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6 游行 2018, 欧洲联盟法院 (“欧盟法院”) 发现 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 (“ ISDS”) 欧盟内部BIT中的内容与欧盟法律不符. CJUE 提出了重要的 阿奇米亚 判决 瓦特莱特总督的意见 并发现:
“文章 267 和 344 TFEU必须被解释为排除成员国之间达成的国际协议中的规定, 如文章 8 BIT的, 根据这些成员国之一的投资者可以, 如果在另一成员国的投资有争议, 向该成员国提起针对该成员国的诉讼,该仲裁庭已接受该成员国的管辖权.”
遵循欧洲法院的逻辑, 考虑到欧洲联盟成员国同意从其本国法院的管辖权中删除,此判决是有道理的, 因此,根据欧盟条约要求他们在欧盟法律涵盖的领域中建立的司法救济制度, 与欧盟法律的适用或解释有关的争议.
根据欧洲法院判例法, 国际协议不得影响条约或条约所确定的权力分配, 所以, 欧盟法律制度的自主权, 法院保证遵守. 文章 344 TFEU的成员国有义务“除本条约规定的解决方法外,不得就本条约的解释或适用于任何解决方法提出争议” (为. 32).
欧盟法院忆及,为了确保保留欧盟法律秩序的特定特征和自治权, 条约建立了司法系统,旨在确保欧盟法律解释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下条 19(1) 欧洲联盟条约 (“您的”), 会员国承诺“提供足够的补救措施,以确保在联盟法涵盖的领域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为. 36).
欧盟法院还忆及,欧盟司法系统将第7条规定的初步裁定程序作为其基石。 267 特氟龙, 哪一个, 通过在法院与会员国的法院和法庭之间建立对话, 目的是确保对欧盟法律进行统一解释, 从而确保其一致性, 它的全部作用及其自治性以及, 最终, 条约确立的法律的特殊性质 (为. 37).
为了确保这些原则得到满足, 欧洲法院采用了以下标准组成的三重检验:
- 争议是否需要解释或适用欧盟法律?
- 仲裁庭是本条所指的成员国的法院或法庭吗? 267 TFEU?
- 仲裁裁决是否应由成员国法院进行审查, 确保可以根据第30条的规定,将欧盟法律问题提交给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参考 19(1) TEU的?
考虑到可能要求欧盟仲裁庭根据欧盟内部BIT来决定争议,以解释或确实适用欧盟法律, 例如. 基本自由, 包括建立自由和资本自由流动, 法院必须确定仲裁庭是否是本条所指的成员国的法院或法庭 267 TFEU涉及初步裁定的参考. 欧盟法院发现“仲裁庭不属于荷兰或斯洛伐克的司法系统“ 然后 ”与这两个成员国的法院相比,法庭管辖权的特殊性质正是存在该条的主要原因之一 8 BIT的” (最好. 45-46). 欧盟法院认为,仲裁庭与成员国的司法系统没有足够的联系,因为它没有使命确保统一适用法律规则. 因此, 仲裁庭无权参考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定 (最好. 48-49).
关于第三项标准, 欧盟法院认为该条款的要求 19(1), 即. 在欧盟法律涵盖的领域中建立司法救济制度, 未实现. 这是因为州法院只能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司法审查, 即. 仅用于有限的审查, 关于适用法律下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与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的公共政策的一致性 (为. 53).
所以, 欧洲法院发现“通过缔结BIT, 它的成员国建立了解决投资者与成员国之间争端的机制,可以防止以确保欧盟法律充分有效的方式解决这些争端, 即使他们可能关心该法律的解释或适用.”
商业仲裁v. 投资仲裁
分析测试的第三条标准时, 即, 仲裁裁决是否应由成员国的法院根据第 19(1) TEU的, 欧洲法院将商业和投资仲裁区分开来:
“ 54的确, 关于商业仲裁, 法院认为 有效仲裁程序的要求证明,成员国范围内的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是有限的, 前提是可以在审查过程中检查欧盟法律的基本规定,并, 如果有必要, 提请法院作初步裁定 (看到, 为此, 的判断 1 六月 1999, 瑞士生态, C‑126 / 97, 我:C:1999:269, 段落 35, 36 和 40, 和的 26 十月 2006, 芥菜, C‑168 / 05, 我:C:2006:675, 段落 34 至 39).”
“ 55但是, 仲裁程序,例如本条所述的程序 8 BIT的 不同于商事仲裁程序. 后者源于双方自由表达的愿望, 前者 源自会员国同意从其本国法院的管辖权中删除的条约, 因此,从第二条第二款的司法救济制度 19(1) TEU要求他们在欧盟法律涵盖的领域内建立 (看到, 为此, 的判断 27 二月 2018, 葡萄牙法官联盟, C‑64 / 16, 我:C:2018:117, 段 34), 与欧盟法律的适用或解释有关的争议. 在那种情况下, 前款中有关商业仲裁的考虑事项不适用于本条所述的仲裁程序 8 BIT。”
CJEU 尝试使用其实例化这一点 瑞士生态 在判决中,它认为应限制对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并且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有可能撤销或拒绝承认裁决,这符合高效仲裁程序的利益 (为. 35). 它还发现,当被要求确定仲裁裁决的有效性时,有关欧盟竞争规则解释的问题应开放给国家法院审查,并且应该有可能将这些问题移交给其他国家。, 如果有必要, 向法院作出初步裁定 (为. 40).
在Achmea案中,欧洲法院认为,由于欧洲法院在商业和投资仲裁之间存在差异,因此无法将生态瑞士法应用于投资仲裁. 据此,商业仲裁起源于“各方自由表达的愿望”, 而投资仲裁得出“从会员国同意从其本国法院的管辖权中删除的条约中删除, 因此,从第二条第二款的司法救济制度 19(1) TEU要求他们在欧盟法律涵盖的领域内建立” (为. 55).
CJEU的理由不是很清楚. 考虑到商业仲裁,商业和投资仲裁之间的区别是有问题的, 也是成员国及其加入的国际公约将欧盟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从其法院的管辖权中移至仲裁庭,并仅留下非常有限的控制.
也许欧洲法院看到了不同之处,即允许个人以他们认为适当的方式解决争端,并允许国家本身参与仲裁程序并受到被撤销的裁决的约束。从司法救济制度”. 换一种说法, 在需要解释和适用欧洲法律的有关国家责任的裁决中提供司法救济时,成员国应遵守更高的标准.
欧盟内部BIT的投资仲裁v. 欧盟以外的投资仲裁
撇开区别, 目前尚不清楚为何应区别对待与欧盟以外国家进行仲裁的协议. 例如, 根据罗马尼亚和中国之间的双边投资条约成立的仲裁庭可能需要解释和适用欧盟法律,并且与欧盟内部BIT仲裁一样,将采用相同的司法补救措施. 欧洲法院未解释该双重标准的合理性.
阿奇米亚病的背景
正如 CJEU 总结的那样 新闻稿, 在 1991 前捷克斯洛伐克和荷兰缔结了关于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比特). 欧盟内部BIT规定,一个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的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必须友好解决,或, 在默认情况下, 在仲裁庭前 (有 196 欧盟成员国之间目前有效的BIT).
在 2004, 斯洛伐克向私人投资者开放其健康保险市场. 阿奇米亚, 属于荷兰保险集团的企业, 在斯洛伐克成立子公司,以在斯洛伐克提供私人健康保险服务. 然而, 在 2006 斯洛伐克部分扭转了疾病保险市场自由化的局面, 尤其禁止健康保险活动产生的利润分配.
在 2008, Achmea根据BIT提出了针对斯洛伐克的仲裁程序, 理由是该禁令违反了协议并造成了经济损失. 在 2012, 仲裁庭认定斯洛伐克确实侵犯了BIT, 并责令其赔偿Achmea约2210万欧元的损失.
斯洛伐克随后向德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庭的裁决。. 斯洛伐克认为,双边投资条约中的仲裁条款违反了《欧盟条约》的若干规定。.
德国联邦议院 (联邦法院, 德国), 上诉聆讯, 问法院,斯洛伐克提出的仲裁条款是否与《欧盟条约》相符.
司法部长的意见
欧洲法院直接裁定反对 瓦特莱特总督的意见 谁得出的结论是“文章 18, 267 和 344 TFEU必须被解释为不排除通过在缔约国之一加入欧盟之前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而建立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 (为. 273).
瓦特莱特将军认为,根据双边投资条约设立的仲裁庭的特征与商业仲裁的特征相似. 特别是, 它们使成员国的普通法院和法庭能够确保遵守欧盟法律原则以及统一解释欧盟法律和遵守欧洲公共政策规则的目标 (最好. 244-245).
瓦瑟莱特(Wathelet)辩护律师还指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也存在裁定不符合欧盟法律以及互信原则的风险。. 尽管有这些风险, 欧盟法院从未质疑其有效性. 个人之间对欧盟竞争法问题的仲裁并不陌生. 根据Wathelet,“因此,如果个人之间的国际仲裁不会损害欧盟和FEU条约确定的权力分配,以及, 相应地, 欧盟法律制度的自主权, 即使国家是仲裁程序的当事方, (203) 我认为,在投资者与国家之间进行国际仲裁的情况下也必须如此,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家不可避免的存在意味着更大的透明度 (204) 而且仍然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即要求国家根据《条款》采取不履行义务的行动来履行欧盟法律规定的义务 258 和 259 特氟龙” (为. 259).
结论
结论, 不幸的是,欧洲法院在其Achmea判决中并不十分清楚,他试图区分商业仲裁与投资仲裁,并留下了许多关于Achmea判决对《能源宪章条约》和更广泛的欧盟以外投资仲裁的影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