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项目通常很长, 复杂且需要大量资本. 另外, 该行业对地质事件有重大影响, 政治变化和环境法规. 由于这些原因, 能源领域的纠纷很常见, 仲裁已成为解决这些争议的首选方式, 特别是在国际层面.[1]
正如所指出的 2020 ICC争议解决统计, 能源部门历来产生大量国际刑事法院案件.[2] 在 2020, ICC注册 167 新能源行业案例.[3] 在投资者与国家争端领域, 能源部门也很突出. 的 2020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发布的年度报告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表明能源部门继续主导其案件量.[4]
一个) 能源部门
1) 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能源
谈到重大能源项目, 可以使用不同的能源. 通常, 这些来源分为两类: “不可再生”和“可再生“ 活力.[5]
不可再生能源是指, 使用过一次, 不能重复使用. 它主要由动植物化石形成. 不可再生能源的例子是石油和天然气. 可再生能源, 反过来, 来自不断补充的地球物理和生物资源. 这是太阳能的情况, 风能和水能.[6]
2) 上下游企业
涉及能源领域的公司通常位于“上游的“ 要么 ”下游” 供应链的各个环节.[7] 这两个部分代表了能源部门的主要活动, 即, (1) 勘探, (2) 生产, (3) 提炼和 (4) 分销和销售.
在不可再生能源领域, 上游企业大多参与原材料的提取.[8] 在这个阶段, 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联合运营和钻探协议很常见.[9] 不可再生能源的下游部门涵盖了从生产阶段到最终用户的所有运营 (例如, 精制, 加工, 分发, 等等).[10]
在可再生能源领域, 上游企业经常参与研发, 而下游参与者主要参与向最终用户的销售和分销.[11]
所谓“中游”也可以用来指能量的运输和储存.[12]
乙) 能源领域的纠纷仲裁
1) 涉及仲裁的争议类别
能源纠纷可能根据所涉及的各方而分为不同的类别. 两大类是, 然而, 常见的: 国家间争端 (包括国家实体) 和私人聚会, 和私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一种) 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纠纷
能源部门是, 历史上, 高度监管. 多年, 国家和国有企业垄断了能源的开采和供应. 虽然通过私有化计划出现了新的机会, 各州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参与能源项目. 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的密切互动经常产生争议, 特别是在资本输入国.
此类争议的法律依据可能有所不同, 如下所示:
- 合同纠纷: 能源部门的私营公司将经常与国家本身或国家拥有或控制的公司签订协议. 例如, 石油和天然气合同通常与国家或国家石油公司签订 (夜晚) 参与探索, 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和分配. 这些协议通常包含将未来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条款. 在这方面, 因与各国签订的能源合同而产生的仲裁与私人当事方之间的纯商业仲裁并无太大区别, 除非合同本身允许投资者与国家进行仲裁.[13]
- 基于条约的争端: 这些条约可以采取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的形式, 规定主权国家在发生某些类别的争端时单方面提出仲裁.[14] 投资者通过提出仲裁请求接受国家的提议. 在 委内瑞拉控股公司, BV. v. 委内瑞拉 (ICSID案号. ARB/07/27), 例如, 申请人根据仲裁 荷兰-委内瑞拉 BIT[15] 两个能源项目实施影响生产和出口的措施后征收和违反公平公正待遇的案件. 多边投资条约的例子是 能源宪章条约 (ECT) 和现已失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6] 过去几十年, 一些欧洲国家在 ECT 下面临众多索赔. 西班牙, 例如, 参与了可再生能源领域最多的 ECT 仲裁.[17] 光伏行业多位投资者对西班牙提出索赔, 除其他外, 一系列监管措施后的间接征收补偿[18] (看到, 例如, Isolux 荷兰, BV. v. 西班牙王国 (SCC案例V2013/153); 查兰妮, BV. 等. v. 西班牙 (SCC案号. V 062/2012); Eiser Infrastructure Ltd 等. v. 西班牙王国 (ICSID案号. ARB / 13/36); 马斯达尔太阳能 & 美国风能合作社. v. 西班牙王国 (ICSID案号. ARB/14/1)).
- 国内投资法律纠纷: 能源部门索赔的另一个法律依据来自东道国的国内立法. 旨在激励和鼓励外国投资的国内法律和法规可以规定东道国单方面同意仲裁. 投资者同意, 反过来, 通常可以通过致国家的书面通信或通过提交仲裁请求来表达. 与基于条约的争端不同, 国内立法中的仲裁提议并不总是受国籍标准的约束.[19]
b) 私人纠纷
大多数能源纠纷涉及私营公司, 然而. 通常, 这些纠纷源于广泛的交易. 如果私人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它们将落入以合同为基础的商事仲裁的总标题.[20]
2) 共同能源 适合仲裁的争议
- 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 和合资经营协议 (乔阿) 纠纷: 在能源行业, 多合约交易, 特别是 JV 和 JOA, 司空见惯. 合资协议是分配风险的有效工具, 为能源项目的开发增加资本并分享专业知识. JOA 是一种常见的合资协议. 通过 JOA, 当事人可以指定运营商, 联合运营委员会, 以及项目的商业和技术框架.[21] JOA 中的常见争议可能源于运营商和非运营商参与者所需的谨慎标准.[22] “死锁”也可能发生在 50:50 合资企业. 进一步, 未能及时拨打现金电话, 当运营商合作伙伴要求时, 可能对违约方造成严重后果和, 在这种情况下, 可以期待仲裁.[23]
- 天然气价格审查: 而在典型的商事仲裁中, 仲裁庭被要求确定哪一方有责任并命令赔偿, 在涉及气价审查的纠纷中, 仲裁庭必须确定是否满足了价格调整的要求,并且, 如果是这样的话, 确定价格调整. 在此类纠纷中, 仲裁员必须明白, 至少, 天然气市场的基本原则, 尽管经常引用专家证据.[24]
- 工程 & 施工: 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背景下也可能出现纠纷. 建筑纠纷可能发生在纯粹的商业层面或可能涉及国家实体. 在这些纠纷中, 仲裁员经常面临与缺陷物品和延误有关的问题.[25]
- 国家措施: 正如刚才提到的, 国家经常卷入能源领域的争端. 费率和服务条件的监管经常是能源纠纷的核心. 另外, 东道国对能源项目的干预可能会降低其价值并引起间接征用.[26]
- 国家间的国际边界争端: 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争端,因为它涉及主权国家. 这些争端通常与海域油气田和海洋资源获取有关。. 通常, 国际边界争端中出现的问题涉及海洋委员会和勘探区的位置.[27]
- 与第三方的纠纷: 除了主要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纠纷, 与第三方的纠纷也可能发生. 通常, 这些纠纷涉及服务提供者, 合资协议中的供应商和分包商.[28]
C) 能源领域仲裁的挑战
毫不奇怪, 仲裁是能源行业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的优点包括, 除其他外, 当事人意思自治, 访问中立论坛, 灵活性, 保密, 能够选择具有所需专业知识的仲裁员以及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
能源行业的特殊性可能会在仲裁程序中产生一些程序上的挑战, 然而. 一个常见问题是复杂建筑合同和合资协议中多方交易的合并. 在这种情况下, 多次仲裁, 涉及相同或相似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可以开始. 一旦开始不同的仲裁, 仲裁员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合并多个仲裁可能具有挑战性.[29]
在这方面, 许多仲裁机构已推出合并程序. 不过, 许多机构仍然提供不完善的程序, 这在现实世界中可能无效[30] (有关根据多项仲裁协议开始仲裁的更多信息, 看到 在多个仲裁协议下提起仲裁).
另一个程序挑战, 在涉及合资企业的纠纷中尤其重要, 是可仲裁性的问题. 虽然许多涉及合资企业的索赔可以通过金钱赔偿来弥补, 涉及合资企业僵局的索赔, 控制权的改变或当事人的破产可能会使仲裁庭的管辖权受到质疑. 有时,仲裁庭可能会被要求终止合资企业中的合伙关系或命令向所涉各方具体履行.[31]
涉及价格审查的仲裁也可能出现问题, 经常需要专家来解决这些问题. 专家裁决和仲裁条款可能含糊不清, 对仲裁庭和专家的权力范围造成困难.[32]
[1] 小号. 沃尔伯格和A. 佩蒂, 仲裁能源纠纷 在M. 阿罗约 (ed。), 瑞士仲裁: 的 从业者指南 (2018), p. 1278.
[2] 根据国际商会争议解决统计, 能源和建筑部门约占 38% 在所有 ICC 案件中. 看到 ICC争议解决 2020 统计, p. 17.
[3] ICC争议解决 2020 统计, p. 17.
[4] 2020 ICSID年度报告, p. 25.
[5] 小号. 沃尔伯格和A. 佩蒂, 仲裁能源纠纷 在M. 阿罗约 (ed。), 瑞士仲裁: 的 从业者指南 (2018), p. 1280.
[6] 同上.
[7] 小号. 沃尔伯格和A. 佩蒂, 仲裁能源纠纷 在M. 阿罗约 (ed。), 瑞士仲裁: 的 从业者指南 (2018), p. 1282.
[8] 小号. 沃尔伯格和A. 佩蒂, 仲裁能源纠纷 在M. 阿罗约 (ed。), 瑞士仲裁: 的 从业者指南 (2018), p. 1281.
[9] 同上.
[10] 同上.
[11] 同上.
[12] 同上.
[13] 小号. 沃尔伯格和A. 佩蒂, 仲裁能源纠纷 在M. 阿罗约 (ed。), 瑞士仲裁: 的 从业者指南 (2018), pp. 1284-1285.
[14] 小号. 沃尔伯格和A. 佩蒂, 仲裁能源纠纷 在M. 阿罗约 (ed。), 瑞士仲裁: 的 从业者指南 (2018), p. 1286.
[15] 荷兰-委内瑞拉双边投资条约正式终止 1 十一月 2008, 看到 国际投资协议导航 – 贸发会议投资政策中心.
[16] 小号. 沃尔伯格和A. 佩蒂, 仲裁能源纠纷 在M. 阿罗约 (ed。), 瑞士仲裁: 的 从业者指南 (2018), p. 1288.
[17] Ĵ. 亚当, 可再生能源 在 G. 阿尔瓦雷斯, 中号. 里奥弗里奥·皮切, 等. (eds。), 拉丁美洲的国际仲裁: 能源和自然资源纠纷 (2021), p. 168
[18] 中号. w ^. 弗里德曼, d. w ^. 普拉格, 一世. C. 波波娃, 征收和国有化 在J. w ^. 罗利质量控制, d. 主教和G. 凯撒 (eds。), 能源仲裁指南 (2019), p. 25.
[19] 小号. 沃尔伯格和A. 佩蒂, 仲裁能源纠纷 在M. 阿罗约 (ed。), 瑞士仲裁: 的 从业者指南 (2018), p. 1289.
[20] 同上.
[21] 小号. 沃尔伯格和A. 佩蒂, 仲裁能源纠纷 在M. 阿罗约 (ed。), 瑞士仲裁: 的 从业者指南 (2018), p. 1293.
[22] 小号. 沃尔伯格和A. 佩蒂, 仲裁能源纠纷 在M. 阿罗约 (ed。), 瑞士仲裁: 的 从业者指南 (2018), p. 1294.
[23] 中号. 比利和 S. 斯托克利, 上游油气纠纷 在J. w ^. 罗利质量控制, d. 主教和G. 凯撒 (eds。), 能源仲裁指南 (2019), p. 192; 小号. 沃尔伯格和A. 佩蒂, 仲裁能源纠纷 在M. 阿罗约 (ed。), 瑞士仲裁: 从业者指南 (2018), p. 1293.
[24] 中号. 征收, 天然气价格审查仲裁: 某些显着特征 在J. w ^. 罗利质量控制, d. 主教和G. 凯撒 (eds。), 能源仲裁指南 (2019), pp. 210-211.
[25] 小号. 沃尔伯格和A. 佩蒂, 仲裁能源纠纷 在M. 阿罗约 (ed。), 瑞士仲裁: 从业者指南 (2018), p. 1297.
[26] 小号. 沃尔伯格和A. 佩蒂, 仲裁能源纠纷 在M. 阿罗约 (ed。), 瑞士仲裁: 从业者指南 (2018), p. 1298.
[27] 小号. 沃尔伯格和A. 佩蒂, 仲裁能源纠纷 在M. 阿罗约 (ed。), 瑞士仲裁: 从业者指南 (2018), p. 1282.
[28] 中号. 比利和 S. 斯托克利, 上游油气纠纷, 在J. w ^. 罗利质量控制, d. 主教和G. 凯撒 (eds。), 能源仲裁指南 (2019), p. 194.
[29] G. 弗拉维亚诺斯和 V. 帕帕斯, 能源领域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整合 在J. w ^. 罗利质量控制, d. 主教和G. 凯撒 (eds。), 能源仲裁指南 (2019), p. 244.
[30] G. 弗拉维亚诺斯和 V. 帕帕斯, 能源领域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整合 在J. w ^. 罗利质量控制, d. 主教和G. 凯撒 (eds。), 能源仲裁指南 (2019), p. 246.
[31] 小号. 沃尔伯格和A. 佩蒂, 仲裁能源纠纷 在M. 阿罗约 (ed。), 瑞士仲裁: 从业者指南 (2018), p. 1294.
[32] 小号. 沃尔伯格和A. 佩蒂, 仲裁能源纠纷 在M. 阿罗约 (ed。), 瑞士仲裁: 从业者指南 (2018), p. 1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