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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条款在投资仲裁中

18/02/2021 通过 国际仲裁

最惠国条款, 或MFN条款, 绝大多数投资保护条约中的数字. 他们旨在确保“东道国扩展到涵盖的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 适用, 待遇不亚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外国投资者的待遇.”[1] 通过平等对待, 最惠国条款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 来自不同国家的外国投资者之间.”[2] 连同国民待遇标准, 最惠国待遇属于或有标准的类别, 在某种意义上说,是通过参考在相同条件下给予他人的治疗来确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国的投资者.[3]

最惠国投资仲裁

最惠国条款, 例如, 在 第三条(2) 加拿大和斯洛伐克之间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 规定“[Ë]缔约一方应给予缔约另一方在其本国领土内的投资或投资者收益,其待遇不得少于其给予的待遇, 在类似情况下, 任何第三州的投资者的投资或收益.”

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可以, 然而, 从一项条约到另一项条约. 事实上, 一些条约, 如那个 阿根廷和西班牙之间缔结了双边投资协定 (第四条(2)), 提供适用于“所有事务受管辖”的条约. 其他, 如那个 机油 (文章 1103), 指定最惠国条款仅适用于“成立, 取得, 扩张, 管理, 进行, 操作, 以及出售或其他处置投资.”

坎贝尔·麦克拉克伦(Campbell McLachlan)总结, 投资条约中最惠国条款的一般内容构成一项法律测试,需要回答以下问题:[4]

  • 国家的哪些行为能够构成 “治疗”?
  • 什么是相关的人员或事物类别-比较者-谁的待遇将与最惠国条款保护的人员类别进行比较?
  • 待遇水平: 它是少还是少?

概念和治疗范围

尽管最惠国条款意味着对待遇的比较, 条约通常对什么确切构成这种待遇保持沉默. 从而, 这个概念通常留给仲裁庭解释. 通用方法概述了 苏伊士v. 阿根廷 仲裁庭裁定“的一般含义 [术语治疗] 在投资范围内,包括授予缔约国的权利和特权以及缔约国对条约所涵盖的投资者进行的投资所承担的义务和负担。.”[5]

尽管就实质性保护标准而言,该定义似乎相对简单明了 (一个), 关于投资条约中包含的程序权利和/或争议解决规定的证据较少 (乙).

一个. 投资仲裁中的实质性标准和最惠国条款

毫无疑问,最惠国条款可用于从第三条约中引入更优惠的实质性待遇.[6] 投资仲裁案例法表明,为了引入以下实质性保护标准,已经使用了最惠国条款。:

  • 公平公正的待遇[7];
  • 全面的保护和安全标准;[8] 要么
  • 雨伞条款.[9]

这并不意味着最惠国待遇条款将始终被裁定允许从第三条约中输入更优惠的实质性待遇, 然而. 例如, 在 İçkale建筑有限公司v. 土库曼斯坦, ICSID案号. ARB / 10/24, 由博士主持的一个仲裁庭. Veijo Heiskanen被认为是最惠国条款:

“各方均应遵守这些投资, 一旦建立, 待遇不亚于在类似情况下对其投资者的投资或任何第三国的投资者的投资所给予的待遇, 以最有利者为准。”

该仲裁庭裁定,“类似情况”表示最惠国待遇义务 “要求比较母国投资者和第三国投资者投资的实际情况, 为了确定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是否可以说比给予任何国家的投资者投资的待遇差 第三国,” 破坏最惠国条款用于进口更优惠的实质性待遇标准的能力.

尽管该裁决的不一致之处已经被许多作者称为“方法”。 “过度限制“, 学者们对该奖项的正确性表示怀疑, 不能盲目地假设所有仲裁庭将允许最惠国条款实现其传统宗旨.

乙. 投资仲裁中的程序和争议解决条款和最惠国条款

更多争议, 然而, 关于使用最惠国条款从第三条条约中引入更优惠的程序和/或争端解决规定的现象出现了. 在这方面, 仲裁庭采取截然相反的立场.

在一系列决定中, 仲裁庭采取了宽松的态度​​,考虑到, 除非BIT中另有说明, 没有什么可以阻止使用最惠国条款从第三条条约中引入更有利的争议解决机制的. 在做出决定之后,这种方法开始激增。 马菲兹尼v. 西班牙 案件, 仲裁庭认为:如果第三方条约所载的解决争端的条款比基本条约中的条款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此类规定可扩展至最惠国条款的受益人”.[10] 同样的道理, 法庭在 奥地利线v. 斯洛伐克 认为有“没有概念上的理由将最惠国条款限制于实质性保证并排除程序保护, 后者是执行前者的一种手段.”[11]

不过, 其他仲裁庭拒绝了最惠国条款可以扩展到程序和/或争端解决规定的论点. 例如, 在解释阿根廷-意大利BIT的同时, 仲裁庭在 即兴. 阿根廷 案件认为,“Impregilo不能依靠 [最惠国待遇] 条款中的条款 3(1) 阿根廷-意大利双边投资协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诉诸于当地法院的义务 18 月. 本条款不能用来规避诉诸主管行政或司法机关的义务 18 月.”[12] 同样地, 法庭在 欧拉姆v. 斯洛伐克 认为“[Ë]朋友 如果该BIT包含措辞最广义的MFN条款, 该条款不能替代仲裁条款,并且使投资者有可能成功地对BIT缔约国提起仲裁程序, 无论缔约国可能同意将哪些仲裁规定包括在其其他BIT中. [结论] 该条中最惠国条款 3(1) 双边投资条约的效力不影响其根据本条规定的管辖范围 8.”[13] 其他法庭也采用相同的方法.[14]

特别是, 几个仲裁员, 例如Brigitte Stern教授, 自称 ”非常坚信 [除非BIT另有说明] 最惠国条款不适用于争端解决机制 [和] 因此不同意Maffezini等人得出的结果. 案件”.[15] 更特别地, 她认为最惠国条款仅涉及投资者根据双边投资条约享有的投资权利, 实质性或管辖性, 但它并没有扩展到BI​​T所需要满足的条件, 例如获得这些权利的管辖权先决条件.[16]

比较器的存在和治疗程度– 同一种 最惠国条款的规则限制

最惠国条款易于适用的第二和第三要素是比较国第三条约的存在,其中包含更优惠的待遇规定. 坎贝尔·麦克拉克伦(Campbell McLachlan)总结, 两项条约之间必须存在双重身份:[17]

  • 该条款所保护的权利与所比较的权利之间的标的相同;
  • 该条款所保护的人或事物与进行比较的人属于同一类别的人或事物,并且与有关国家具有相同的关系.

双重身份测试与所谓的 同一种 规则. 通常认为该规则强加最惠国条款可以用于从第三条条约中仅引入基本条约中已经存在的待遇, 但条件较差. 例如, A国和B国之间的条约包含完整的保护和安全规定,仅限于实物保护. 如果本条约包含最惠国条款, 后者可以从A国与C国之间缔结的一项条约吸引更为有利的全面保护和安全条款,该条约不仅涵盖实物, 也是法律保护. 然而, 如果A国和B国之间的条约没有包含完整的保护和安全条款, 最惠国条款不能充当从A国与C国之间的条约中导入此类规定的门户. 在ILC对最惠国条款条款草案的评论中,, 必须有“两组相关条款的主题之间具有实质性的一致性 [因为] 国家不能被视为超越其所承担义务的约束.” [18]

此原则已在投资仲裁案例法中应用. 例如, 仲裁庭在 杜特雷普维奇v. 毛里求斯 本案裁定 同一种 规则是“防止国家, 通过最惠国条款的适用, 从看到其义务扩展到它没有考虑的问题.”[19] 仲裁庭在 拉瓦特v. 毛里求斯 案件.[20]

结论

今天, 可以观察到, 尽管最惠国条款受益于投资仲裁的广泛应用, 有, 不幸, 仲裁庭没有统一且可预见的解释标准, 特别是关于将其适用于程序和争议解决条款的问题.

祖扎娜·维苏迪洛娃(Zuzana Vysudilova), Aceris Law LLC

[1] 贸发会议, 最惠国待遇, 贸发会议关于国际投资协定问题的丛书II (2010), p. 13

[2] Bayindir Insaat Turizm Ticaret ve Sanayi A.S.. v.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3/29, 奖, 27 八月 2009, 为. 387.

[3] C. 麦克拉克伦, “国际投资仲裁–实质性原则”, 2nd ed。, 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7), 为. 7.45.

[4] C. 麦克拉克伦, “国际投资仲裁–实质性原则”, 2nd ed。, 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7), 为. 7.305.

[5] 苏伊士, 巴塞罗那阿瓜斯足球俱乐部, 和InterAguas Servicios Integrales del Agua S.A v. 阿根廷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3/17, 管辖权决定, 16 可以 2006, 为. 55.

[6] 参见例如., 磷. 邓伯里, “通过最惠国条款导入FET标准: BIT的实证研究”, ICSID评论, 卷. 32, 没有. 1 (2017), pp. 116-137.

[7] 参见例如., MTD股票私人有限公司. 私人有限公司. 和MTD Chile S.A. v. 智利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1/7, 奖, 25 可以 2004, 最好. 100-104; Bayindir Insaat Turizm Ticaret ve Sanayi A.S.. v.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3/29, 奖, 27 八月 2009, 最好. 153-160.

[8] 参见例如., Impregilo S.p.A. v. 阿根廷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7/17, 奖, 21 六月 2011, 为. 334; CC /天后 (毛里求斯) 有限公司, 德瓦斯雇员毛里求斯私人有限公司和电信德瓦斯毛里求斯有限公司v. 印度共和国, PCA案号. 2013-09, 司法和功绩奖, 25 七月 2016, 为. 496.

[9] 参见例如., 先生. 弗朗克·查尔斯·阿里夫v. 摩尔多瓦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11/23, 奖, 8 四月 2013, 为. 396; Consutel Group S.p.A. 清算中v. 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 PCA案号. 2017-33, 最终奖, 3 二月 2020, 最好. 354-359.

[10] 埃米利奥·奥古斯丁·马菲兹尼v. 西班牙王国, ICSID案号. ARB / 97/7, 法庭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决定, 25 六月 2000, 为. 56.

[11] 奥地利航空v. 斯洛伐克共和国, 贸易法委员会, 奖, 20 十月 2009, 为. 124.

[12] Impregilo S.p.A. v. 阿根廷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7/17, 奖, 21 六月 2011, 为. 55.

[13] 欧美投资银行 (奥地利) v. 斯洛伐克共和国, PCA案号. 2010-17, 管辖权奖, 22 十月 2012, 最好. 446-4596.

[14] Servier实验室, SAS, 生物农场, SAS. 以及Progres艺术与技术学院. v. 波兰共和国, 贸易法委员会, 奖, 14 二月 2012, 为. 51.

[15] 即兴. 阿根廷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7/17, 布里吉特·斯特恩教授的赞同和反对意见, 21 六月 2011, 为. 14.

[16] 即兴. 阿根廷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7/17, 布里吉特·斯特恩教授的赞同和反对意见, 21 六月 2011, 最好. 47 和 99.

[17] C. 麦克拉克伦, “国际投资仲裁–实质性原则”, 2nd ed。, 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7), 为. 7.312.

[18] 国际劳工委员会 1978 条款草案和评论, 文章评论 9 和 10, 为. 11.

[19] Christian Doutremepuich教授和Antoine Doutremepuich诉v. 毛里求斯共和国, PCA案号. 2018-37, 管辖权奖, 23 八月 2019, 为. 217.

[20] 达伍德 拉瓦特v. 毛里求斯共和国, PCA案号. 2016-20, 管辖权裁决, 6 四月 2018, 最好. 186-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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