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引发了许多可再生能源投资仲裁纠纷, 包括案件 Charanne和建筑投资v. 西班牙, SCC案号. V 062/2012, 原告基础设施有限公司和EnergíaSolar LuxembourgS.àr.l. v. 西班牙王国, ICSID案号. ARB / 13/36, 梅萨电力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v. 加拿大政府, 贸易法委员会, PCA案号. 2012-17 和别的. 尽管个别事实模式各不相同, 通常,外国投资者最初是在对法律框架进行突然的改革之后起诉东道国,而该法律框架最初是为鼓励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而进行的.
可再生能源投资仲裁争端示例
在 Charanne和建筑投资v. 西班牙 , 这两个实体 (Charanne和建筑投资) 两者均持有T-Solar Global S.A.的资本百分比。, 西班牙太阳能发电厂. 他们就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能源改革对西班牙王国提起仲裁程序, 比如一个 7 % 对发电机收入征税并减少对可再生能源生产商的补贴. 索赔人的要求主要基于违反公平和公正待遇标准和间接征收的要求. 然而, 仲裁庭决定支持国家.
原告基础设施有限公司和EnergíaSolar LuxembourgS.àr.l. v. 西班牙王国 与上述案件的理由相同. 由于同样的改革,该索赔是针对西班牙王国提出的,包括 7 对发电机收入征收百分之三的税,并减少对可再生能源生产商的补贴. 这次, 然而, 仲裁庭决定对投资者有利, 强调投资仲裁的不可预测性. 它发现西班牙当局违反了公平公正待遇的标准,并判给了一笔 EUR 128 百万赔偿.
在 梅萨电力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v. 加拿大政府, 特拉华州一家实体起诉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已启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向适当的申请人授予合同. 索赔人提出,政府的措施对既定的计划造成了意想不到的变化, 饲料中 关税计划. 索赔人声称涉及以下各项违反条约的行为: 公平公正的待遇, 拒绝司法,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性能要求以及全面的保护和安全性. 然而, 加布里埃尔·考夫曼·科勒教授组成的法庭, 查尔斯·N. 布劳尔和托比·兰道, 质量控制, 发现这种说法毫无根据.
不确定, 激励措施和更多不确定性
可再生能源投资昂贵. 通常仅在大量资本投资后的后期才能获得回报. 各国鼓励私人投资者发展可再生能源, 因为它们可能处置东道国否则无法获得的技术和财务手段. 为了使自己的国家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 中央政府经常设计各种形式的补贴.
通常,激励措施可提供稳定的电价, 买断, 在市场上处于有利地位, 贷款等. 通过实施 上网电价 例如, 东道国保证将在一定时期内以固定汇率购买发电, 不管真实的市场价格. 然而, 这种激励措施可能成为东道国的财务负担. 在金融不稳定时期, 东道国可能有动机尽量减少甚至结束此类计划.
此类事件可能会引起争议, 正如我们在上面看到的. 因此, 存在这种可能性时,投资者可向仲裁庭寻求追索权. 由法庭决定政府的改革是否代表违反条约.
最近的仲裁实践表明,此类纠纷越来越频繁. 由于激励措施可能长期不可持续, 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中,可再生能源投资仲裁纠纷的数量将会增加.
然而, 因为投资仲裁中没有约束力的先例, 不幸的是,关于国家或投资者是否将在其仲裁中胜诉,仍将存在不确定性, 应该来这个吗.
卡塔琳娜·格拉加(Katarina Grga), 阿西里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