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 成为私人, 非正式, 和非司法争议解决机制, 是解决跨境纠纷的首选方法. 本质, 它涉及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政党, 说不同的语言, 并具有多样的文化和法律背景. 当这些差异在仲裁中汇聚, 参与者可能会对该过程的发展产生对比期望. 当当事方的期望和仲裁员的决定分歧时,这可能会导致误解甚至冲突。, 有时会受各自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观点的影响.[1]
国际公约, 国家法律, 机构规则提供了一些基本的程序保证和仲裁的一般框架. 当他们解决某些程序方面, 大多数决定都留给当事方的自治权和法庭的酌处权. 在这种情况下, 关键问题出现: 政党对仲裁过程有什么期望, 以及仲裁员的程序选择如何受其法律和文化背景的影响, 如果有的话? 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 一种 ”文化冲突”[2] 有时可能很难避免, 特别是在涉及国际仲裁经验有限的参与者的诉讼中. 本说明探讨了不同的法律传统有时如何影响国际仲裁中双方和仲裁员的期望和行为.
适用的法律框架
国际仲裁中没有普遍的程序规则. 而框架像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和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 (“纽约公约”) 提供一般原则 - 例如正当程序, 当事人平等, 和党的自治 - 大多数程序事项都由仲裁庭的酌处和当事方的同意. 机构规则,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的那些, 伦敦国际仲裁院, 和SIAC, 提供指导,但保持广泛, 在塑造过程中给予大法庭的酌处权.
这种灵活性被视为国际仲裁的优势, 允许对特定情况量身定制程序. 然而, 同样的酌处权可以创造不可预测性. 不同的政党和仲裁员带来了自己的法律培训, 文化假设, 和对过程的期望. 这些差异可能导致程序差距以非常不同的方式填补, 有时会引起混乱或冲突.
不同的法律文化 & 仲裁程序问题的分歧方法
法律背景影响仲裁程序的一些最常见的领域包括当事方和仲裁员的方法:
- 诉状和书面提交;
- 管理和介绍证据的规则; 和
- 听证后阶段的程序事项,例如成本提交和成本分配.
这些差异并不令人惊讶,很大程度上源于世界上两个主要法律传统之间的鸿沟 - 普通法和民法制度.
普通与. 民法 – 法律文化的“冲突”?
普通法与民法制度之间的鸿沟被广泛认为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作为某些评论员所指的, 一个文化冲突”国际仲裁.[3] 根据评论员的说法, 这种鸿沟对如何解决程序问题有影响. 充分理解这些差异, 了解两个法律制度的独特性质很重要, 特别是在法官(或仲裁员)如何处理事实和证据的方式上:
- 在 普通法系统, 程序是对抗性的. 法官和仲裁员通常扮演被动角色, 主要是中立的监督者”确保公平和程序完整性.[4] 这种方法源于陪审团审判, 最终决策者不是法官,而是一群没有法律背景或对复杂法律事务的公民, 法官的角色是指导该过程,而不是积极地塑造该过程.
- 相反, 大陆法系 是询问. 法官或仲裁员在管理案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负责调查事实并申请法律.[5] 律师支持此过程,但没有推动这一过程. 结果是, 通常不要求民法制度的当事方披露所有相关证据, 特别是如果削弱他们的案子, 与普通法诉讼不同, 全面披露是他们的职责.[6]
这些基本差异有时可能会影响仲裁的各个阶段, 从书面提交和听证的结构到证据的介绍和成本分配.
书面提交
机构规则通常不会对当事方的书面提交数量限制任何限制, 他们的长度, 当事方提出其案件所需的细节和支持文件的数量和支持文件. 这也恰好是双方之间分歧的一个点, 来自普通和民法系统:
- 在 普通法系统, 当事方的书面提交往往是基本的, 通常由子弹列表组成, 没有附带的证据或法律论点. 因此,普通法中的书面提交的重量较小, 由于对案件的口头表现有明显的偏爱.[7]
- 在 大陆法系, 诉状, 或更准确, “纪念馆,”通常是包括当事人主张的冗长文件, 事实的描述, 和法律论点, 伴随展览和所有支持文件, 所有这些都在诉讼的早期阶段提交.[8] 即使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口头提出论点, 民事律师倾向于更多地依靠书面文件.
这种差异有时会导致一侧感到不知所措, 而另一个感觉不足.
证据规则 & 证人
证据是另一个闪点. 普通法律师用于广泛的文件发现和盘问. 民法律师对文件更具选择性,并且通常更喜欢法庭领导的质疑.
文档生产 - 或发现, 正如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通常提到的那样 - 是普通和民法制度之间的程序鸿沟的最佳例子:[9]
- 在 民法 系统, 通常只需要当事方才能产生他们打算依靠的证据.[10] 如果一个政党从另一方寻求文件, 他们必须清楚地识别文件并证明其与案件的相关性.
- 相比之下, 发现 普通法 系统更广泛. 通常是强制性的, 政党通常会彼此要求广泛的文件, 甚至那些可能不直接支持自己的案子的人. 这种庞大的记录生产方法反映了普通法程序的对抗性,并使民法培训的从业者感到惊讶.[11]
证人证词是民法和普通法之间区别的另一个例子. 经常出现几个实际问题:
- 聚会可以作为证人出现吗?
-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证人陈述?
- 比直接口试优先的书面陈述?
- 是需要盘问, 如果是这样, 应该如何进行?
其他不确定性包括证人在作证时是否必须宣誓或确认,以及法庭是否可以自行召唤证人, 无论政党的偏好如何. 这在某些中东司法管辖区尤其重要. 这些只是仲裁庭必须逐案决定的许多证据问题中的一些.
然而, 在过去的二十年中, 已经做出了重大努力来协调国际仲裁中的证据规则, 导致发展 IBA国际仲裁取证规则 (“IBA规则”). 这些规则旨在弥合不同法律传统之间的差距,并且对来自各种文化和法律背景的各方特别有用. 虽然广泛使用且有影响力, 除非当事各方采用或法庭命令,否则IBA规则没有约束力. 他们提供广泛的指导,但留下许多重要的证据问题, 例如举证责任, 法律特权, 和传闻, 未解决, 严重依靠法庭的酌处权.
听证后提交和费用
在听觉后阶段,文化差异也很明显. 各方可以同意, 仲裁员可以决定, 是否会有闭幕式和/或仅听证后摘要, 是否将同时或同时进行提交, 哪个政党将有最后一句话. 然而, 每个政党都有一定的期望, 仲裁员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有自己的偏好.
另一个例子是成本提交和成本分配. 主要的机构规则只是规定仲裁员有权酌情分配成本,因为他们认为适当, 但是,不提供有关应如何行使该酌处权的指导. 欧洲仲裁员经常假设在国际仲裁中, 失败者将自动支付优胜者法律费用的一部分, 一个众所周知的原则也称为“活动之后的费用.”[12] 在美国不是这样, 如果费用通常不遵循活动, 并且经常被命令承担自己的费用.[13] 反对的期望不可避免地导致误解和参与者之间的潜在冲突.[14]
在今天的国际仲裁中,跨文化差异甚至很重要?
国际仲裁中的文化不匹配是真实的, 但是他们越来越易于管理. 当政党和仲裁员来自不同的法律传统, 误解很容易出现在程序上的期望上. 如果没有解决, 这些差异会侵蚀信任并导致对流程公平性的担忧.
然而, 景观正在逐渐变化. 新一代律师和仲裁员, 在国际仲裁环境中受过训练和经验, 正在帮助弥合这些分歧. 越来越多的跨境病例, 多样化的程序风格, 和国际最佳实践, 这些专业人员更适合文化意识的重要性,并且更擅长于潜在的冲突中. 结果是, 法律传统之间的鲜明对比在实践中逐渐减少.
那说, 准备和沟通仍然至关重要. 早期的程序讨论是阐明提交期望的最佳机会, 证据, 目击者处理, 和成本分配. 事先同意像 IBA规则 - 或其他相互接受的标准 - 可以帮助协调方法. 具有跨文化经验的选择仲裁员同样重要.
仲裁被设计为公平, 灵活的, 以及解决争议的有效方法, 但是公平经常在情人眼中. 文化敏感性, 因此, 不仅是礼节问题; 这是一个实际的必要性. 通过在诉讼中的早期承认这些差异, 双方和仲裁员都可以将潜在的摩擦变成富有成效的妥协, 确保国际仲裁仍然是一种越来越全球化的世界中可信赖和有效的争议解决方法.
[1] 是. Kubalczyk, 国际仲裁中的证据规则 - 方法的比较分析和监管的需求 (2015), GJIL卷. 3(1), pp. 85-86; 大号. 中号. 配对J.D, 跨文化仲裁: 尽管协调一致,文化之间的差异仍然会影响国际商业仲裁? (2002), ILSA国际杂志 & 比较法, 卷. 9, 问题 1, pp. 58-59.
[2] 期限 ”文化冲突”文学中的某些作者经常使用. 看到, 例如, 一世. 韦尔斯, G. 伯蒂, 国际仲裁的最佳实践, 奥地利国际仲裁年鉴, 2010, pp. 92,97; 是. Kubalczyk, 国际仲裁中的证据规则 - 方法的比较分析和监管的需求 (2015), GJIL卷 3(1), pp. 86-87; 中号. 吠 & Ĵ. 三位的调查, 国际仲裁中文化冲突的神话, (2009) 5 p. 转速. 1; B.M. 烧伤, 仲裁员的权力决定证据的可接受性并组织证据的产生 (1999), 10(1) ICC公牛. 49.
[3] 是. Kubalczyk, 国际仲裁中的证据规则 - 方法的比较分析和监管的需求 (2015), GJIL卷 3(1); 大号. 中号. 配对J.D, 跨文化仲裁: 尽管协调一致,文化之间的差异仍然会影响国际商业仲裁? (2002), ILSA国际杂志 & 比较法, 卷. 9, 问题 1; C. 鲍里斯, 仲裁过程中普通法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和解, 在 商业仲裁中的文化冲突 (1999), 斯特凡皱了皱眉 & 巴里骑手, 编辑, 克鲁维尔国际法), pp. 1 4; C. Morel de Westgrave & S.krome, 法律传统如何 (仍然) 事情?, Kluwer仲裁博客, 20 游行 2017.
[4] Ĵ. d. 的, 卢卡斯A. 槲寄生, 章节 21: 仲裁程序 在 国际商事仲裁, (2003), p. 533; [R. 哈伯斯特, 律师审查和准备证人指南, 共同和民法系统之间的差异 (2015), 克鲁维尔国际法, pp.1-2.
[5] Ĵ. d. 的, 卢卡斯A. 槲寄生, 章节 21: 仲裁程序 在 国际商事仲裁 (2003), p. 533; 也可以看看 是. Kubalczyk, 国际仲裁中的证据规则 - 方法的比较分析和监管的需求, GJIL卷 3(1) (2015) pp. 88-89; 大号. 中号. 配对J.D, 跨文化仲裁: 尽管协调一致,文化之间的差异仍然会影响国际商业仲裁? (2002), ILSA国际杂志 & 比较法, 卷. 9, 问题 1, pp. 60-62.
[6] 一个. 奥利弗·博尔瑟森(Oliver Bolthausen); P.H. Acker, 在国际仲裁程序中获得发现: 欧洲v. 美国的心态 (2008), 甜 & 麦克斯韦有限公司, pp. 225, 227-229.
[7] [R. 哈伯斯特, 律师审查和准备证人指南, 章节 2: 共同和民法系统之间的差异 (2015), 克鲁维尔国际法, p. 3.
[8] 大号. 中号. 配对J.D, 跨文化仲裁: 尽管协调一致,文化之间的差异仍然会影响国际商业仲裁? (2002), ILSA国际杂志 & 比较法, 卷. 9, 问题 1, p. 63; 是. Kubalczyk, 国际仲裁中的证据规则 - 方法的比较分析和监管的需求, GJIL卷 3(1) (2015), p. 89.
[9] R.A. 奥利弗·博尔瑟森(Oliver Bolthausen); P.H. Acker, 在国际仲裁程序中获得发现: 欧洲v. 美国的心态 (2008), 甜 & 麦克斯韦有限公司.
[10] H. 史密特, 仲裁庭在民法和普通法制度中的作用在呈现证据方面 在阿尔伯特·扬·范·登·伯格 (ed。), 计划有效的仲裁程序: 适用于国际仲裁的法律, ICCA国会系列, 体积 7 (克鲁维尔国际法 1996), 第161页 -163.
[11] H. 史密特, 仲裁庭在民法和普通法制度中的作用在呈现证据方面 在阿尔伯特·扬·范·登·伯格 (ed。), 计划有效的仲裁程序: 适用于国际仲裁的法律, ICCA国会系列, 体积 7 (克鲁维尔国际法 1996), pp. 163-164.
[12] 威廉·W. 公园, 章节 17: 仲裁的蛋白质: 规则的价值和风险, 在朱利安d. 中号. Lew和Loukas A. 槲寄生 (编辑), arBitRation Insights: 国际仲裁学院年度演讲二十年, 由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赞助, 国际仲裁法图书馆, 体积 16 (克鲁维尔国际法;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07), p. 342.
[13] 威廉·W. 公园, 章节 17: 仲裁的蛋白质: 规则的价值和风险, 在朱利安d. 中号. Lew和Loukas A. 槲寄生 (eds。), arBitRation Insights: 国际仲裁学院年度演讲二十年, 由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赞助, 国际仲裁法图书馆, 体积 16 (克鲁维尔国际法;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07), p. 342.
[14] 有关费用主题的更多见解, 看到 网络研讨会的报告 “仲裁员在授予费用方面的酌处权 - 是否有任何限制?” 由Aceris Law在 2025 巴黎仲裁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