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一位客户询问第三方资金在亚洲是否合法. Jana Karam有用地汇编了以下信息, 这表明在绝大多数辖区中都可以使用第三方资金, 但不在中国或新加坡, 明显不允许的地方. 以下是对亚洲第三方资金现状的评论.
1) 文莱:
文莱允许第三方资助. 在其他资金安排方面, 律师还可以安排应急费用,以收取最多 30% 在初审法院获得的赔偿金中, 要么 40 % 成功上诉后追回的损害赔偿.
2) 中国:
第三条禁止第三方资助 22 律师收费管理条例, 规定必须直接向指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
在其他筹资机制方面, 中国已考虑授权法律费用保险. 它没有采用律师的“败诉方支付”规则’ 费用,因为它最近更改了系统,以便法院直接从败诉的被告那里收取法院费用,而不是由被告补偿胜诉的索赔人.
3) 香港:
允许第三方资金在香港进行国际仲裁. 破产是禁止在诉讼中使用第三方资金的一个明显例外,因为清算人或受托人被允许将诉讼选择权分配给诉讼出资人. 法理学表明第三方资金和成本在国际仲裁中的相关性, 如 在 坎农路顾问有限公司v. 肯沃工程有限公司, 终审法院裁定包庇原则不适用于仲裁. 在 齐格菲(Siegfried Adalbert Unruh)v. 汉斯·约格·西伯格和另一个, 终审法院裁定,维护和包揽禁令必须与其他公共政策问题保持平衡. 在 再网络工程音像技术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还允许破产受托人根据诉讼资助协议转让诉讼中的选择. 在最近的刑事案件中, 罗小玲v. 香港特区, 终审法院维持维持和包揽诉讼为刑事罪行, 但也指出,在诉讼资金方面,这些理论仍有改革的空间. 在 华chem慈善基金会有限公司v. 陈俊全和另一个, 法院裁定,当事一方无法追回与违反公共政策的协议相关的费用, 包括维护和包amper问题.
在其他案件筹资机制方面, 香港法院可自由裁量费用, 包括律师费, 在传统的“失败者付费”规则下, 应付费用称为“税收”。
4) 台湾:
禁止第三方资助. 费用方面, “败诉方支付”规则适用于“诉讼费用”,但不适用于律师费, 除非在三审法院. 律师直接与客户协商费用以节省时间. 诉讼费用包括法院费用, 与文件和证人有关的证据费用, 抄写, 翻译, 和 每日 证人的费用. 法院费用是根据索赔的价格或价值,根据分级公式计算得出的, 而台湾的《民事诉讼法》的最新版本源自德国《民事诉讼法》 1977 并采用相同的程序.
5) 印度:
印度不承认经典的第三方资助协议, 但是印度也没有明确禁止他们. 律师的应急或成功收费安排是违法的, 然而, 因此,诉讼人如果无法支付案件费用,则必须依靠第三方资金或其他财务机制. 印度遵循失败者付款规则, 包括律师费. 可以责令索赔人提供费用担保, 费用裁决可能会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行为进行调整. 传统保险政策可能会涵盖诉讼费用, 但是单独的诉讼费用保险并不常见.
6) 印度尼西亚:
没有文字禁止在印度尼西亚进行第三方资助. 然而, 似乎没有关于第三方资金在涉及印尼业务的国际仲裁中的观点和应用的具体信息. 在其他筹资机制方面, 印尼允许采取类似于美国模式的集体诉讼. 它还允许意外费用和按条件收费.
7) 日本:
在日本,没有明确授权或禁止第三方资助的法规或司法意见. 规则是当事方付钱给自己的律师’ 费用, 但失败者可以支付剩余费用. 例外情况是胜诉的原告可以追回合理的律师’ 在某些类型的与公共利益和某些权利有关的案件中,败诉被告收取的费用.
8) 韩国:
韩国不禁止第三方资助, 然而, 它似乎很少使用. 在韩国允许支付应急费用,更常见的是.
9) 马来西亚:
第三方资金容易受到马来西亚维护和包揽诉讼的指控, 特别是如果索赔人不是诉讼的原始所有权人, 尚不清楚在其他情况下是否可以使用第三方资金. 大型商业纠纷通常由当事方自己资助. 律师不得在马来西亚订立应急费用或成功费用安排.
10) 新西兰:
新西兰高级法院指出,“非当事人诉讼资金”可以接受. 费用方面, 新西兰遵循传统的“失败者付费”规则 (包括律师费). 裁决的费用的计算基于“适当的每日回收率”,并且只有在根据法院的观点合理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酌情决定.
11) 新加坡:
在新加坡,第三方资助是非法的, 即使是国际仲裁. 然而, 在最近的里程碑式决定中 2015 先锋能源私人有限公司, 新加坡高等法院确认诉讼资金可能, 在破产情况下并在适当情况下, 在新加坡被允许.
12) 越南:
越南不禁止第三方资助. 然而, 没有明文允许. 也, 没有明确的判例描述越南对第三方资助协议的看法. 关于成本奖励, 越南不遵循传统的“失败者付费”规则, 但获胜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退还法院费用. 只有例外: 在知识产权争议中,胜诉方可以向败诉方追回律师费.
– 贾娜·卡拉姆(Jana Ka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