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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与国家仲裁中的司法征用

13/10/2024 通过 国际仲裁

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涉及 非法征用 通常集中于国家立法或行政部门的行为. 在此配置中, 行政命令或法律等行为是国家征用外国投资者的方式.

反过来, 一种鲜为人知的征用类型是司法征用, 可以定义为“[Ť]司法机关对合同权利和其他所有权的征收”.[1]

来自国家司法部门的征用行为不如来自行政或立法部门的征用行为常见. 这种稀缺性是合乎逻辑的, 由于国内法院适用议会颁布的立法或行政命令. 在多数情况下, 当此类申请导致征用时, 它通常源于立法或行政命令本身, 而不是法院的应用.

法庭于 OAT塔夫特内特 v 乌克兰 对司法征用与其他形式征用之间的关系作出如下评论:[2]

当代投资协议中常见的禁止非法征收主要涉及保护财产权免受政府滥用立法或行政权力的影响. 因此,它主要与行政和立法行为有关. 另外,征用行为是否也可以起源于司法机关的问题, 虽然原则上不排除在国际法和双边投资条约保护之下, 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因此对此事的看法较少阐述.

投资者与国家争端中的司法征收换一种说法, 虽然相对不常见, 在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中,司法行为本身就构成征用, 与立法或行政行为相反.

投资者与国家仲裁中的司法征用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并且经常与 司法不公. 尽管其复杂性, 司法征收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可能成为投资者索赔的基础或协助各国规避此类索赔, 尽管围绕它存在大量争论和不确定性.[3]

司法征用概念的简要概述:

  • 司法征用首先应与司法不公区别开来.
  • 其次, 应分析司法征用中没有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的要求, 因为这是司法征收的一个重要特征.

区分司法剥夺和司法征用

的概念 司法不公 与司法征收密切相关, 尽管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的主要专家对其独特性提出质疑.[4]

根据 J. 三位的调查, 拒绝司法的特点是以下情况: “[[R]拒绝诉诸法庭捍卫合法权利, 拒绝决定, 不合理的拖延, 明显的歧视, 腐败, 或屈服于行政压力.”[5]

仲裁庭在 阿齐尼安 v 墨西哥, 在以下术语中: “如果相关法院拒绝受理诉讼,可以以拒绝司法为由, 如果他们无故拖延, 或者如果他们执行司法的方式严重不足.”[6] 司法剥夺的情况比司法剥夺的情况还要多. 因此, 达成适用于任何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的详尽定义仍然很困难.

拒绝司法通常取决于程序行为,但也可以由国家的司法和法律架构来表征.[7] 它是, 因此, 不限于对司法行为的分析. 相反, 司法征收仅关注司法行为的征收性质.

投资者与国家仲裁中拒绝司法和司法没收索赔的发展

拒绝司法的起源比司法征用的概念更古老, 是国际公法规定的非国民最低待遇标准的一部分. 它还被用于外交保护.

例如, 司法不公的分析 尼尔诉墨西哥 在 1926, 遵循类似的先前判例法, 在以下术语中: “[一世]“拒绝正义”一词是否存在并不重要’ 应从广义上理解,即它适用于行政和立法当局的行为以及法院的行为, 或者是否狭义使用,仅限于司法当局的行为”.[8]

拒绝司法在当代投资者与国家仲裁中的重要性是如此之大,以至于美国的双边投资条约范本, 在其 2012 版, 专门专门写了一篇文章, 写如下: “[F]空气和公平待遇包括不剥夺刑事司法公正的义务, 民事的, 或根据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所体现的正当程序原则进行行政裁决程序”.

显著地, 拒绝司法被描述为 习惯国际法 并附于 公平公正的待遇 大量有关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的裁决的标准.[9]

在相对较少的投资者与国家仲裁中发现了司法征用, 尽管美国-伊朗索赔法庭在早期案件中也对此进行了讨论 1986 并由法国-意大利仲裁委员会 1952.[10]

与拒绝司法和司法征用有关的主要投资者与国家仲裁裁决

拒绝司法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 司法不公 是 洛温 v 美国, 仲裁庭在哪里, 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认为没有必要区分司法剥夺和司法没收.

虽然仲裁庭在 洛文 认识到“[w]孔审判及其最终判决显然是不适当且不可信的”, 它拒绝认定司法不公, 依下列方式裁决: “相应地, 我们的结论是 Loewen 未能寻求国内补救措施, 尤其是最高法院的选择, 结果, Loewen 并未表明被诉人有违反习惯国际法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行为.”[11]

法庭在 洛文 拒绝认定司法不公,因为当地补救办法尚未用尽.[12] 反过来, 投资者与国家仲裁裁决的一个例子,其中 发现司法不公 是 雄狮诉墨西哥, 因为在本案中已用尽当地补救办法. 仲裁庭明确指出: “[一世]很难接受 Lion 没有用尽所有合理和可用的补救措施,并有合理的前景来扭转其遭受的拒绝司法.”[13]

司法征收

论投资者与国家仲裁中的司法征收, 塞彭 v 孟加拉国 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 其核心是孟加拉国司法机关的越权行为和撤销国际刑事法院的裁决. ICSID 仲裁庭认为,孟加拉国法院的行为构成间接征收,导致国际商会裁决无法执行, 从而剥夺了 Saipem 根据合同和裁决所享有的权利. 在 塞彭, 司法征收与征收分开 司法不公 并具有法庭的明显特征.[14] 这项裁决也至关重要,因为它假定司法征用可以在不达到拒绝司法的高门槛的情况下找到.[15]

卡基 v 巴基斯坦 是一项额外的投资者与国家仲裁裁决,其中 征用 司法行为中发现, 不诉诸司法公正.[16] 法庭在 卡基 分析巴基斯坦最高法院的判决, 这构成了投资者索赔的基础.[17] 当地补救办法已用尽 卡基,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对它们进行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庭在 卡基 发现国内裁决的不合理性和任意性,并在不诉诸拒绝司法的传统标准的情况下认为其具有征收性质.[18] 事实上,该奖项是在 2017 可能表明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的司法征用, 相比 2009, 当 塞彭 奖项已颁发.

投资者与国家仲裁中拒绝司法和司法没收索赔中用尽当地救济的规则

拒绝司法索赔需要用尽当地补救措施

司法征收与司法征收之间的主要区别 司法不公 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的问题在于用尽当地救济. 这是将司法征用与拒绝司法分开的一个重要的现实后果。.

用尽当地补救措施是许多双边投资条约中的一条规则. 文章恰当地描述了这一点 26 ICSID公约: “缔约国可以要求用尽地方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根据本公约进行仲裁的条件.”

换一种说法, 用尽当地补救措施的规则要求投资者向国内法院提出索赔,直到国内司法程序完成后,投资者才能诉诸仲裁.

对拒绝司法索赔的严格要求是用尽当地补救办法.[19]

法庭在 洛温 v 美国 用以下的话解释了这一要求背后的基本原理: “[一种] 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法院判决提出质疑,并不构成拒绝司法”.[20]

司法征用不需要用尽当地补救措施

相反, 用尽当地补救办法似乎并不是投资者与国家基于司法征用的仲裁索赔的严格要求.[21]

例如, 在 塞彭, 孟加拉国试图提出让美国获胜的论点 洛文, 即应通过拒绝司法来分析申诉,并且当地补救办法尚未用尽.[22]

仲裁庭试图分析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理. 仲裁庭询问: “换一种说法, 用尽补救措施是否是司法机关采取有效征用主张的实质要求?”[23]

仲裁庭对其自身问题的回答如下: “虽然仲裁庭同意双方的观点,即法院征用的前提是法院’ 干预是非法的, 这并不意味着法院的征用必然以司法不公为先决条件. 相应地, 它倾向于认为用尽当地补救办法并不构成法院裁定征收的实质性要求.”[24]

仲裁庭驳回孟加拉国的论点, 其中部分依赖于 洛文, 并同意 Saipem 的论点,即这是一起司法征用案件, 不需要用尽当地补救办法.[25]

结束语

虽然这是一个不切实际且定义不明确的概念, 司法征用可能会创造新的判例法并构成投资者与国家仲裁中新索赔的基础.

从中可以得到很多实际的收获, 常常是矛盾的, 关于司法征用的判例法和 司法不公.

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的缔约国可能明显有兴趣将投资者关于其司法机构或其法律和司法组织行为的索赔视为拒绝司法索赔. 拒绝司法是一个很高的门槛,通常需要投资者用尽当地补救措施. 它可以, 因此, 成为各国可行的防御手段.

相反, 投资者与国家仲裁中的投资者面临国家司法机关可能采取的征收行为时,可以选择诉诸司法征收. 这可以让他们避免更严格的拒绝司法门槛和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的规则.

这些要点受到司法征用判例法的矛盾性和演变性的限制, 并根据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

司法征收是否会在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裁决中得到进一步阐述和界定,或者是否与司法剥夺合并,还有待观察.

  • 海德尔·阿里, William Kirtley, Aceris Law LLC

[1] V. 发送, “国际投资法中的司法征用”, 国际法和比较法季刊 70.1 (2021), p. 166.

[2] OAO 塔夫脱石油公司 v 乌克兰, 贸易法委员会, 优异奖, 29 七月 2014, 为. 459.

[3] 看到 中号. 萨托罗娃, 司法征用或拒绝司法? 关于 Saipem 诉 孟加拉国 案的说明, INT. ALR. 2010, 13(2), 35-41; 一个. 莫尔, “法院征收: 是征用还是剥夺正义?”, 国际仲裁与调解的当代问题: 福特汉姆文件 (布里尔·尼霍夫, 2011); 中号. 萨托罗娃, “伪装的剥夺正义?” 投资仲裁与保护外国投资者免受司法不当行为的影响, I.C.L.Q. 2012, 61(1), 223-246.

[4] 中号. 萨托罗娃, 司法征用或拒绝司法? 关于 Saipem 诉 孟加拉国 案的说明, INT. ALR. 2010, 13(2), 35-41.

[5] Ĵ. 三位的调查, 国际法中的否认正义 (2009), p. 204.

[6] 罗伯特·阿齐尼安, 肯尼斯·达维安(Kenneth Davitian), & 艾伦·巴卡 v. 墨西哥合众国, ICSID案号. ARB(作者:)/97/2, 奖, 1 十一月 1999, 为. 102.

[7] 伊贝尔德罗拉能源公司. v 危地马拉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09/5, 最终奖, 17 八月 2012, 为. 444.

[8] 向下和向下 (美国。) v. 墨西哥合众国, 一般索赔委员会, 决断, 15 十月 1926, 为. 4.

[9] 除此之外, 雪佛龙公司和德士古石油公司诉厄瓜多尔 (二), PCA案号. 2009-23, Track II 部分二等奖, 30 八月 2018, 为. 8.24; Liman Caspian Oil BV 和 NCL Dutch Investment BV v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07/14, 奖项摘录, 22 六月 2010; 鲁梅利电信公司. 和 Telsim Mobile Telekomunikasyon Hizmetleri A.S.. v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5/16, 奖, 29 七月 2008; Spyridon Roussalis v 罗马尼亚, ICSID案号. ARB/06/1, 奖, 7 十二月 2011; Swisslion DOO 斯科普里 v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9/16, 奖, 6 七月 2012.

[10] 德克萨斯油田公司. v.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伊朗-美国索赔法庭, 案件编号裁决. 43 (258-43-1) 十月的 8, 1986, 商业仲裁年鉴, 卷. 十二; 鲁梅利电信公司. 和 Telsim Mobile Telekomunikasyon Hizmetleri A.S.. v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5/16, 奖, 29 七月 2008, 为. 702.

[11] 罗文集团, 公司和雷蒙德 L. 洛温 v 美利坚合众国, ICSID案号. ARB(作者:)/98/3, 奖, 26 六月 2003, 最好. 137, 217.

[12] ID. 为. 217.

[13] Lion Mexico Consolidated LP v. 墨西哥合众国, ICSID案号. ARB(作者:)/15/2, 奖, 20 九月 2021, 为. 603.

[14] 塞彭 v 孟加拉国, ICSID案号. ARB / 05/07, 奖, 30 六月 2009, 为. 181.

[15] 同上.

[16] Karkey Karadeniz Elektrik Uretim A.S.. v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13/1, 奖, 22 八月 2017, 为. 550.

[17] ID. 为. 648.

[18] ID. 最好. 556, 645.

[19] 罗文集团, 公司和雷蒙德 L. 洛温 v 美利坚合众国, ICSID案号. ARB(作者:)/98/3, 奖, 26 六月 2003, 为. 151; 安托万·阿布·拉胡德和莱拉·布纳菲-阿布·拉胡德 v 刚果民主共和国, ICSID 案件编号 ARB/10/4, 奖, 7 二月 2014, 为. 466.

[20] 罗文集团, 公司和雷蒙德 L. 洛温 v 美利坚合众国, ICSID案号. ARB(作者:)/98/3, 奖, 26 六月 2003, 为. 153.

[21] Saipem S.p.A.公司. v. 孟加拉国人民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5/07, 奖, 30 六月 2009, 最好. 179 至 181.

[22] ID. 最好. 177-178.

[23] ID. 为. 176.

[24] ID. 为. 181.

[25] ID. 最好. 17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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