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2012 ICC紧急仲裁员规则将仲裁的优势扩展到在组成仲裁庭之前急需采取临时措施的当事方. 之前, 各方必须向州法院寻求此类措施, 并非总是可能或期望的.
根据ICC仲裁规则,可以在申请仲裁之前提出紧急措施申请, 但请求应在 10 申请天数. 特殊的电子邮件地址[1] 致力于此申请,以确保ICC仲裁院院长立即得到通知, 谁将决定在一两天内允许该应用程序[2]. 特别是, 总统需要核实申请书的当事方是有关仲裁协议的签字人还是签字人的继任人. 未签署协议的母公司不参与此程序. 基于投资条约的仲裁协议也被排除在外. 这种严格的应用是为了避免司法管辖权争端,因为这会减缓紧急程序并破坏其目的。.
该程序的地点应与当事方商定的仲裁地点相同. 当这不明显时, 固定座位的是总统. 前者还决定了给定的任命 紧急仲裁员. 在此过程中, 仲裁员的国籍不是问题. 紧急仲裁员应在 15 收到文件的天数.
由于此过程固有的紧急性质, 仲裁人的管辖权可能胜于双方先前的共识. 理论上, 似乎可以忽略仲裁协议中的冷静期, 并且有一项合同条款规定,当事方为采取临时和保护措施而接受法院的裁决,不应影响紧急仲裁员的管辖权.
- Yuhua Deng, 阿西里斯法
[1] Emergencyarbitrator@iccwbo.org; ICC提交申请的指南: https://iccwbo.org/products-and-services/arbitration-andadr/arbitration/emergency-arbitrator/
[2] 安德里亚·卡列瓦里斯(Andrea Carlevaris)•荷西·里卡多·费里斯(JoséRicardo Feris), ICC国际仲裁法院公报第一卷. 25 没有. 1, 第5页: “总统在核实以下内容后做出决定: (一世) 申请书中确定的所有当事方均为相关仲裁协议的签字人或继承人; (ii) 该仲裁协议于 2012 仲裁规则; (三) 双方未选择退出《紧急仲裁员规定》; 和 (四) 双方尚未就获取音乐人的另一套仲裁前程序达成协议, 临时措施或类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