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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投资仲裁中的临时措施

12/06/2017 通过 国际仲裁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公约允许ICSID仲裁的当事方请求仲裁庭采取临时措施. 在仲裁过程中经常要求采取临时措施, ICSID已编制了一份综合 表 过去要求采取临时措施, 显示何时准予ICSID投资仲裁中的临时措施请求,以及何时被拒绝.

根据文章 47 ICSID公约, 仲裁庭有权授予“任何他们认为必要的临时措施.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审裁处可, 如果它认为情况需要, 建议采取任何临时措施来维护任何一方的各自权利。”

法庭作出的任何此类命令均被视为具有约束力, 尽管使用了“推荐”在公约文本中.[1]

此外, 规则 39 ICSID仲裁规则》规定了ICSID投资仲裁中授予临时措施的程序. 向法庭提出的申请必须包括当事方寻求保留的权利, 要求采取的措施的类型以及必要的情况.

“(1) 提起诉讼程序后的任何时间, 一方可要求法庭提出维护其权利的临时措施. 请求中应指定要保留的权利, 需要建议的措施, 以及需要采取此类措施的情况.

(2) 仲裁庭应优先考虑根据本款提出的请求 (1).

(3) 仲裁庭还可以主动建议采取临时措施,或提出请求中未指定的措施. 它可以随时修改或撤消其建议.

(4) 法庭只应建议临时措施, 或修改或撤消其建议, 给每一方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之后.

(5) 如果一方根据本条提出要求 (1) 在法庭组成之前, 秘书长应, 在任何一方的申请下, 确定各方提出请求意见的时间限制, 这样,法庭就可以在其组成后立即考虑该请求和意见.

(6) 本规则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当事方, 前提是他们在记录同意书的协议中如此规定, 从要求任何司法或其他当局命令采取临时措施, 提起诉讼之前或之后, 以维护各自的权益。”

ICSID法庭已接受, 为了能够根据本条授予临时措施 47 和规则 39, 他们必须满足于自己拥有 表面相 审理案件的管辖权. 这项评估不会, 然而, 在争议的后期阶段会损害他们对管辖权的调查结果.

此外, 通常,授予任何形式的临时措施的门槛很高,并且法庭在评估情况是否值得请求的保护以防止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时,以紧迫性和必要性原则为指导。.

临时措施可以采取当事方要求或法庭认为适当的任何形式. 除其他外, 这些可能是确保证据保全的措施, 或为费用提供担保.

有争议的临时措施类别包括命令各国停止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投资者的司法程序的措施. 这样的命令不仅限制了国家合法行使主权, 但同时可以说是对三权分立的侮辱, 因为它们可能涉及行政人员干预司法事务. 事实上, 最近的ICSID法庭, 当被要求下令在被告国停止刑事调查时, 宣布它缺乏发出这种命令的能力, 考虑到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被投诉国证据.[2] 该决定转载于下.

尽管要求很高的门槛, ICSID投资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对投资者和被申请人国而言都是重要的工具, 因为它们可以保证双方在仲裁期间的合作, 维护当事方的利益并帮助确保遵守最终裁决.

  • 阿纳斯塔西娅·乔罗米杜(Anastasia Choromidou), 阿西里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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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埃米利奥·阿古斯丁·马菲兹尼诉西班牙王国, 程序序号 2, 28 十月 1999, 为. 9, 可在 https://www.italaw.com/sites/default/files/case-documents/ita0477.pdf.

[2] Italba Corporation诉乌拉圭东方共和国, 关于克莱曼特申请临时措施和临时救济的决定, 15 二月 2017, 为. 116, 可在 http://icsidfiles.worldbank.org/icsid/ICSIDBLOBS/OnlineAwards/C5306/DC9973_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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