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典的投资仲裁纠纷中, 投资者根据投资条约向东道国提出索赔, 投资合同, 或两者. 由于只有国家是双边投资条约的缔约国, 他们有义务遵守这些协议. 这些条约旨在赋予外国投资者权利. 从而, 在过去的三十年中,投资纠纷的增长以索赔人为外国投资者的案件为主导.
有, 然而, 例外情况. 以相反的方式, 东道国可对外国投资者提起索赔. 一国可以通过反请求提出请求[1] 或直接作为索赔人提出索赔. 本文将详细讨论第二个选项.
东道国作为索赔人
普遍的看法是,投资仲裁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利。[2] 然而, 根据该规定,东道国可以平等地获得仲裁 ICSID公约. 确实, 公约的起草人赞成平等地进入东道国:
“[Ť]《公约》允许东道国和投资者提起诉讼,执行主任始终牢记《公约》的规定应同等适用于两种情况的要求。.”[3]
判例法
尽管形式上平等, 只有少数几个东道国对投资者提起诉讼。[4] 从纯粹基于条约的角度来看, 此外, 作为要求方,几乎没有做过启动东道国仲裁的事情. 事实上, 在审查现行判例法之后, 没有根据投资条约提起争议.
这个主意, 然而, 各国不能要求投资者仲裁索赔的说法被误导了. 正如一位著名的仲裁员所述, 这笔费用是“像误解一样丰富多彩.”[5] 事实上, 有些条约允许争议双方向仲裁庭提出索赔。[6] 因此, 东道国必须证明条约允许它提出索赔,并且投资者同意仲裁。, 事先和一般地. 一旦证明, 仲裁庭应能够保留本条规定的管辖权 25(1) ICSID。[7]
国有企业作为债权人
国有企业对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动日益活跃. 事实上, 他们正在成为国际投资的领导者, 与 550 美元以上的国有跨境实体 2 万亿资产。[8]
投资仲裁的最初目的是保护外国私人投资者免受国家措施的侵害. 随着投资流量的变化, 国有公司可能需要依靠投资仲裁来保护其投资. 缔约方现在可以在另一个地点提出国家对国家的主张, 即,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判例法
大多数将国有公司作为索偿人处理的案件并未解决管辖权问题. 两种情况, 然而, 澄清了相关标准. 在 CSOB v. 斯洛伐克, 法庭维持“胸针”测试, 以ICSID公约的首席设计师的名字命名:
“[F]或出于《公约》的目的,除非混合经济公司或政府所有的公司充当政府的代理人或履行实质上的政府职能,否则不应取消其为“另一缔约国国民”的资格。.”
在其决定中, 法庭认为它具有管辖权,因为国家实体的行为 (这是银行) 是商业性质的.
法庭在 BUCGv. 也门 支持Broches测试的应用. 如CSOB, 它发现BUCG参与机场项目的是一家商业承包商,而不是中国政府的代理商. 研究还发现,中国政府作为最终决策者的作用是无关紧要的.
结论
ICSID系统为东道国提供了提出条约和合同主张的场所. 至今, 这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然而, 新的国家战略, 例如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 可能导致各国更多地使用投资条约仲裁.
[1] 反诉的例子很多, 但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是 佩伦科v. 厄瓜多尔.
[2] 例如, 黑格·伊丽莎白·文斯特拉·乔斯, P中的“东道国对投资争端仲裁中的'无私权'提出反诉”. 卡恩和T. 瓦尔德 (编辑) 国际投资法的新方面 (马蒂努斯·尼霍夫出版社, 莱顿, 波斯顿, 2007), 597, 600, 614, ñ. 91.
[3] 执行董事关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的报告, 艺术. 三级(13), p. 41.
[4] 例如., 加蓬诉兴业银行., ICSID案例号ARB / 76/1 (在 1978, 双方和解并结束诉讼); 坦桑尼亚电力供应有限公司v坦桑尼亚独立电力有限公司 ICSID案例号ARB / 98/8; 东加里曼丹省政府诉PT Kaltim Prima Coal等, ICSID案件编号ARB / 07/3; 秘鲁共和国v. CaravelíCotaruse Transmisora deEnergíaS.A.C., ICSID案号. ARB / 13/24 (双方于12月中止诉讼 2013).
[5] 史蒂芬·施韦贝尔, 关于ICSID的一点点 (弹簧 2008) 23 外资LJ 1, 5.
[6] Saipem S.p.A.公司. v孟加拉国, ICSID案号. ARB / 05/07, 管辖权决定和临时措施建议,
[7] 法庭一般将本条分为四个组成部分: (1) 争端必须反对一个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2) 争议必须具有法律性质, (3) 争议必须直接来自投资, 和 (4) 各方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ICSID.
[8] 贸发会议, 世界投资报告 2014, 投资于可持续发展目标: 行动计划 (联合国 2014), p. 20.