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贸仲”) 是中国大陆主要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繁忙的仲裁机构之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四月 1956. 原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贸促会”), 随后,贸仲委更名为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被称为 “贸仲” 作为 1988.
CIETAC仲裁规则 目前生效于 1 一月 2015. CIETAC仲裁规则有中文版本, 英语和 其他几种语言. 此外, CIETAC拥有一套特定的仲裁规则来解决财务纠纷 (所谓的 CIETAC财务纠纷仲裁规则), 也自 1 一月 2015.
过去几年来,CIETAC的案件量一直在稳步增长, 包括在 2020 (2020 工作报告和 2021 工作计划). 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称, 在 2020 独自的, 曾经有 3,615 新案件, which represents a growth of 8.5% 相较于 2019 (3,333 新案件). 贸仲委的涉外案件也有所增加 (739 新案件 2020) 还有更多争议 (的总争议金额 2020 达到人民币 112.13 十亿, 约美元 17.4 十亿). 有趣的是, 也有 67 仅非中方当事人的案件. 与其他主要国际仲裁中心一样, CIETAC还很容易适应了由COVID-19大流行引起的新情况, 通过建立新的虚拟听力中心, 网上备案和处理 819 虚拟听证会 2020 独自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贸仲委有一名董事长, 几位副主席和许多其他成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主要总部在北京. 此外, 贸仲委已经建立了几个下放 “小组委员会” 在深圳, 上海, 天津, 重庆市, 杭州市, 武汉市, 福州, 南京, 成都市, 西安和济南以及香港的离岸仲裁中心, 温哥华 (加拿大) 和维也纳 (奥地利).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子委员会/仲裁中心构成一个单一的仲裁机构, 在仲裁院副院长兼院长的指导下.
特别突出的是 贸仲委香港分会, 建立在 2012, 因为与香港有关的案件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理的案件总数中排名第二. 在 2018, 贸仲委还在温哥华开设了首个北美仲裁中心, 加拿大.
- 专家咨询委员会, 作为咨询机构,负责研究仲裁程序和实质性法律问题, 就修订仲裁规则和培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提供咨询意见;
- 案例编辑委员会, 汇编和编辑了贸仲委对结案的仲裁裁决,并出版了贸仲委年鉴和统计数据;
- 仲裁员资格审查委员会, 审查并审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资格和表现, 并根据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就续展每名仲裁员的工作提出建议.
CIETAC仲裁规则: 钥匙 2015 修正案
CIETAC仲裁规则 被修改 2015, 旨在提高CIETAC仲裁程序的效率,并使CIETAC规则进一步与国际最佳实践保持一致. 关键引入的变化 2015 CIETAC仲裁规则包括:
- 关于任命紧急仲裁员的新规定 (文章 23 和 附录三)
- 参加更多聚会的机制 (文章 18) 和仲裁的合并 (文章 14);
- 适用摘要程序的门槛提高 (文章 56.1); 和
- 引入特别条款以涵盖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 包括香港为默认席位,香港法律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 (文章 73-80). 有趣的是, 与中欧国际仲裁中心在中国大陆进行的仲裁不同, 贸仲委香港仲裁庭有权下令给予临时救济 (文章 77).
CIETAC仲裁模型条款
希望在其仲裁条款中加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当事方可以简单地选择建议中的两个示范条款之一 CIETAC的网站:
示范仲裁条款 (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贸仲) 仲裁应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CIETAC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示范仲裁条款 (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贸仲)___________小组委员会 (仲裁中心) 仲裁应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CIETAC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CIETAC还为解决财务纠纷提供了标准的标准仲裁条款。, 哪些缔约方可以随时使用:
因本合同或本交易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应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财务仲裁规则进行。.
CIETAC仲裁费用
仲裁费参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的仲裁费用表. 仲裁费取决于争议金额, 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除外,该仲裁案件可能按小时收取费用, 并可以使用 CIETAC的费用计算器.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或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员的每小时费率不能超过CIETAC规定的最高费率, 发表于 CIETAC香港仲裁中心的网站 在提交仲裁请求之日 (CIETAC仲裁规则, 附录三).
除了仲裁费, 双方还必须支付标准的注册费和手续费, 包括审查仲裁请求的费用, 提起仲裁程序, 案件管理和文件归档 (CIETAC仲裁费用表, CIETAC仲裁规则附录二 2015).
外国律师可以代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当事人吗??
像大多数其他国际仲裁规则一样, CIETAC仲裁规则不限制谁可以作为当事方’ 仲裁程序中的代表. 事实上, 文章 22 of the CIETAC Arbitration Rules explicitly allows this by providing that “[一种] 当事人可以由其授权的中国和/或外国代表代表(s) 处理与仲裁有关的事宜”. 某些中国立法, 然而, 对在中国执业或对涉及中国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的外国律师施加了限制, 即使这个问题尚不清楚, 辩论的主题. 特别是, 中国人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管理规定, 适用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及其开展的法律服务活动, 在文章中提供 15 代表处及其代表只能进行以下活动:除与中国法律有关的事项外”. 然而, 《外国律师事务所条例》和《执行规定》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的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不得就中国法律的适用提供意见。, 即使仲裁程序受中国法律管辖,这些规定似乎也并不禁止此类代表在中国仲裁中担任当事人代表。. 事实上, 在实践中, 在中国涉及至少一个由外国律师代表的外国当事人的仲裁案件中并不少见 (看到 外国律师在中国仲裁中担任当事人代表, Kluwer仲裁博客, 十月 2020). 可能希望在未来几年中在此问题上进一步澄清, 因为主要仲裁管辖区的仲裁法明确规定了谁可以担任国际仲裁的当事人代表没有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