰王国与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之间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 这个判决具有开创性.[2] 该判决也为欧盟成员国之间双边投资协定的终止奠定了基础.
改变始于 阿奇米亚 判决已确定 5 可以 2020, 什么时候 23 成员国签署了 同意终止欧盟内部双边投资条约 (卖方未对仲裁通知作出回应).[3] 该协议规定,尽管欧盟内部双边投资条约不得作为新仲裁的法律依据, 已结束的仲裁不应受到影响.[4] 奥地利, 瑞典, 芬兰, 爱尔兰共和国未签署本协议.
判决于 LC Corp v 波兰
正如协议中所反映的, 欧盟内部投资仲裁的现实 阿奇米亚 已经改变. 这项改革可能会让人认为欧盟正在完全废除欧盟内部投资仲裁. 然而, 现实并不那么简单.
LC Corp 是一家荷兰公司,根据荷兰-波兰双边投资协定对波兰共和国提起了贸易法委员会仲裁 (1992), 根据粮食和饲料贸易协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波兰请求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下令采取临时措施,禁止 LC Corp 进一步追究其索赔. 尽管荷兰-波兰双边投资协定经同意终止 2 二月 2019,[5] 以及随后签署的关于双边投资条约不会作为新投资争端管辖权依据的协议, 的 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没有批准波兰的请求.[6]
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判决前, 该案由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审理, 哪一个, 在根据案情作出决定时, 认为尽管欧盟法律将排除欧盟内部投资仲裁程序, 鉴于以下情况,没有法律依据对位于伦敦的仲裁庭的管辖权做出裁决 胜任力 原理[7] 载入英国仲裁法 1996.[8]
英语决定如下 阿奇米亚
荷兰法院的判决 波兰 v LC Corp 并不孤立. 位于伦敦的 ICSID 仲裁庭 阿德里亚集团 BV v 克罗地亚 采取了类似的方法. 在那次仲裁中, 基于克罗地亚-荷兰双边投资协定 (1998), 仲裁庭驳回了克罗地亚的管辖权异议 阿奇米亚 判断, 提及欧盟法院的判决对 ICSID 法庭不具有约束力:
欧盟法律中没有具有约束力的先例概念,, 更重要的是, 法庭不是欧盟或其成员国之一的机构. 委员会所依据的仲裁裁决均不支持其关于欧洲法院判决对 ICSID 仲裁庭具有约束力的建议.[9]
此外, 关于协议, 仲裁庭认为“投资者[s] 不能追溯性地剥夺依赖各国无条件同意仲裁的权利 […] 双边投资条约.”[10]
英国法院一再采取无视法律的做法 阿奇米亚 判决和协议. 在承认有关仲裁裁决的程序中 基础设施服务卢森堡 v 西班牙[11] 法院认为欧盟法律并不优先于《能源宪章条约》, 强调预先存在的条约义务, 并认可该奖项:
欧盟法律问题不属于 [特殊情况]; 而且无论如何, 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并且英国遵守 ICSID 公约规定的国际条约义务 (如《中》所载 1966 法案) 无论如何都会被高等法院优先考虑.
然而, 我认为这只是西班牙坚持 ECT 和 ICSID 公约的不同方式 […] 应通过忽略其有关争议解决的明确条款来解释, 优先于给予欧洲法院的决定相对于所有国家先前存在的条约义务的完全优先权. 我不接受这是正确的方法.[12]
限制欧盟内部投资仲裁失败?
法院和法庭最近的裁决可能会让人想知道欧盟内部投资仲裁的现实在 阿奇米亚 欧盟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否像人们曾经想象的那样具有开创性. 确实, 尽管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已同意终止内部双边投资协定, 这些条约的很大一部分都有日落条款 (15 荷兰-波兰双边投资协定的年数).[13] 取决于仲裁地, 这俩 阿奇米亚 判决和协议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后果.
如上图, 设在伦敦的法庭为欧盟内部投资仲裁打开了大门. 相反, 对于位于欧盟的法庭来说,克服管辖权障碍将会困难得多. 因此, 的后果 阿奇米亚 非欧盟司法管辖区的判决和协议的严厉程度要低得多. 然而, 必须记住,基于欧盟内部双边投资协定的裁决如果要在欧盟成员国内执行,将面临进一步的挑战.
结论
欧盟法院的判决 阿奇米亚 开始了多米诺骨牌效应, 这导致大多数欧盟成员国之间达成终止欧盟内部双边投资协定的协议. 一些人认为这一转变具有开创性. 然而, 时间已经表明,欧盟内部投资仲裁的现实 阿奇米亚 不那么明显. 位于欧盟以外的法院和法庭执行欧盟内部双边投资协定, 欧盟内部的法院无法干预此类情况. 因此, 尽管 阿奇米亚 和协议, 欧盟内部投资仲裁, 尽管受到很大限制, 还是有可能的.
[1] 斯洛伐克共和国 v 阿奇米亚, CJEU大会议厅, 6 游行 2018, C-284/16.
[2] ñ. 拉夫拉诺斯, Ť. 单身的, 阿奇米亚: 开创性或被高估 (2018) 仲裁VZ, 德国仲裁杂志 348, 349-350.
[3] 欧盟成员国之间双边投资条约终止协议, 5 可以 2020.
[4] ID. 文章 5-6.
[5] https://Investmentpolicy.unctad.org/international-investment-agreements/treaties/bilingual-investment-treaties/2643/netherlands—波兰位-1992 (最后访问 16 十一月 2023).
[6] 波兰 v LC公司BV, 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 29.08.2023.
[7] 的 胜任能力 该原则规定仲裁庭有权决定其管辖权.
[8] https://globalarbitrationreview.com/article/dutch-court-again-refuses-restrain-intra-eu-bit-claim (最后访问 16 十一月 2023).
[9] 阿德里亚集团有限公司 v 克罗地亚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20/6, 关于欧盟内部管辖权异议的决定, 120.
[10] ID. 为. 242.
[11] 卢森堡基础设施服务 v 西班牙 [2023] EWHC 1226 (通讯).
[12] ID. 最好. 108, 87; 也可以看看 最好. 88-89, 162.
[13] 荷兰王国和波兰共和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 1992, 文章 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