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警察权力原则, 东道国可以对外国投资者执行其法律,而不承担任何不当行为的责任.
例如, 如果东道国不遵守前者的法律,东道国可以撤销给予该投资者的优惠. 法庭在 基博拉克斯 v. 玻利维亚 同意受访者的论点, 如果撤销法令是玻利维亚主权制裁侵犯其领土内法律的合法权利, 它不符合应获赔偿的条件. 法庭提到美国法律协会的重述 (第三) 对外关系法, 技术v. 墨西哥, CME v. 捷克共和国, Genin v. 爱沙尼亚 和 瑞士狮v. 马其顿. 它认为,警察权力原则特别适合于剥削权利的情况 (例如许可或让步) 取决于外国投资者是否满足某些要求.
然而, 法庭认识到国家的警察权力不是无限的,它划定了学说的界限. 法庭, 在 基博拉克斯 v. 玻利维亚, 进行三方面的测试,以验证使用警察权力是否合法,以及是否伪装为行使州警察权力,这是否是名副其实的. 法庭已核实 (一世) 撤销是否基于索赔人的实际违法行为; (ii) 那些违反法律的行为实际上是否随着特许权的终止而受到制裁; 和 (三) 撤销是否按照正当程序进行. 这三个条件是累积的.
投资者违反法律
玻利维亚以两项涉嫌侵权为由撤销了特许权. 第一, 投资者系统地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 从而阻止了税务审计的进行. 第二, 申报和实际运输的提取矿石数量上的差异违反了税法. 关于第一场, 仲裁庭发现未通知投资者,因此无法参与审计. 事实没有证明第二点.
因特许权终止而受到制裁
如果国家确定投资者违反法律与撤销特许权之间存在联系,则可以援引警察权力原则. 换一种说法, 法律或合同条款应规定,如果发生特定违规, 优惠将被撤销.
法庭认为玻利维亚法律, 被访者援引, 如果审计确认存在违反玻利维亚法律的行为,则未向政府提供全面授权以废除让步. 它仅允许政府在审计发现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违规行为的情况下撤销让步. 所以, 法庭得出结论认为,投资者所谓的违规行为没有理由撤销特许权.
撤销必须按照正当程序进行
仲裁庭认为撤销特许权不符合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 无论是根据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仲裁庭提到了国际法中的正当程序标准,该标准概述于 ADC v. 匈牙利, 要求“外国投资者针对已采取或将要针对其采取的剥夺行动提出索赔的实际和实质性法律程序.即使玻利维亚法律规定了投资者可能试图采取的几种宪法或行政措施, 仲裁庭认为正当程序未得到遵守, 决定性因素是在审核过程中没有听到投资者的声音.
结果是, 法庭发现撤销特许权不是玻利维亚警察权力的合法行使. 该决定的副本可在下面获得.
- 安德里安·贝雷戈伊(Andrian Beregoi), Aceris Law SARL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